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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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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为了使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办成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现就如何办好农业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兴农意识,重视办好农业类专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林中专、农民中专、农村职业高中招生数分别由1985年的5.66万人、3.86万人、64.09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15.06万人、8.70万人和89.09万
人;在校生分别由1985年的13.68万人、6.11万人、118.52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41.08万人、19.18万人和198.25万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980年至1995年累计招生262万人,共为社会输送了100.6万名毕业生。但近两年来,农村中
等职业教育中的农业类专业在发展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地方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农业、科技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一再强调,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
条重要方针,并指出“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
进步”。1995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江西、湖南考察农业问题时指出:“要尽快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培养大量急需的初、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科教兴农意识,不断提高农业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为农业服务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办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对农业技术人才的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每县要首先办好一两所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并把农业类专业作为学校的长线专业来办,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生机与活力
1.适应农民致富需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本领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致富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本领,使其毕业后能
运用所学知识寻找多种致富门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以此来不断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
2.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引用先进技术
中共中央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要求“九五”期间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5%左右提高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要注意及时、广泛地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不断吸收和运用新的先进技术,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试验、示范,使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基地。要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技能训练和实际能
力的培养。各地可按农时季节组织教学,农闲学理论,农忙去实践,也可以进行模块教学及学分制等教学改革试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证书等)“双证书”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参与当地“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的实施,配合农业与科技部
门搞好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各地对招收农、林、牧专业的考生应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不限制入学人数的地方,对自愿报考这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凭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县办成人(农民)中专学校除办好成人中专班外,还可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举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可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往届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实行职前职后结合。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根据需要举办各种不
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实行长短班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学习年限,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4.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教结合
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是职业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除了办好实习农场(养殖场、园艺场、加工厂)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办产业,逐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做到选择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各地可选留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创办实验农场,为发展规模经营起示范作用。在起步阶段,也可办一些虽与教学无直接联系,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校办产业,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不足,不断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在资金投放、项目选择、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5.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选拔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既懂教育,又有经济头脑的干部担任学校的主要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可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或校董会,负责研究学校的经费筹措、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政策、师资配备等问题,及时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要建立教书育人、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具有多功能的教学组织,坚持育人为主,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技术推广同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中农业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1)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抽调有实践经验,又适合作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2)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专业师资。可按地区选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农林院校作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养基地;部属农林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力度;具备条件的农业中专也可承担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3)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高校进行培训,也可通过广播、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适当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凡到县(含县城)以下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教的,应享受同级教师的待遇。各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在农村从事农业类专业教育的教师享受
与农村基层农技人员相当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妥善解决教师子女就业等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要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除了国家教委组织编审、出版的教材外,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写当地需要的、内容新颖的、质量较高、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教材和补充教材,以保证教育质量。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仅要有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还要积极发展校外和学生家庭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实际本领,开展科普实验,推广新技术,对当地
生产起示范作用。
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给予财力和政策扶持
1.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搞好农科教结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办学的体制,实行农科教结合。县一级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各部门的力量,统筹安排农、科、教的改革与发展任务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部门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施及科教兴农资金,搞好“星火”、“燎原”、“丰收”计划以及
农业开发项目的推广及应用。要动员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办学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2.要不断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财政拨款及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经费都应向农业职业学校适当倾斜;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建立发展农业类专业的基金;各级政府要协调、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科技开发和发展校办产业提供优惠贷款;制定乡镇企业承担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办法;扶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等等。
3.制定和采取扶持性的倾斜政策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农业类专业奖学金,减免部分学杂费;对回乡的毕业生,在评聘农民技术员或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承包荒山、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开办良种经营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兽医门诊部等,为农业
技术推广和农民致富服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办理营业执照。
4.动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和帮助发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一,为了提高农村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要对口招收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优秀毕业生,纳入国家计划,毕业后分配到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具体办法参照(87)教学字012号、教高〔1994〕7号和农教发〔1996〕
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第二,有关高等院校要在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县乡一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配合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搞好人
才培养规划,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和全教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开拓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6年4月29日

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沧政办发[2005]6号 2005年6月30日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4]736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增强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级粮食储备,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全权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三)市粮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市政府文件要求,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总量规划和年度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制订分地区、分品种、分库点的收储、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粮利息和保管费用的核实拨付,轮换费用和价差实行定额包干;市农发行负责储备粮收购资金的信贷工作,同时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息费用补贴拨补到承储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分别对储备粮质量、价格进行监管。所有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移库、动用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系统。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市粮食局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
(五)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与认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六)市级储备粮目前规模暂定为30000吨(按照产区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平均消费30公斤贸易粮计算,我市现有非农业人口120万人),以后视粮食购销政策和市场情况变化再行确定。
(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市粮食局会司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储备粮收购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实行市场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
(八)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对擅自越权改变计划或将计划分解给其他企业的一律不予以
(九)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十)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以上标准,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库存陈粮。
(十一)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承储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确需移库要先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
(十三)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在市冬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和入库成本据实计补,保管费用按省储粮标准执行,即每年每吨80元。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按轮换的具体数量据实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新小麦市场价格与轮换小麦库存成本的差价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协商确定。储备粮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要根据市粮食局检查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四)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为保持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要求每年轮换7000吨左右,按照3~5年轮换一次的原则执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轮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十五)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一旦下达承储企业必须执行,确保轮换数量和质量。不能因轮换费用问题,影响粮食的正常轮换。轮换费用必须在农发行专户存储。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轮出、轮入实行出库报告、入库报帐制度,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同时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农发行提出轮入新粮所需的贷款计划,确保新粮及时入厍。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七)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需要调节市场粮食供求、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安排救灾救济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时,按市政府指令动用储备粮。
(十九)市政府动用储备粮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动用计划,将安排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二十)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承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会计报表。
(二十二)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单位负担;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由有权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不报告、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