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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0:1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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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兴建了一些不同类型的野生动物园。这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对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严重冲击。为此。现就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野生动物国的规划和布局由林业部统负责。野生动物园不同于城市动物园和城市公园,它是利用自然环境或人工模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对珍贵将生动物实行保护、研究和驯养繁殖、并通过展览、旅游观光的形式向

人民群众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的基地。但是,野生动物园往往需要大量的野生动物、特别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 II 中的珍贵稀有的种类。若野生动物园的建设、管理不善,必将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并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因此,野生动物园的发展必须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状况相适应。当前必须严格控制发展规模,避免盲目建设,特别要避免在同一地区建设多个野生动物国。

二、对拟建的各类野生动物国要严格审核批准制度。野生动物园的建设方针必须以宣传教育保护野生动物知识和法规为主,注重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建野生动物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饲养和兽医技术等方面条件,并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野生动物园建设规划和引进野生动物养殖计划和建设野生动物园的可行性报告,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提出申请,并同时申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中国野生动物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林业部审批。

对未经林业部批准建设的野生动物园,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经批准建设的野生动物园,需要引进,调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种源或开展短期展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林业部批准;需要引进、调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种源或开展短期展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从国外进口野生动物种源或对外交换野生动物、须备齐有关合同或协议、野生动物来源证明等必需材料,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林业部审查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或《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野生动物园对外开展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合作研究,应就有关合作研究内容正式报告林业部,经其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五、各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建设的管理,定期对动物的状况、饲养条件和兽医技术条件等进行检查指导。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者,予以取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督促野生动物国加强人员培训和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治、饲养管理、驯养繁殖等工作,切实防止白于管理不善或技术措施不利等各种原因造成对野生动物的损害,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野生动物园的野生动物保护、研究.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林业部。


1996年5月7日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1998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3号 2008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现就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二、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撤销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
  撤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承担。
  撤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工作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承担。
  撤销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工作由农业部承担。
  撤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撤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撤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