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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3:5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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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务包袱沉重。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
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还有的地方乡级机构庞杂,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等等。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
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为
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内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为保证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
处理的办法。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表格将乡村负债的有关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
二、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借(贷)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乡镇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
研究决定;村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新的不良债务。项目建设和财务情况,包括借(贷)款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更不准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
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所有干部一律不得参与高利贷活动。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额退缴。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
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
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
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对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乡镇
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乡村两级负债数量大,涉及面广,增长速度快,并且还在蔓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以农业部门为主,财
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把制止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
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事关重大。各地要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1999年5月6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 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资格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人员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 实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取消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完成市下达的扩面征缴计划,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市与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各县(市)、区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损失。
第九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认定、协助地税部门完成征缴计划;建立和完善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接收、待遇标准审核、失业金发放工作;负责制定所需发生的失业保险金支出计划,并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按月发放。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每月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认定,出具未就业证明,失业人员凭未就业证明和相关手续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归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提取职业介绍费和职业培训费,用于帮助和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统一的失业保险网络系统,统一开发使用失业保险应用软件,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个人缴费记录为重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及时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个人缴费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鞍山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92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已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2日公布施行)


一、对集体的荒山荒滩和撂荒地,根据权属分别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决定,划一部分给社员经营,荒山荒滩面积大的,可以多分一部分给社员,并要报经公社批准。不论集体经营,还是社员个人经营,都要统一规划,全面布局,合理种植。所有分给群众的荒山、荒滩和零散的撂荒地,
要发给土地使用证明,长期不变,不顶自留地,不交农业税和征购任务。集体经营的部分,也要包产或包干到队、到组、到户、到人,联产计酬。宜林的荒山,不论是集体经营,还是分给社员经营,都不准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对荒滩,在最高洪水位以下的,不准植树种苇;最高洪水
位以上的,按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经营什么,由集体和社员个人自定,但不准损坏原有的水利、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准打乱排灌系统。
二、对坑塘水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经社员大会讨论,适合集体经营的,由集体经营,适合个人经营的,由个人经营。有的可以由专业队、专业组经营,实行几定一奖、联产计酬责任制,也可以采取投标的办法,包产或包干到组、到户、到劳。有些小水面、小坑塘,也可以采取包干或
提成办法,由户经营。
三、积极发展家庭副业,对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只要社会需要,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不破坏自然资源,应放手让社员经营。国家和社队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对家庭副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保持稳定,保证兑现。

四、大力挖掘劳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种专业人才的作用。除农忙季节外,允许一些半劳力和辅助劳力不出集体工,专门搞好家庭副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从事多种经营的各种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要充分发挥各种能工巧匠的技术专长,除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的
专业经营外,也允许个人走街串巷,登门服务,方便群众。对这些人员的收入分配,可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合理确定交队定额,其余归己,参加队的集体分配;也可以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政策处理,收入归己,不参加集体分配。
五、对农产品收购,要逐步推行经济合同制。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需要,由收购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执行,违反者要为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除棉花和级内烤烟,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供销部门统一收购,不准自由出
售外,其余产品,生产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有权处理自己的剩余产品,可以在当地市场出售,也可以运销外地。自销有困难的,供销、商业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打开销路。在运输上,属于归口管理的商品,要相应地调整运输管理办法。
六、各经济部门都要积极扶持多种经营的开展。第一,运用支农资金支持多种经营,对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和社员家庭副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组、户申请,生产队介绍,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第二,多种经营专业户所必须的化肥、农药、机械等,商业、供销部门可以凭生产
队证明,直接供应到户。第三,有些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偏低又不能调整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继续免税。
七、改变对社队企业关停的某些规定。凡利用淀粉渣和残次水果为原料的小酒厂,可以保留,但要进行整顿,提高质量;用氨法和石灰法生产包装纸的小纸厂,允许继续办好;小缫丝厂,去年调整中经过批准保留下来的,除质量差的以外也可不关停,在计划上由省丝绸公司归口管起来
。保留的小厂,税收按国务院〔198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改变目前有些社队企业的利润用于积累偏高、社员分配过少的现象。社办企业纯利润,用于积累部分,要压缩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用于支援农业和社员分配的部分一般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部分占百分之十左右。队办企业的纯利润,直接纳入社员分配的部
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九、棉花加工。供销社对现有棉花加工厂要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齐,一般不再建新厂;需增加新厂时,原则上要由县社联办;现有社队办的棉花加工点,符合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的,要积极发挥其作用,虽不符合但又需要的,应帮助其改善条件,提高生产技术。
十、积极鼓励多种经营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要重视发挥科研部门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尊重科研人员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对他们的发明创造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鼓励。提倡群众性的科学研究,开展评比奖励活动,推广集体和个人提供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科学经验。科
研部门要积极为发展多种经营服务,通过提供科学技术,发挥地区特点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名牌产品的发展和提高。提倡科研部门和社队生产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从经济利益上把科研部门和生产单位紧密结合起来,调动两方面推广、引进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的积
极性。对科研费、培训技术人员费和良种奖励费等,有关部门要从事业费中适当安排解决。



198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