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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5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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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3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做好2004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要求,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进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 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做好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宣教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为完成全年环保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统筹人与自然相协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宣传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宣传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注意总结生态省、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有深度、有说服力的宣传。

  二、 加大重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措施,以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宣传本地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鼓舞士气,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环保重点工作,促进重点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继续进行生态环境警示宣传教育,唤起全民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理念,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和进展。

  三、 组织有影响的新闻报道活动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把新闻宣传纳入各项业务工作中通盘考虑,整体策划,增强主动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的进展,并对一些不实报道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向媒体提供新闻背景材料,组织采访活动。做好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引导媒体把环境新闻报道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之中,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采写有高度、有深度和前瞻性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四、 推进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的有效途径,使环境宣教工作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普及环保科学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知识“二进一下”活动(进党校、进企业、下农村)引向深入。探索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有效宣传教育方式。继续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合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活动,努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五、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总结历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经验,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统筹规划,在六·五期间形成宣传环境保护的高潮,引起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六、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理念

  吸引文化界、理论界人士加入环境文化建设行列,建设环境文化,宣传环境文化,普及环境文化。有计划地推出一批讴歌环保先进人物事迹的文化艺术作品,推出一批切合环保实际的有深度、有新意的理论作品,不断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文化品格。

  七、推进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调研工作,及时推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系统形成自觉遵守环保职业道德规范的风气。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已经2002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〇〇二年四月四日


西藏自治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有效制止乱罚款,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开办代收罚款业务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收机构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确定代收机构;市(地)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确定代收机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 具体代收网点;
  (三) 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代缴协议签订之日起1 5日内,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分别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市(地)以上行政机关分别报同级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罚款机构缴纳罚款。
  第七条 代收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罚款处罚决定有异议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缴纳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中断代收罚款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代收罚款收据”。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的罚款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做到应缴尽缴。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裁决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库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库书,予以退库。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与国库和行政机关对帐,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罚款数的一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具体标准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具体罚款代收代缴业务按财政部、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罚款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规定,管理混乱,罚款不按时入库的,一经查实,可由确定其为代收机构的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取消其代收罚款资格,追究违约责任,并可另行确定代收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女法官告诉了我们什么?


阅2002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读一则报道:
丹铁法院“三八庭”通力协作
“哑女”认罪伏法
本报讯:辽宁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窃旅客财物案。由女审判员组成“三八”合议庭通力协作,挽救教育被称为“哑女”的被告人,使其开口供述并认罪伏法。
……
案情简单清楚,但梁玉秋(被告人,作者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始终以沉默抵抗,……三位女审判员,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哑女”进行“攻心”教育。三名审判员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犯缄口不语的原因,精心准备庭审提纲,经过庭审中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哑女”终于开口供述了。……法庭当庭以盗窃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后,她(被告人,作者注)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报道短小精悍,寥寥数笔,三位疾恶如仇又谆谆善诱的女法官形象跃然纸上。可是,细一推敲,三位女巾帼的做法是否有悖于法治理念?
法院何以为法院?为了“定讼止争”。人之初,性善抑或性恶,是先验的东西,但“人的一切行为都与其自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语),却是经验的事实。为了一己之利而吹胡子瞪眼睛,而偷鸡摸狗、男盗女娼,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刑事犯罪就是这三种利益纠纷的一种具体表现。有了纠纷就要解决纠纷,否则老是争来争去,闹得鸡犬不宁,必将“国将不国”。解决纠纷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居中裁判者。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什么样的裁判者才是好的裁判者?答曰:公正。裁判者只有超脱于纠纷双方的利益之外,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既然公平公正这一品质对于裁判者是如此重要,纠纷的双方怎样才能确定裁判者是否公正呢?答曰:用眼去看,用心去体会。假设“哑女”确有其罪,且三年的刑期也满足了公众的心理期待,我们体会到了公正的实现——确切地说,是实质公正的实现。可是,实质公正的实现,更多时候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欺骗。当“哑女”站到审判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所作所为已成历史。籍借证据对其审判的过程,是证明、推断历史而非复原历史的过程。历史是不可复原的。当我们宣称,我们可以凭借证据,毫厘不差地再现历史事实的时候,我们就是视人类理性(观察、分析、判断的能力)为上帝的自大狂。在“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判决结果”这样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中,“犯罪事实”这一小前提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法官凭借这样一个不可靠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从而是实质公正的实现,亦是值得怀疑的。一旦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对于公正的期待,就不会仅仅停留在对实质公正的内心体验,而转向了“看得见的公正”的实现。公正是看得见的。当法官遵循正当程序,以居中的身份,用不带任何利益偏向的态度进行审判时,形式公正就为人们所见。只有当公正能为人们所见的时候,人们对法院从而是法治的信赖才得以培育。试想,当审判的过程缺乏公正的时候,你能奢望审判结果总是公正的吗?就如分蛋糕,切蛋糕者先切下一块放到自己盘中的时候,你能确保这不是最大的一块蛋糕吗?当三位女审判员,亲自拍马上阵,“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进行‘攻心’教育”,越俎代庖,与警察、检察官同一个鼻孔出气的时候,你看见公正了吗?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流行的一个词语。当许多人把司法不公归咎于司法不独立,又把司法不独立归咎于体制问题的时候,作为法治理念的宣示者们,丹东法院的三名女法官,又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作者:葛利江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联系方式:317500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电话:13958685088 0576-610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