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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1:3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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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现,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望平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巢湖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物价、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 50%以上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老住宅区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一般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大会订立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大会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拟订各项具体管理规定;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超越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对业主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将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设施同步建设到位,工程竣工后,必须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不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招标方式,聘请其它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企业,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通道等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当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外貌;
  (二)占用通道、平台、道路、场地、停车场、屋面、楼梯、自行车房(棚)等堆放杂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
  (三)损坏、占用绿化地;
  (四)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设摊点;
  (五)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专用房屋及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以下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大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前款第一、二、三项,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 15-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的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以建造成本价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商业用房,其标准为: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垫支,并从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专项用于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为国有。
  第三十一条 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经营。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核定,实行分等定级,优质优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项目和水平核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交纳。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到户抄表、收费,到户确有困难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收费和维修协议。
  第三十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项目,有关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作修改,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以下简称“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提高转贷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增强转贷项目评审的可操作性,为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行办理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包括赠款)、混合贷款等转贷(赠)项目,均需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交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我行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审。
第四条 转贷项目评审以切实保证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维护我行权益为基本目标、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在转贷部送审资料的基础上,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全面评审。项目评审部与转贷部在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随意迁就。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拟利用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单位应向我行提出转贷申请。转贷部在受理审查之后,向项目评审部转送项目材料,供项目评审部评审时使用。
第八条 我行对转贷项目的评审,应依据以下有关文件和材料:
1.转贷申请表;
2.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3.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文件,有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5.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
6.借款单位、保证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7.落实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8.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9.项目的还款保证或(和)有关抵押文件(意向书);
10.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款承诺函;
11.日本政府贷款转贷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报告;
12.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概况表;
13.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第十条 评审部接手项目后,在项目所需资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应当在规定在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反馈转贷部。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借款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借款单位、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企业在全国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
5.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借款单位应当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情况评价。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情况。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情况。对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还需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报告。
3.项目被列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单”的批准情况;项目的政府间协议是否已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与项目所需设备采购有关的商务合同是否已经签署。
4.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情况。

第二节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四条 对于盈利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等具体条件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的发展趋势,判断项目的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确定预测目标,需预测的产品及分类、预测的地域范围、时期跨度的选择。
2.收集资料,包括历史资料——有关社会经济的历史统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各行业的统计资料等,现实资料——现行的政府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等。
3.选定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可采用可判断法、历史引申法和因果分析法)等预测方法。
4.作出市场预测判断。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内现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3.现有国内同类产品的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
第十七条 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发展,预测产品的社会总需求,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2.产品的寿命周期预测和更新产品的预测;
3.预测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企业生产成本及盈利的变动趋势;
4.预测项目生产所需资源的保证程度和发展趋势,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作出预测判断。

第三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在全局或局部地区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影响等。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
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和需求的平衡,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外部的协作和配套项目的落实,是否签订了有关协议,能否同步建设,建设和生产所需劳动力的来源和培训方案的规划,以及生产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件等。

第四节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条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审查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数据、报表进行核实分析和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产品成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数据。在基础财务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预测、销售收入和税金预测、利润预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本付息预测等基础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审查,共涉及十类基础财务预测表。这十类基础财务报表的关系如下:
-------------------------- ------------------ ----------------
| 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 |---------- | 投资计划与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贷款还本付息|
-------------------------- | | 资金筹措表 | | |
| 流动资金预测表 |---------- ------------------ | 预测表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 |--------------|成本费用预测表|-------- |
-------------------------- | ------------------ | |
-------------------------- | | |
| 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 ------------------ | |
-------------------------- | | 销售收入与 | | ------------------
---------------------------- | | |----------| 利润预测表 |
|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 | 税金预测表 | ------------------
---------------------------- ------------------
对基础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审查基本报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要审查所列数据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建设投资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建设期借款利息。重点审查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金融是否正确,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时间和我行评审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等变动因素,应相应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流动资产预测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业主投资和借款两种。借款又可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种。短期负债分成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在评审中应当遵循国家计委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评估审查。
本外币资金的来源落实情况(借款单位自筹、财政拨款、法人投资、银行贷款、实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审查。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筹资数量的保证性、资金渠道的合法性、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借款企业应当提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相应审查《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 总成本费用的估算与审查。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估算方法可采用要素成本估算法和项目成本估算法。
1.按费用要素估算(要素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含土地使用税);
此外还要计算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2.按项目成本估算(项目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生产经营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采用这种估算方法,同样需要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销售(营业)收入与税金预测的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负担的各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的估算审查,应重点审查《销售收入与税金预测表》。

第五节 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综合指标的审查,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审查财务效益报表,测算效益指标、项目的盈利能力、债务的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财务现金流量评估。通过审核《财务现金流量表》测算项目盈利性,用以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预测利润、损益的评估。《利润预测表(损益表)》综合反映了项目每年盈利水平,是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的还款保证。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应重点审查《利润预测表(损益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三。
第二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估算与审查。《借款还本付息表》反映项目还款期内各年的还本付息额和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情况,见附表四。
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利润、借款单位其他利润、收费收入、财政拨款、固定资产折旧、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第三十条 项目的还款担保落实情况。根据项目的贷款期限、金额、风险度等具体情况,可分别或一并采用信用担保、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由我行与保证人、抵押(质押)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如果借款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区位适宜、价值充分、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可根据情况采用财产抵押方式;借款单位难以提供财产抵押的,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采用物业抵押方式的,在对有关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在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内,由抵押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不能选择抵押人所属行业内的评估机构。
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我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接受具备保证资格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银行、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或省级、市级财政机关等有担保资格和实力的单位提供的保证;借款单位提供由经济实体或财政机关保证有实际困难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经我行认可,也可接受其他有实力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保证。由经济实体提供担保的,一般要求担保单位企业的净资产要高于借款本息金额。
采用经济实体信用担保方式,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业绩、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审查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价,要对企业近三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货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状况的评估。《资产负债表》反映了项目存在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及构成,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根据《资产负债表》计算项目的资产负债率、流动(速运)比率见附表五。

第六节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根据我行需要和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转贷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一般的基础设备项目和市政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重点进行定性的国民经济评估——社会效益分析。社会效益的主要目标包括:收入分配目标(国民收入在地区、部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理分配,以促进社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发展,并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劳动就业目标;节汇创汇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此外,还可就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资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定性分析。

第七节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性分析。
贷款风险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度评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由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对象对信仰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项目本身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决定。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2〕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将执行我行今后的统一规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物价的变动、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变革、生产能力的变化、建设资金和建设工期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偏离原来的预测值,为了估计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影响的程度,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分析的方法采用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分析产量、成本和盈利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项目的盈亏平衡点,就项目对市场需求变化适应能力进行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价格、产量和工期等主要变量发生变化时,导致对项目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敏感程度。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来研究预测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计算十分复杂,所需原始资料较多,耗时较长,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行。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在对上述有关规定内容进行评审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完成评审报告,提出项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1.项目是否符合中外两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选择范围,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等;
2.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项目的审查情况;盈利性项目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预测的评估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在格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数据估算是否准确;项目的综合财务评价,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还款是否有保障;项目的社会效益如何等;
4.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有效;
5.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6.是否同意对项目给予转贷支持,说明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及贷款偿还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后评审。
根据我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后评审的有关规定,项目评审部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贷款项目的后评审工作,即对项目执行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
序 | | 建 设 期 |
| |----------------------------------------------|
| | 1 | 2 |
| 项 目 |----------------------|----------------------|
|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号 |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1 | 总投资 | | | | | | | | |
1.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 | | |
1.3 | 建设期利息 | | | | | | | | |
1.4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资金筹措 | | | | | | | | |
2.1 | 自有资金 | | | | | | | | |
2.1.1| 发行股票 | | | | | | | | |
2.1.2| 企业内部积累 | | | | | | | | |
2.1.3| 接收捐赠 | | | | | | | | |
2.2 | 长期负债 | | | | | | | | |
2.2.1| 长期借款 | | | | | | | | |
2.2.2| 长期债券 | | | | | | | | |
2.2.3| 融资租赁 | | | | | | | | |
2.3 | 短期负债 | | | | | | | | |
2.3.1| 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2.3.2| 其他短期负债 | | | | | | | | |
2.3.3| 其 他 | | | | | | | | |
--------------------------------------------------------------------------------------
----------------------------------------------------------------------------------
投 产 期 | |
----------------------------------------------------------------------| |
3 | …… | n | |
----------------------|----------------------|----------------------| 合计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多种借款方式时,可分项列出。
附表:二 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序 | |建设期|投产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 合
| 项 目 |------|------|------------------|
号 | |1|2|3|4| 5|6|……|n| 计
--------------|--------------------------|--|--|--|--|----|--|----|--|----------
| 生产负荷(%) | | | | | | | | |
1 | 现金流入 | | | | | | | | |
1.1 | 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 | |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 | | | |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含投资方向| | | | | | | | |
| 调节税) | | | | | | | | |
2.2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3 | 经营成本 | | | | | | | | |
2.4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
2.5 | 所得税 | | | | | | | | |
2.6 | 特种基金 | | | | | | | | |
3 | 净现金流量(1--2) | | | | | | | |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5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3+2.5+2.6) | | | | | | | | |
6 | 所得税前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所得税后 所得税后
计算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 (%) (%)
财务净现值 (i=------------%) (i=------------%)
投资回收期 (年) (年)
----------------------------------------------------------------------------------------------------------------
附表:三 利润预测表(损益表)
单位:万元
------------------------------------------------------------------------------------------
序 | | |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合
| 项 目 |来源|----------|----------------------|
号 | | |3 | 4|5 | 6|……| n| 计
------|------------------------------|----|----|----|----|----|----|----|--------
|生产负荷(%) | | | | | | | |
1 |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 | | | | | | |
2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3 |总成本费用 | | | | | | | |
4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5 |投资收益 | | | | | | | |
6 |利润总额(1--2--3+4+5)| | | | | | | |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 | |
8 |应纳税所得额(6--7) | | | | | | | |
9 |所得税 | | | | | | | |
10 |税后利润(6--9) | | | | | | | |
11 |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 | | | | | |
12 |应付利润 | | | | | | | |
13 |未分配利润(10--11--12)| | | | | | | |
14 |可用于还款的利润 | | | | | | | |
------------------------------------------------------------------------------------------
附表:四 借款还本付息预测表
单位:万元
----------------------------------------------------------------------------------------
序 | |利率|建 设 期|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
号 | | %|1 | 2|3 | 4|5 | 6|……| n
----------|--------------------|----|----|----|----|----|----|----|----|------
1 |借款及还本付息 | | | | | | | | |
1.1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 | | | | | | | |
1.1.1|本 金 | | | | | | | | |
1.1.2|利 息 | | | | | | | | |
1.2 |本年借款 | | | | | | | | |
1.3 |本年应计利息 | | | | | | | | |
1.4 |本年还本 | | | | | | | | |
1.5 |本年付息 | | | | | | | | |
2 |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来| | | | | | | | |
|源 | | | | | | | | |
2.1 |利 润 | | | | | | | | |
2.2 |折 旧 | | | | | | | | |
2.3 |摊 销 | | | | | | | | |
2.4 |其他资金 | | | | | | | | |
2.5 |合 计 | | | | | | | | |
----------------------------------------------------------------------------------------
附表:五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序 | | 建设期 | 投产期 |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号 | | 1| 2| 3| 4| 5| 6|……| n
----------|--------------------|----|----|----|----|----|----|----|--------
1 |资 产 | | | | | | | |
1.1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1.1.1|应收帐款 | | | | | | | |
1.1.2|存 货 | | | | | | | |
1.1.3|现 金 | | | | | | | |
1.1.4|累计盈余资金 | | | | | | | |
1.2 |在建工程 | | | | | | | |
1.3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
1.4 |无形及递延资产净值 | | | | | | | |
1.5 |累计亏损 | | | | | | | |
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1 |流动负债 | | | | | | | |
2.1.1|应收帐款 | | | | | | | |
2.1.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2.1.3|其他短期借款 | | | | | | | |
2.2 |长期借款 | | | | | | | |
|负债小计 | | | | | | | |
2.3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3.1|资本金 | | | | | | | |
2.3.2|资本公积金 | | | | | | | |
2.3.3|累计盈余公积金 | | | | | | | |
2.3.4|累计未分配利润 | | | | | | | |
------------------------------------------------------------------------------------
计算指标:1.资产负债率: 2.流动(速动)比率:


论法学的价值标准

秦旭东


一.解题

一般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1】所谓价值,一般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2】价值标准亦即价值判断标准,是指用于评判、衡量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判断标准。学说对法学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一种重要和极有意义的分类是关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类。

法学有没有价值呢?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不存在什么异议。应用法学的价值直接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和法制实践中,而理论法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基础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法学有没有一个价值标准,即对法学理论研究活动及其结论或成果的评价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一般的标准呢?对于应用法学,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以获得一个较为直观的价值判断,争议不大。而理论法学一般很抽象,它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有一定的距离,在一些本源性的问题上不同的学说各持己见,加以学者们的主观性表达,很难有一个大家一致认可的有普遍说服力的标准。尤其是在一个主张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学说纷纭,流派芜杂,甚至有人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标准”,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自己的观点,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诚然,“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总是社会的人,也是历史的人;人的思想、观点,人们的学说、理论,也只能是社会的、历史的。它们属于精神的范畴,但却是奠基于物质世界之上的。物质世界的客观性、规律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是主观的,因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标准是存在的。法学领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应当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一种法学理论或者法制理论的价值。

二.理论的尴尬

我国素来有追求学术和研究理论的传统。近世以来,一直到当下,“理论” 被置于崇高的地位,从上到下,各行各业,各色的人们都要以“伟大的理论”为行动的指南,“自觉接受理论的指导”。这样的理论在时下大多数人们眼里实际上没有什么价值,只不过是在需要表现或表态时引用一下。

这里我们所指的当然不是那些作为政治统治的符号、旗帜或者工具的“理论”。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学术的理论,即对客观世界和社会历史的经验的、理性的认识的理论和学说仍然遭遇了尴尬的境地。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或者某种意义上具有这些色彩的思潮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占据了主流,人们重“实际”而轻理论的倾向广泛存在。法学理论同样面临人们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轻视。而在学术界,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于像蜘蛛一样吐着自己的丝编着自己的网,只把理论研究当做自己修为的途径;或是自以为身负“指导实践、服务现实”的使命,紧跟形势,兢兢业业的为现实政治作着注解和宣传;或是在创新热情的驱动下新益求新,不断引进和创造着时髦的概念和术语,新之又新,玄之又玄,不仅令外行望而却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经止步,而且使我们这些初入门者也云山雾水,不知所向。

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或者说,对法学理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评判标准,就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了。

三.绕不过的一道坎

无论承认与否,当我们去评论一种理论学说的时候,总会有一道绕不过的坎。必须承认,理论与实践,理论与现实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诚然,实际当中有很多对所谓实践标准的片面化、教条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标准是有极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绝对真理却最具有真理性。现在,一种所谓的先验的或超验的价值标准基本上没有什么说服力了,而另一种坚持完全的基于人的理性的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人以及人的成长、认识积累原本就是一个客观的实在或过程,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来风,而是以客观现实为土壤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但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客观的标准不仅存在,而且在形形色色的主观标准中鲜明地、实在地存在着。唯物辩证法“实践——认识——实践”的规律决定,任何一种认识、理论和学说,只能放在实践中、放在客观现实的语境中去检验、评价。
我在这里所理解的实践,在广义上不仅包括人们的物质性活动,还应该涵盖人们精神、思想领域的创造。在科技飞速发展、知识经济日新月异的当代,人们物质性的活动和精神性活动日益交融,紧密结合,而后者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这种理解是必要的。

我在这里所理解的现实,也不仅仅局限于孤立的当下,而是包括过去以来的传统、积淀以及他们对当下的影响,包括未来在当下社会里的投影,即当下社会中已经出现的趋势和走向。它是现在与实在的统一。【3】

在这两个基础上,我认为下面这种观点是极端正确和精当的。即:“衡量一种法制理论的价值如何,主要的一个标准是看它对法制实践是否发生作用、发生什么样的作用;衡量一种法制实践科学已否,主要一个标准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理论指导、接受什么样的理论指导。”【4】这种观点认为,“我们不是实用主义者,不排除研究一些与法制之间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的必要性,这种研究有助于扩大法制理论的研究领域、提高法制理论研究水平,因而也有助于使法制理论更好的指导法制实践;但就法制理论研究的全局或总体来说,我们主张应尽量围绕法制实践问题进行。我们也不是教条主义者,不否认法制实践的许多步骤可以超出既有的理论范围,没有这种超出范围,就没有法制的发展,因而也没有法制理论的发展;单就法制实践的整体来说,应在科学的法制理论指导下进行。”【5】

这段话从对应的两方面阐述了法制实践与理论的关系。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应用法学是要直接应用于现实生活、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而理论法学的价值和生命力也系于现实和实践之上。无此,它不仅不能指导应用法学的良性发展,不能促进它们作用的发挥,而且它在广义上的基础性作用也无从发挥。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发展的最终选择证明,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必须仰赖于法治这一条件。而法学理论学说则是法治大厦的基础性材料,或者说是法治生态环境的基础性要素。它如果远离了大厦的建设实践,或者说脱离了生态环境的实际运行,就无从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它自身也无从进一步发展。

以上是说法学要对实践发挥作用,它才可能是有价值的。但这还远远不够,还要看它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实践和现实这个平面上,我们有必要找到几个具体可行的标准。

四.平面上的三个坐标

实践标准是一个宏观、概括的标准,缺乏对其全面、具体、准确地把握,则在实践中往往会犹如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被幻觉误导,看见水中的影子就以为发现了真理本身。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启蒙、科学和应用。“法理学研究最深层的目的,最深远的影响就是思想启蒙。突破传统的困扰,挣脱偏见的束缚,是法理学创造性思维方式最集中的表现”;“科学是法理学内在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法理学社会功能的力量源泉。启蒙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实践,而科学则是法理学家修炼自身的艰苦研究”;“应用既是对一种理论科学与否的检验,又是这种理论的延伸。就一个完整的研究过程而言,应用是这个过程的制度性结果,是思想启蒙运动的制度保障”。【6】 在实践标准这个平面上,我认为还应有以下这三个方面的考量.

(一),启蒙

首先,就人文性价值取向而言,判断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一个标准就是,看这种理论是否坚持了进步的价值取向并对社会和人们起到启蒙、教化作用,从而成为法律现实的思想先导和大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者和引导者。

法学理论的启蒙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往往不尽一致。在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它早先往往在各种桎梏、偏见的夹缝中传播,逐渐酝酿着变革的气氛,后来最终发出时代的呼声,成为变革实践的旗帜和号角。而在社会发展较为平稳的时期,理论的呼声不是那么响亮,但它们承接大变革时期的余音,把各种进步的思潮和社会理念如春风化雨般在最广泛的群体中进行着潜移默化的传播。润物细无声,但却给鲜活发展的法制实践以最基础最厚实的支持。比如我们当下法律话语中对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讨论,对私法自治、罪刑法定、程序正义等理念的阐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启迪这人们的思考,从而推动着法制实践的进步。

此外,法学理论的启蒙作用对不同的社会主体又呈现出差异性,因而其外在形式也有不同。对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和法学工作者,即时下人们倡导的法律共同体而言,它要培养他们对人类生存状态和世俗生活的人文关怀,培养他们对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开阔视野,提升境界,同时也训练其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总而言之它要能够提供鲜活的思想并指导、促进人们进行积极的思考。这样的理论学说一般要严谨、深刻得多,甚至是深奥艰涩,表现得很学术,很高远。但同时也应看到,理论不仅仅是理论者的理论,也不仅仅是理论应用者的理论,它也需要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认知,从而实现大众的启蒙,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些生动鲜活、通俗易懂的理论形式。法理学不能因为高深艰涩甚至是玄之又玄的面孔疏远了一般民众,而应该表现出必要的亲和来。比如面向广泛大众的法学或法律论坛,普及化的法学随笔等形式。法律是一门专业知识,法学的专门化和法律的职业化同大众启蒙意义上所需要的大众化、通俗化是不矛盾的,后者实际上可以为前者提供更为深厚的基础。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法治有三个要素:有法,法为善法,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学理论坚持进步的价值取向是保证法为善法的前提。除了紧随时代的进步潮流外,一些永恒的价值是法学理论必须恪守的。
从这个标准来看,古典自然法学派表现得最为突出。尽管有人批评他们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为特点,但是他们“通过无视历史的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的方面,完成了一项重要的使命,其意义大大超过了仅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作的工作。经过几代思想家的集体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7】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的著述,不仅在西方的大变革时期起到了开启民智、解放思想的历史作用,奠定了西方社会法治信仰的厚实土壤,而且以后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作用。虽然到十九世纪以后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西方走向了衰落,但它对广大正处于专制黑幕笼罩下的人们来说,仍无疑是黑夜里的明星,二战以后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也证明了它的价值。它在整个世界走向法治文明的道路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这个学派的经典作家的著述,至今仍深深地感动着我们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