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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时间:2024-07-01 11:3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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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5〕7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5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5年1月1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根据两国领导人北京高级会晤结果,达成以下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利合作的共同愿望,
  深信这种合作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巩固世界和平与安全,
  决心扩大双边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所有积极因素,
  声明如下:

 一、双方相互视为友好国家,确认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两国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的基础上有了稳步发展。
  双方相信此次中白两国北京高级会晤及签署的文件,将极大地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为两国在双边和国际问题上进行广泛的建设性合作开创一个新的阶段。

 三、双方将继续保持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机构间、社会组织间的交流。

 四、双方研究了双边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前景,认为有必要充分利用两国经济改革所提供的新的可能性。
  为此,双方将
  ——为两国地区间的贸易联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促进两国企业间建立合资企业方面的合作以及在双方境内的互利投资。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彼此为对方企业创造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所需的良好的组织、金融和法律条件。

 五、双方愿意进一步发展科技合作,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建立中白两国的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之间的直接科技联系。

 六、双方将重视积极开展文化、教育、艺术、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人员往来。双方认为相互学习两国的语言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将继续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并根据该领域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确保每方公民在对方境内的权利。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同台湾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完全拥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任何措施。

 十、双方确认在全球问题上的立场存在广泛的一致,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一、双方将继续进行关于国际问题的双边磋商。磋商的题目包括巩固和平与安全、寻求解决重大的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以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问题。

 十二、双方对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观点相近。双方对联合国威信日益提高表示满意并主张提高其作用,认为联合国体制应充分反映当今世界不断变化的现实。

 十三、本声明的条款不涉及双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亚·卢卡申科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于北京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0 ] 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1〕6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其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不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民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作为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所征收资金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对没有热力、天燃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分类核减计征,将来热力、天燃气配套后再予以补缴。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用途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计征。
违章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征收机关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
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将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中央或省有关文件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八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程序、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对未经办理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住建、国土、价格、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察、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应收尽收,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天然气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开发费、集中热力入网费停止征收。新开征的城市配套费拨付用于燃气、热力的配套资金作为企业单位经营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部门是唯一征收机关,各区及市直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城市配套费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