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79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小企业抵押贷款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小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核发小企业证书的工商和个体私营企业。小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凭小企业证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时,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进行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第五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交费。
第六条 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规定。
第二章 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小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小企业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公安部门可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100元。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小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三章 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第十二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收费标准为:
(一)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1‰至0.4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一)。
(二)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1.25‰至0.6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二)。
(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50元;50万元以上部分按1‰至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三)。
第十三条 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收费。小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第十四条 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第十五条 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公证、鉴证和保险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正、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标准为: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2.5‰至0.7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四)。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0.25‰收取,最高不超过700元。
第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服务的收费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的,可拒绝交费,并可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向用户公示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收费标准
附件
相关收费标准
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
2
101——200部分
0.75
3
201——1000部分
0.45
表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25
2
101——1000部分
0.625
表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评估值(万元)
收费标准(‰)
1
51——100部分
1
2
101——500部分
0.5
3
501——1000部分
0.25
表四: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收费标准
档次
合同金额(元)
收费标准(‰)
1
2万以下(含2万)部分
2.5
2
2万——5万(含5万)部分
2
3
5万——10万(含10万)部分
1.5
4
10万——50万(含50万)部分
1.25
5
50万——100万(含100万)部分
1
6
100万——200万(含200万)部分
0.75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管理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具体考核:
1、县(区)及市直有关扩大就业责任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2、县(区)劳动部门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4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4、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工勤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7、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区抓好2-3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对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出现的问题。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完善适应扩大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街道普遍建立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街道、社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区、街、社区4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作。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行业办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将扩大就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就业责任单位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考核办法
(一)建立就业责任单位统计月报制度。从2002年8月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初5日前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二)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7月起,各责任单位对实行扩大就业工作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报告,今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全市扩大就业工作情况。
(三)组织专项督查。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劳务派遣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级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四)进行年终考评。每年12月份,各县、区、行业办、企业集团(公司)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在自查、市直有关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在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30306。
附:表一:《合肥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略)
表二:《合肥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单位统计月报表》(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