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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时间:2024-07-02 09:1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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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到所在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于第二年8月底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予以安置。
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前应当与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安置指标一般不低于接受单位员工总数的9‰。
第五条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二章接收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退役士兵离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档案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个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第七条原是城镇户口(含农村非农业户口,下同)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移,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应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父母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与调动工作证明。
家庭原为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城镇户口进行安置,但非政策性农转非户口除外。
第八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第九条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项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条转业士官、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第十一条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的分配,通过文化考试、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按项目打分,并参照本人志愿,综合评定后,择优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者合并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也可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离队第二年3月底前、转业士官5月底前不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或者安置后半年内不到接受单位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安置任务下达之前,经与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协商,可实行安置任务部分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指标不得超过接收安置任务的50%,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5万元人民币(以后按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经协商下达的有偿转移金,接收单位应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文件后,一个月内上缴到市、县(市)区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专储帐户。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经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自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月起,接收单位暂时安置工作岗位有困难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人员工资的80%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岗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后,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即给其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公安部门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安置待遇:
(一)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安置优待证的;
(二)入伍手续不全、重要档案材料缺损、档案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提供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退伍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五)原为城市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部队或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第十八条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离队前立功证件齐全的,由原征集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分配安置。
第五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转业士官3万元、退伍义务兵2万元。此项资金由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解决,差额部分由财政列支。
应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项资金由财政列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在拥军优属模范单位评选中作为重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拒绝接收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由人事、企业主管部门冻结拒绝接收单位的人事关系;
(三)对拒绝接收单位领导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拒绝接收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后,仍不免除安置任务,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岳xx,男,195x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xx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
被上诉人李x,男,196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一审法院以在起诉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经落实查证,办理借款合同时,岳xx确在起诉地址居住,但现住址已变更,该被告在xx县建设局上班,与法院同在县城,相距不过一公里,很容易找到,信用社积极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在主审本案法官也知道岳xx系其本单位某法官近亲属及其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经信用社请求,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也未到xx局向岳群生送达传票,就以在原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迁移住址实属正常。岳群生住址迁移,属于正常现象。在信用社能够准确提供被告岳xx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和职责,即驳回上诉人起诉,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