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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0:4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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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1997]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补充以下内容:
(一)凡在呼市临时居住的无正式城镇户口的外来人员,每人每季度缴纳价格调节基金50元,不足一季度按每季度标准征收;
(二)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作如下修改:旅店业按每床每天床位价,分别以档次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床位价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每床每天按2元征收;50元至80元(含80元)的,每床每天按3元征收;床位价格在80元至120元(含120元)的,每床每天按5元征收;床位价格在180元以上的,每床每天按10元征收。
二、据《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本项收费也可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项开支。
三、本项收费由市行政事业性征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政〔200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努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联席会议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适时通报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行政措施,共商企业、职工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会前就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五、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总工会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会后发布新闻。

六、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市总工会共同落实。

七、县、区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财农〔20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中国气象局。

附件: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雪灾、森林及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性病虫草害,草原虫、草、鼠害,列入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进行灾后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按灾害对象性质分为用于植物类防灾救灾的资金和用于动物防灾救灾的资金。按使用性质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动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方面的补助资金;二是用于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和救助的资金;三是用于特大的、突发性、暴发性农业灾害的控制和救助资金。
  第五条 用于动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方面的资金,列入国务院农业(包括林业、水利、气象,下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用于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和救助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突发性、暴发性的农业灾害发生后,按规定程序追加安排专项资金。
  按本条第二、三款筹集的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
  (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
  (三)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
  第八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购买救灾种子的补助;
  (二)农业救灾物资补贴;
  (三)农作物及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
  (四)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
  (五)森林及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
  (六)牧区打贮草饲料地、牲畜暖棚等抗灾保畜小型设施建设和调运饲草料补助;
  (七)农业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
  (八)水、旱灾害预防和救助支出补助。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生物灾害测报结果或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越级申报、独家申报,申报内容不全、不实的,财政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受理。
  第十二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配方案,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实行清算制、因素法、方案法等办法。
  (一)清算制是对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面大、暴发性的农业生物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先预拨一部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受灾程度,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因素法是中央财政对发生本办法所指农业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因素和特定计算公式,核定救灾补助资金数额。
  (三)方案法是对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中央财政据此核定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会同财政部分项制定资金补助标准,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金申报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和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遭受农业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通知1个月内,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分配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大的、突发性、暴发性农业灾害的防治工作总结,要在防灾救灾工作结束后的45日之内,联合报送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总结材料的内容包括:中央财政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工作,要定期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分类的年度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分配使用过程中转移、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