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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3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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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6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现将该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法(民一)明传(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痒病是一种由非常规致病因子引起的侵害绵羊和山羊中枢神经系统的亚急性海绵状脑病。为严防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下发了农检疫[1996]7号“关于严

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新华社已根据我部的通知精神向所有新闻单位发了通稿,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介都相继作了报道,现就该通知中的有关未尽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通知中列举的20个有痒病的国家外,其他有痒病的国家和地区也属于禁止之列。

  二、我国尚未发现有痒病,我们将一如继往地密切注视本病的疫情和动态。

  三、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痒病会传给人类,但为了慎重起见,不要食用被痒病感染的羊肉等有关产品。

  四、痒病和疯牛病一样,具有很长的潜伏期,病原因子的抵抗力很强,目前对活动物既无有效的防治措施,也没有诊断方法,许多有痒病的国家因此而失掉国际市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出口创汇,为控制和消灭本病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果收效甚微。因此,严防痒病传入我国,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以上通知精神可供对外宣传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愿望,并相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为此各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崔月犁医师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舒尔代伊斯·埃米尔医师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卫生及医学科学领域相互提供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发展并促进在卫生和医学科学各领域内的、旨在经常改善两国人民的健康状况的合作。

  第三条 为了发展医药科学,在医生、药剂师及其他保健人员的培养和进修方面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将:
  一、相互介绍最重要的科研成果;
  二、相互介绍医学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及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医学教科书和情报资料;
  三、相互通报在各自国家举行的医学和药学代表大会、会议和讨论会的时间、地点及日程。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相互通报在公共卫生(居民、劳动、食品和学校卫生)、流行病及消毒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果。
  二、缔约双方相互通报在卫生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他们的教育读物以及卫生专业影片。
  三、缔约双方在预防传染病方面:
  ——通过最快的途径、及时相互通报对两国的流行病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流行病事件;
  ——定期相互寄送有关传染疾病的统计资料,相互提供各自国家流行病的综合情报。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卫生专业杂志和新出版的医药书籍。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执行本协定在本方临时逗留期间患急性病和需要紧急治疗的对方人员提供免费医疗。

  第七条 缔约双方:
  一、根据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时间互派医生、药剂师、大学和卫生专业学校的教师及其他卫生工作者到对方交流经验或进修;
  二、为邀请专业人员作学术报告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执行本协定。
  为执行本协定,两国卫生部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其中包括财务规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文和英文写成,中文、匈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英文文本作为解释性文本。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5月6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崔月犁          舒尔代伊斯·埃米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