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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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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

  第三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作物种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正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专业技术问题依法进行检验、检测。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基础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会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1998年我部在全
国七个地区进行了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中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得到了学生、家长与社会的肯定和支持。今年将在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工作。现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文件精神做好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随文附发《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供各地参阅。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全国中考语文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综述(略)

附件一: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及考试、评价的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在
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素质教育相悖的倾向,必须高度重视,予以解决。1998年,教育部在全国七个地区进行了初中毕业、升学语文学科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今年将以语文考试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
。现就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有利于突破“应试教育”的模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改革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
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重点
改革的重点一是考试内容改革;二是完善与考试改革相应的管理机制。
1、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内容的改革
(1)各地命题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精神调整后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内容和要求为依据。
(2)各科命题都要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性。
(3)命题要符合学科特点。当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文科要严格控制客观题的比例,提高客观题的效度;理科要适当加强对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外语要适当加强对听说能力的考查;体育考试项目的设置应给学生留有选择余地,考试标准要合理,重在检查学生体质。
(4)命题要科学,禁止出偏题、怪题,禁止有意编拟一些似是而非的考题为难学生。试卷结构要简约。题量要适度,要扭转试卷题量偏大的倾向。
2、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改革
(1)在国家规定的毕业年级文化学科范围内确定升学考试科目,要严格控制考试科目数。其它科目实行结业考试或考查。
体育考试分数一般应为中考总分的5%。要严格体育课的考勤制度,积极试行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折合分数建议占体育考试成绩总分的40-60%,具体分值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农村初中体育学科的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
(2)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可以二考合一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但两考性质不同,如果二考合一进行,在选拔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考试的性质。如果两考分开进行,应提倡毕业考试逐步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3)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以及考试如何组织和进行,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命题、审题、阅卷制度。考试命题应由地级以上(含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进行,如果由地级教育部门组织命题,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命题的指导与监控。要特别注意做好审题工作,确保试题质量;加强主观性试题的评阅,
作文阅卷应力争保证三人独立评阅。要逐步建立阅卷教师的资格认定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使用专用计算机软件以监控阅卷质量。
每年毕业、升学考试后要组织对考试题目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试题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
(5)要加强初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要有领导专门负责,同时要充分发挥地(市)级教育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考试改革涉及的各个具体环节,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
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加强对考试经费的管理,切实保证考试改革后增加工作量所需的经费。考生所缴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是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推进,精心组织。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今年考试改革的方案与工作总结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1999年4月27日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地、市、县都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出发展规划,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人员,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帮手或雇工。允许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临时性的个体经营。
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零售的商品,都允许其批发。对一般工业品、原辅材料以及经营当地工业品、农产品、土特产品的,允许其长途贩运和批发销售。从事综合经营的业户均可跨行业经营。对当地急需又不准许经营的项目或商品,在有利于搞活流
通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一次性经营。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营和集体企业。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进行合作。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也可到国外经商
办企业。
六、对自愿开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和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可计算工龄。
七、凡安排残疾人、待业青年就业和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可比照对集体企业的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从机关分离出来的干部和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
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工资、奖金及私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比照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规定标准,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摊入成本,税前列支。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发照,除按国家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地方和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要及时登记注册。凡申请从事外向型经营、第三产业和高科技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从优从快办理登记注册。
九、对规模大、投入多、产出周期长的加工业、种养殖业及“三废”利用和科研开发等在经营初期交费确有困难的;安排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数一半以上的;残疾人、孤老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其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20%,以后仍有困难的可视情
况减免或缓收。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出的发票应作为报销凭证。
十一、国营、集体商店(场)可视情况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柜台,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十二、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可以建立“国内私营企业投资区”,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拥有先进技术和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该区投资办企业。
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在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帐户。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同国营、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效益好、守信誉、立项合理和申请抵押贷款的,要给予优先照顾。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研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费用,允许在三至五年内摊入成本。
十五、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十六、坚决制止采取赎买、交公等形式强迫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变为集体企业的错误做法,认真清理和纠正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问题。今后不允许再出现假国营、假集体企业。对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个体和私营经营者要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经营能力。各职能部门和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其健康发展。



199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