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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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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林造发[2006]50号,2006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丰富内涵,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大力量抓好农村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林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潜力和优势。中央林业决定明确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多年来,林业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广大山区、林区、沙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林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和优势远未发挥出来。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2%,5.6亿人口生活在山区;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8.1%,1.2亿人口生活在沙区;全国有43亿亩林地,为耕地面积的2倍多;山区、林区、沙区有丰富的物种资源、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林产品又具有巨大的国际国内市场空间。在平原地区,林业在建设农业生态屏障、改善人居环境、培育木材后备资源、发展特色林业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巨大。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充分挖掘林业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林业的独特优势,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总体思路。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要及时调整林业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着力构建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实施工程带动,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加强科学管理,转变增长方式,大力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通过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提高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通过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构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和农民增收;通过深化林业改革,挖掘内在潜力,提升林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综合能力。同时,要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充分发挥林业的多重效益,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道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千方百计争取各级公共财政对农村林业发展的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和吸引各种生产要素投向农村林业;改革林业投资管理机制,将林业重点工程任务和投入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充分用好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争取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和范围,在“多予”上下功夫。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落实“少取”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等各项林业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切实解决好林农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放活”。把发展林业产业摆在重要位置,实施“林业富民计划”和“以山补田”战略,通过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竹藤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等,丰富人们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基础
  (四)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态良好。林业重点工程要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为目标,加快政策调整,发展后续产业,提升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在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荒漠化、减轻水旱灾害、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综合功能。加快生态治理步伐,每年选择100个重点县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力争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要抓住国家增加支农资金的机遇,争取建立稳定的林业重点工程投资渠道,积极争取新项目,开辟新空间,重点向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倾斜,逐步实现广大农村生态良好。
  (五)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把农田防护林作为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思路,紧密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山区综合开发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充分发挥其有效抵御风沙危害、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作用。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态灾害多发区倾斜,开展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示范区建设,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成过熟和残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综合防护功能。农田防护林要落实产权,做到树随地走,建设与更新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六)加强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促进村容整洁、人居环境优化。各地要将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和实施。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 “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 “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加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站、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园林化。引导和组织农民搞好庭院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庭院花果化。加强乡村公路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林荫化。在城近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村屯绿化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体现个性化。加强村屯园林绿地和周边风景林建设,保护好古树名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加强村屯周围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建设,减轻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影响。在血吸虫疫区积极开展兴林抑螺,逐步改善疫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七)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巩固发展农村生态建设成果。在依法严格保护的同时,鼓励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建立健全集体、个体森林经营管护体系和管理机制。针对农村点多面广、经营分散的特点,加强森林火灾、病虫鼠害等森林灾害的监测力度,不断提高预防、除治和扑救能力。积极开展重大沙尘灾害监测预报,减少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国有林场开发、森林公园经营、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及栖息环境,促进农村社区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和一大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加强对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宣传与监测防控,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尽快启动森林经营工程,制订《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指导各地开展科学经营,全面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质量及效益。
  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提高农民增收能力
  (八)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等传统林业产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实施好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林培育技术模式,指导林农科学培育、集约经营。实施经济林发展品牌战略,开发一批名牌经济林产品,指导和带动农民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按照不同立地条件,积极开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等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节支增效能力。沙区要大力发展沙产业,重点发展灌木饲料林,建设饲料加工利用基地,促进封山禁牧、舍饲圈养,为农牧民解决后顾之忧。
  (九)大力发展竹藤花卉、生态旅游、能源林等新兴林业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拓宽竹业发展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林农培育竹林资源的扶持,建设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扶持发展一批竹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以产业促培育。热带地区要鼓励农民培育藤类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藤产业。扶持一批花卉种植大户带动发展花卉产业,积极开发利用我国特有的野生花卉资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花卉新品种,促进花卉出口。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林场)、湿地公园等资源,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扩大农村人口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扶持开发主要油料树种果实加工转化生物柴油等技术,支持建设适宜农村发展、装机容量小、清洁生产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能源林。在边远地区,适度发展优质、丰产、高效的薪炭林,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轻农村环境污染。
  (十)积极发展野生动植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以野外资源为主向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野生动物养殖利用产业,在农村推广一批市场前景好、养殖技术过关、种源有保障的野生动物资源培育利用产业项目,推动农村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业迅速发展。规范管理野生动植物的采集利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大力发展山野菜、菌类等森林食品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加工业,开发利用林下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开辟新财源。扶持和鼓励开展珍贵树种培育,建设一批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带动农民种植高价值、高效益的乡土珍贵树种。
  (十一)鼓励发展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按照中央提出的壮大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好林业财政贴息贷款等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木竹资源主产区大力发展以刨切单板、木片、竹片等初级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环境友好型农村林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木雕、竹雕等传统加工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周边农村初级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培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农村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尽快建立健全林产品供销信息平台,为林农销售林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专业合作组织,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模式,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千方百计为林农牵线搭桥,大力发展“订单林业”。加强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和帮助农民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农村林业企业和林农信贷担保的新途径,提高国家融资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贴息资金对农村林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将林木和野生动植物产品列入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切实减轻林产品加工企业和林农的负担。
  四、加强林业基础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十三)加强营造林基础能力建设,为农村林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引导和扶持农民开展优良种子和苗木的培育,提高良种壮苗的供给能力。积极争取将林木良种补贴纳入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范畴。加强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维护农民依法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权益,防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等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加强林木种苗市场信息服务,推行订单育苗。积极争取将营造林生产机具和商品林的小型灌溉设施及作业道路建设纳入国家专项补助范围,带动农民发展节水、高效、集约经营型林业。
  (十四)加强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重大森林灾害应急反应和扑救能力。在继续强化国有林区森林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集体林区、个体林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40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县、乡两级基层单位监测、巡护、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防火预警能力。加大营造村镇周围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隔离带的建设力度,防止山火进家、家火上山。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林区县每县建立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村建立一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指导基层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森林火灾扑救设施和储备物资,加强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农村灭火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县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全国1000个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并强化管理,积极培训和使用农民测报员。增强常规施药设备、设施的装备水平,做好药剂药械、交通通讯工具、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建立能动快速的应急反应体系,增强农村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十五)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动力。继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国家林业科学中心、国家林业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和林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的潜力,支持和鼓励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龙头企业组建林业科技研发中心,建立对农村林业发展具有强大支撑作用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林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切实增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长江、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岩溶地区、荒漠化地区等典型生态脆弱区、农林交错区、村屯周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竹藤花卉等培育利用技术研究;加强优良林木新品种选育、种苗快繁等技术研究;加强木材综合利用、非木质林产品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研发;加强林木生物质能源转化利用及能源林培育等与农村能源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加强林产品加工、营造林生产小型机具、森林灾害防治设备研发,提高农村林业装备现代化水平。
  (十六)大力加强林业培训和科技推广,提高林农科技素质。改革林农培训机制,逐步建立以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站、林业工作站和农林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的培训体系。围绕农民急需和适合农民特点的实用技术,开展乡、村两级林业政策与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林业建设与产业开发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示范户”。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经费,大力开展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制订和落实科技兴林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下乡、科技讲座、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科技培训活动。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国家林业培训网和省级林业广播电视学校为基础的远程林农教育培训网络。完善县级林业科技推广站(中心)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加强对科技推广人员的培训。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对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民间技术服务,完善林业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机制。重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建设一批林业科技创新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推广示范区,辐射带动农民依靠科技兴林致富的能力。
  五、加快林业改革,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原动力
  (十七)深化和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挖掘林业内在潜力和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的重要推动力。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充分挖掘我国广袤山林的生产潜力,全面提升林地的综合效益,为农民创造新的增收途径,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福建、江西、辽宁等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局《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展开。各地要积极探索山林承包到户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和办法,抓好试点,搞好示范。加大乡镇林业工作站直接为农户服务的力度,着力解决好产权纠纷,规范农民山林承包、林权流转的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八)逐步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辐射带动农民群众兴林致富。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精神,科学划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落实各项政策,加快建立起符合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新型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多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聘任护林员、建设项目用工等方面优先考虑当地农民参与,增加农民直接受益的渠道。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在推进市场化运作中,允许有能力、善经营的农民公平参与林场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鼓励国有林场“走出去”,跨区域开发经营山场,培育资源,带动当地农民兴林致富。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将有条件的国有苗圃逐步推向市场和实行改制。积极指导和扶持个体育苗农户,为农民参与林木种苗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充分发挥中心苗圃、骨干苗圃和示范苗圃的作用,重点培育技术要求高、培育难度大的优良品种,原则上不与农民争市场,大众化苗木交由农民培育,保障农民育苗的市场份额和权益。
  (十九)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三林”问题即林业、林区、林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难点和重点。要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的思路,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将广大林区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场、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解决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改善林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调整林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适宜林区的特色支柱产业,促进林区职工和林农增收,繁荣林区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扶持贫困林场和国有森工企业脱贫。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林区(林场)的示范点,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
  (二十)调整政策,规范管理,大力扶持农村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群众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政策为引导,以法律作保障,鼓励和扶持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造林经营活动。加快培育林权流转和活立木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活立木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切实为农民评估林木资产、开展林权流转搞好政策和技术服务,搭建交易平台,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规范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相衔接,扩大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服务。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切实减轻林农税费负担。积极探索改革现行林业投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报账制,直接补助农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探索农民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经营模式。
  (二十一)改革林业管理方式,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积极改革现有林业管理方式,不断扩大林农对涉及自身利益有关林业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有效的农民参与决策机制,对各种触及农民根本利益的林业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政务公告、林务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对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倾听和采纳当地群众对作业设计、树种选择、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和管护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开展村屯绿化和社区林业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提倡农民自己动手绿化家园。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以绿化家园为主要内容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不断提高尽责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农村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领导,为新农村林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切实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林业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群众的真实需求,找准林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把林业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细化目标、实化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到位。按照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建设与保护任务,科学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行政职能,做好基层林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开展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务实高效型的政府机关,切实提高林业部门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二十三)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林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从林业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不搞“花架子”,杜绝形式主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注重建设实效,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基层林业职工队伍的能力建设,引领广大林业职工争做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模范,建设绿色家园、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模范,遵纪守法、团结和谐的模范,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模范。
  (二十四)加强宣传表彰,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业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要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先进典型。坚持贯彻“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林业建设。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文化,开展国民生态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增强全民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鼓励和倡导营造各类纪念林,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一个崇尚生态、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绿添彩。


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9]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供地的市场调节比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是指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出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招标拍卖前由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在此基础上,由计划、财政、建设、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的用地计划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提前3 0天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用途、开发程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1、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投标并提交保证金;
3、土地管理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4、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5、中标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参加竞买手续;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组织拍卖:
1、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出价(或加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受让人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五)受让人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拥权。
第十一条 所有竞买(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受让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受让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受让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以本规定办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本文试从法律规定、认定和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来分析该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二、关于非法行医方面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产生非法行医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大、中型医院的诊疗费、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普遍偏高,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2)距城镇较远的乡村、山寨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况;(3)群众的普遍文化水准偏低,讳疾忌医、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甚至愚昧迷信的情况随处可见;(4)一些疑难杂症尚未为现今医疗技术所攻克;(5)部分从业医生医德较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6)就医者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合法如超计划生育怀孕等而不愿就诊于合法医院;(7)医疗、医药行业丰厚的利润令一些不法之徒趋之若桀;(8)偏方医大病、名医在民间的陈腐思想根深蒂固;(9)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从历史原因来看,中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中医治疗疾病的方法非常丰富,包括方(汤)药、针灸、推拿、气功、刮痧、火罐、水疗、割治等方法,并形成了针灸学、中医方剂学、中药学等学科探寻针灸的历史可追溯至1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战国时期著名的医学家扁鹊、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华佗、明代著名中医药大师李时珍他们游历于民间行医采药而集医学大成的事迹可谓是家喻户晓,并为后人所盲目效仿;从《黄帝内经》、《神农本草》、《本草纲目》等祖国医药典籍不难发觉中医用药的庞杂和随手可得,用药讲究“阴阳相补、五行通络、以精养气”,大讲“病来如山倒、病去似抽丝”,为一部分庸医、游医、江湖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均曾经以政府的行政手段对中医特别是针灸疗法予以废止,令一部分坐堂中医隐居于山林、栖身于草莽。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在军事、政治入侵的同时也进行了文化医学方面的侵略。他们在开办医院、医学学校的基础上,委派了大量传教士到祖国各地进行西方文化的传播,从事西方医学的宣传、诊疗活动。凡此种种历史原因,铸就了非法行医这一社会现象。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并且都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却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是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属于情节犯,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但不一定造成就诊人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实害犯,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区别,广泛意义上讲,非法行医罪的本身内涵就包括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之所以在非法行医罪之外又设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破坏节育行为从非法行医行为中独立开来,是为了突出刑法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特殊保护。
  五、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前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非法行医人对就诊人身体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因为刑法只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主要依据他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仅是辅助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规定,为了一己私利,而一意孤行的故意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该从结果加重犯的角度来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就该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结果,因为某乙的死亡已经超出了某甲非法行医的犯罪故意,同时又是某甲非法行医行为所导致引发,与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要追究犯罪行为人对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抛开因果关系去办案,就可能发生主观归罪的偏颇。假如该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产因为大出血、昏迷后被送至某甲处抢救无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与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非法行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便是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仍以该案为例,假如某乙在某甲处顺产一男婴,生产当时母子平安,当某乙得知是久盼的男孩后,极度兴奋情况下,引发心肌梗塞死亡。如此,则死亡结果便为某甲所不能预见,某甲的主观上没有罪过,自然也就不应对此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