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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1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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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3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内国土资发〔2003〕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赋予盟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种,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金属(部分)矿产是指《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协议出让参考价款表》中所列的矿产及矿种。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后最终确认的成交价格。
第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
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及我盟矿区开发规划。
第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产地一般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非乙类矿种矿产地的采矿权。
(二)依法收回矿产地的采矿权,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的。
(三)除列入国家、自治区和盟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重点公路、铁路等项目建设所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确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地的采矿权。
(四)盟、旗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名称、地址、范围;
(二)出让采矿权的地质概况、工作程度及开采条件;
(三)出让的采矿权与各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的关系,环境保护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拟定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内容、投标文书格式、评标标准及方法、成交确认文本等;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八条 招标、拍卖采矿权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
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采矿权。
第九条 采矿权标底、底价或保留价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可利用储量评估。矿产单位价款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市场、矿产品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评估结果、标底、底价、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所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的成本。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费用、采矿权评估和确认费用、公告和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等成本费用。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起叫价和保留价、保证金由审批登记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或出让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六)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报名截止日期;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保证金额及交付时间、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和挂牌结束时,与中标人或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其内容应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买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采矿权名称及范围,成交时间、地点、成交额、交款期限,以及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30日)、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采矿权名称、范围、出让期限及采矿权价款;
(三)采矿权价款交纳的方式及时间;
(四)中标人或买受人提交采矿权登记资料的期限、资料名称及要求;
(五)出让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期限;
(六)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出让人直接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向中标人或买受人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若属出让人委托组织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向中标人或买受人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第十四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在投标或竞买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可充抵采矿权价款。未中标、竞买未成功的保证金,出让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和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采矿权登记所必须的资料,对采矿权价款处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函;
(二)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三)出让人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有关招标资料并交付保证金;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出让人组织评标工作;
(六)邀请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标底;
(七)评标人员进行评标;
(八)出让人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5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九)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未中标的,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书面告知并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十八条 出让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出让人的委托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出让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工作机构负责。评标工作机构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工作机构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工作人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应根据评标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机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机构工作人员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章 拍 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勘查探明或依法收归所有的矿产地,盟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矿种矿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宜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购买有关资料;
(三)出让人或受托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出让人或受托人可根据情况带领竞买人到拍卖的采矿权现场进行踏勘;
(五)出让人或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拍卖企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会的基本程序:
1、主持人清点竞买人人数及应价牌;
2、主持人简要介绍拟拍卖的采矿权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3、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所有竞买人没有应价,拍卖师落槌,宣布最后的应价者的编号和价款金额,并确认是否成为最后的买受人;
6、现场拍卖公证;
7、出让人或受托人与买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出让人或受托人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的保证金(本金);
(七)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之日前20日发布,竞买人报名截止日期至拍卖日期不得多于2日。
报名截止日后,出让人不得再接受参加竞买人的报名。报名竞买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应及时通知竞买人,并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二十七条 拍卖的采矿权无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采矿权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中止。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拍卖过程要制作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或拍卖师、记录人员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四章 挂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属小型资源储量规模以下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或依法收归所有的矿产地;盟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矿种矿区用做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矿产;招标、拍卖中流标、流拍和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宜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有效采矿权间空白区域中不宜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区域,出让人认为可以用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可以采用邀请其周边采矿权人参加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三十条 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基础程序:
(一)出让人或受托人发布出让采矿权挂牌公告;
(二)出让人或受托人在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进行公布,接受竞买人报名和咨询;
(三)出让人或受托人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出让人确认报价后,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出让人或受托人更新挂牌价格,并在挂牌地点予以公示;
(五)挂牌期限届满,出让人或受托人根据最后一次更新的价格确定是否成交;
(六)出让人或受托人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挂牌结束后5日内,出让人书面通知未竞得人,并退还保证金(本金);
(八)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应在挂牌出让矿业权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出让人不再受理其他竞买人的竞价,出价最
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挂牌成交;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四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或受托人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第五章 协议出让

第三十五条 盟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所有各类在生产矿山企业和矿产地,
宜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或受托人告知采矿权人;
(二)出让人或受托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与采矿权人现场踏勘,并根据现场踏勘资料和以往申请登记资料核实现有可利用资源量;
(三)核实的现有可利用资源量有关资料报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机构认定;
(四)核实认定的采矿权人所利用的资源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计算;
采矿权价款=现有可利用资源量×协议出让单位价款
(五)根据计算的采矿权价款,出让人与采矿权签订 《采矿权出让议定书》;
(六)按照《采矿权出让议定书》的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向出让人交缴采矿权价款。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与采矿权人未达成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登记审批发证机关仲裁。经仲裁仍未达成协议,登记审批发证机关可无偿收回原采矿权,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再行出让 ,
第三十八条 盟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再生产国有矿山企业或含国有
成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在2004年度可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国有资本金。
第三十九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价款低于5万元,可一次性缴清,高于5万元的,可
分期缴纳,第一次缴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额的40%,分期年限不得超过矿山有效服务年限。

第六章 监督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盟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盟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让机关应取消中标人或买受人资格,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出让人或委托人发出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未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二)未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登记资料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三)未按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足额交纳采矿权价款的;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四十二条 出让人无故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或买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请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盟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自行未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继续从事采矿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关可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原采矿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对外出让。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的收缴、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外字〔1999〕882号)执行。采矿权价款的收缴分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343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用做普通建筑砂、石、粘土采矿权的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办法可以简化,具体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采矿权拍卖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内国土资发〔2003〕84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浅议基层检察院
直接行使民行案件抗诉权

刘顺航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法律监督的空间是狭小的,在司法实践中由此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基层院带来了许多束缚和困惑。笔者从基层院有效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着眼,就基层院行使民行案件提出抗诉权的合理性,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
  ㈠立法规定的闲置与司法现状
  民诉法第185 条第二款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186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条体现了对民行抗诉案件 “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体现了对启动抗诉再审应遵循准确抗诉、公正再审价值追求。但是在1995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在对四川省高院的复函中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这就单方变动了抗诉再审的审理格局,使这项原已完整的立法规定失去完整的作用和意义。而从经历了法院多年来普遍坚持的这一司法程序的审理情况看,其所具有的简便诉讼、降低司法成本等优点也是不容置疑的,到现在已演变为符合现行司法实际要求的一种情势变更。与之相适应,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指派基层院出庭支持抗诉的做法。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这样,“两高”先后作出的变通规定使得原先立法中 “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形同虚设。将抗诉再审案件同归于原审法院后所引起的诉讼审理变化,也势必同样要影响和推动法律监督机关对其职能做适应性的调整变动。
  ㈡现行司法程序的缺陷
  一是从司法过程看,现行民行抗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缺乏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在抗诉案件中,当原审与再审集于同一审判机关后,该形式已从外部监督转变为内部监督。再审活动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监督机关在该阶段已无清晰的职权行使,再审的结果处在原审机关自查自纠的决定下产生。若从消极方面看,这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审判机关在自身防范克服本位主义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抗诉再审缺乏外部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对抗诉再审结果的准确公正追求,势必会缺失必要的保障。
  二是造成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浪费,工作效率不高。从基层院审查民行案件看,自受案到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到提请上级院再审查直至做出提抗或终止审查,在这期间的法定审限就达半年以上。经过二个不同机关对同一事实做重复审查,真可谓“谨慎”。若再加上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通常一个案件从当事人申诉到再审结果的出现,一般都得在一年以上。
  三是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得不到完整的行使。抗诉案件回归原审基层法院再审,使得“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结构受审判一方冲击解除,原有的检法二机关的平衡制约机制受到影响。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法院既可以依法审理所辖内的一审案件,又同时能够再审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前已经原审过的同一个案件,而与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却不能对已生效又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服务上级院的一种协助力量。所谓提请抗诉意见,只是一项建议性的工作。这与基层检察机关应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很不相称的。法律监督不同于一般监督,它是一项权力行使,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和指挥权,具有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而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仅能行使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因为此时,被监督对象不在他职责内支使或指挥范围,且提抗后须受制于上级院的审查,并最终是以上级院的意见来决定提出或终止抗诉的。由于基层检察院未能有效行使该项法律监督权,在客观上使其法定的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四是社会效果欠佳。在抗诉再审由基层原审法院审理后,诉讼过程仍是法院正常的普通一、二审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活动中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权利事项,而且被指派出庭的基层检察院除宣读抗诉书和对庭审合法进行监督外,并无太大作为。此外,案件当事人及知情者对抗诉再审回归原审法院再审的活动,对其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存在合理的怀疑。
  ㈢基层院行使抗诉权的合理性
  首先,现行的抗诉再审有利于推动基层院向着行使该项法律监督权的方向迈进。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原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经与同级法院协商后可以作出检察建议,被同级人民法院采纳的,其作用和意义与抗诉改判具有同样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对原案再审结果确有错误仍坚持不改的,可报请同级人大监督,对再审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基层院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降低或接近于消除检察机关单方维持的原有的提抗审查的双重门槛。这些将为实现“一审案件同级抗”起到良好的过渡作用。
  其次,由基层院行使抗诉权,是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长期以来,再审改判率低,检法双方分歧意见不易解除,这些现象已不是处于双方都能履行各自职责时产生正常的属于相互制约的那种情况,而是对一方维持错误另一方无法监督到位这种程序上的不当所产生的摩擦。而赋予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将有效克服监督不到位的弊端。就法理而言,在国家划分司法管辖中,设置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是平衡并存又相互作用着的。在这种结构下,任何一方的职责履行,都必然引起相应方的职能连动,原先的民诉法中对这项立法的定位,并不会破坏这种连动和制衡关系,而是将基层院双方的这一项权能处在消极的不作为状态,把行使这项的权利义务抬高一层去运作,是在上一级的层次范围内去开展审判与监督的制衡和连动。而今,现实的这一平衡杠杆呈一高一低的出现,在客观上破坏了监督与平衡连动的完整性。既然审判一方已将抗诉再审放回原审进行,且已得到社会的认同,造就了情势变更的新的客观事实的出现,在立法中就应有它被认可的位置。但事情的另一端,即对检察机关的原设计模式至今还没有做相应的立法调整。无论从立法或司法角度,都应当从其内在的要求考虑,做出取直线的平衡制约关系。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民行抗诉的策划是在维持体现准确、公正的实体原则和体现相互制约平衡的程序原则下设计的,这一设计在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显然更偏重实体理论功能的实现,而缺少司法实践总结的程序保护,故从它出台起就不是完美无暇的。在人民法院已经做过的部分调整和还应当允许基层人民检察院做相应部分调整的民行抗诉再审,都来自于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只有调整到位,原有立法在这方面的二项指导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再次,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能够建立系统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凡提出抗诉的案件经再审后,应当由同级审委会会议研究,而法律赋予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监督的职责,当然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因此行使这一项法律权力,是检察抗诉案件是否抗准、再审是否公正的重要一环,也是检法二机关对再审监督和对公正效率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改变目前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存在先天不足的薄弱环节。此外,建立向上级院的备案制度,以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对再审后仍坚持有错不改的,拟定报请人大监督制度以加强监督力度,以及与同级法院建立协调制度等,都能在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后,依职权产生的相关职能活动,它比较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行使抗诉权更具直接对抗和针对性。如此,检察机关民行案件抗诉效果无论在法律上或社会上较之目前和过去都会有较大的改观。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
商贸进字[2005]ZH 42号
2005-12-19


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目录三商品授权发证机构,各有关进口企业:

  为方便进口企业报关,2005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植物油),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植物油、废钢、废纸等六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同时,取消目录一中胶合板、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部分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各有关企业进口铜精矿的,请根据属地原则到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其他商品的,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开始受理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对于2005年获得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关税配额证,2005年底以前已装船需在2006年初到货的,可于2005年12月25日至31日凭原关税配额证及装船通知单到发证机构办理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换发证有效期不超过2006年1月30日。

  特此通知。


外  贸  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