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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2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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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价[2006]69号)《2006年第23号》


各机动车停车场: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指车站、码头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旅游景点停车场所,公共建筑性质的场馆、会堂、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和调整,定期公布,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以下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不含当涂县)从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须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批准,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后收费。

第九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的停车场执行。

第十条 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设施、区位、供求关系、车型和停放时段因素,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月票收费三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停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7:00—19:00)和夜间停车(19:00—7:00);停放计次分为4小时以内(含4小时)和4小时以上两种方式;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间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

(三)实行按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蓝颜色牌照),大型车(黄颜色牌照),摩托车。今后国家如统一调整牌照颜色,从其规定。

(五)物业服务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固定停放按月票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载有货物的车辆按同类时段、同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加收50%;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自愿的原则,经营者应向车主及时履行车辆停放计次、计时、月票等形式书面手续,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凡进行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点),不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实行亮证收费。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张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收费时须佩带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

(三)开辟、调整停车场审批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不小于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十七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定价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样式(一、二)

附件1: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

标准



项目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

以 上



小型车
4
6
5
10
2
180

大型车
6
8
7
14
4
200

摩托车
2
3
3
5
1
14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一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标准

项目
计时收费标准

(元/小时·辆)
月票收费标准

(元/月·辆)

小型车(蓝牌照)
2
180

大型车(黄牌照)
4
200

摩 托 车
1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按12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明码标价样式之二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车型







收费

标准



时 间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月票收费

标准

(元/月·辆)

白天停车

(7:00—19:00)
夜晚停车

(19:00—7:00)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4小时以上

小型车(蓝牌照)
4
6
5
10
180

大型车(黄牌照)
6
8
7
14
200

摩 托 车
2
3
3
5
14





说明:

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马价经费〔2006〕69号;

2、收费时段: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免费。24小时停放的车辆,按白天4小时以上和夜晚4小时以上合计收费;

3、载有货物的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马鞍山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鞍山市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配套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政府为实施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通过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 艾滋病项目由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公室(项目办)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依托单位之一,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和相关受委托机构进行实施,配套资金必须按照辽宁省卫生厅与鞍山市卫生局《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任务委托书》和《辽宁省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两年工作计划》、《辽宁省第五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三年工作计划》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办根据有关规定解散。对项目办的资产处置由市卫生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调拨给有关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项目办提交的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报告;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负责对项目办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报告并提交市卫生局审核,参与审核受委托机构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负责申请拨付配套资金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承担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办应设置艾滋病项目专用账户,单独核算艾滋病项目赠款资金和鞍山市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预算并下达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进行批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项目办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按时拨付配套资金至受委托机构账户。
第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项目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实际支出;上一年度项目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剩余资金;下一年度项目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预计支出。
财务报告的时间要求:项目办应在每个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财务报告,经市卫生局初审后,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办和受委托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开展活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活动及预算。若确需调整的,应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调整结果上报辽宁省有关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赠款资金不足的情况,可先由配套资金垫付,赠款资金到位后再回补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具体要求的活动,费用支出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参照国内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办应结合本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会计和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办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赠款资金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独立建立会计账册,独立组织会计核算,独立提供完整的项目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按类别反映项目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办应加强对项目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基础资料和项目合同、协议等项目文件资料,应当分年度、按类别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会计档案可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随其他档案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办和受委托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努力生产一批教育群众、服务发展和促进稳定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演出,推动六安特色的艺术产品的生产,激发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以下简称市文艺创作演出奖)。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分以下两类:
  (一)文艺创作奖
  (二)演出奖
  第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鼓励创作和演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注重六安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反映文化创新。
  第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两年的作品进行评奖。奖项设金银铜3个奖励等级。金奖不超过一名;银奖不超过三名;铜奖不超过十名。
  第七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奖励范围为戏剧作品(含小戏、小品)、音乐作品(歌词、歌曲及器乐曲)和舞蹈作品,以及其他表演形式的节目。
  第八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参评条件: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年龄不限)新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节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1、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刊物发表与获奖的作品;
  2、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节、艺术比赛的演出获奖作品;
  3、参加市政府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活动演出获奖作品。
  第九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和获奖证书等。凡申报演出节目奖的,须提供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和获奖证书。
  第十条  各县区参评作品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下年度元月底前,推选报送至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参评作品可直接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参评作品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
  第十一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获奖作者、作品、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应对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品参评,该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