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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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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79号
财政部
2003-8-6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飞机和3架冲八400型飞机(具体清单见附件)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7月31日以前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支线飞机的进口关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2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三、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1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6%的税率征收。
四、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上述税款的时间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15架飞机清单
序                                     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
号   飞机型号/注册号  进口日期  飞机价值(美元) 原国家计委批准文件号  税率    税率
1 道尼尔328飞机/B3968 2000.08.26 13,602,081 计基础[2000]145号     1%     6%
2 道尼尔328飞机/B3969 2000.09.05 13,602,081 计基础[2000]145号     1%     6%
3 道尼尔328飞机/B3970 2000.09.17 13,630,753 计基础[2000]145号     1%     6%
4 道尼尔328飞机/B3973 2000.09.25 13,630,753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5 道尼尔328飞机/B3975 2000.10.01 13,630,753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6 道尼尔328飞机/B3971 2001.01.23 13,581,229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7 道尼尔328飞机/B3572 2001.02.20 13,626,843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8 道尼尔328飞机/B3976 2001.03.07 13,663,334 计基础[2000]145号     1%     6%
9 道尼尔328飞机/B3977 2001.04.04 13,835,961 计基础[2000]145号     1%     6%
10 道尼尔328飞机/B3978 2001.05.27 13,925,153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11 道尼尔328飞机/B3982 2001.08.11 13,970,994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12 道尼尔328飞机/B3979 2001.09.02 14,509,667 计基础[1999]1397号    1%     6%
13 冲八400飞机/B3567  2000.11.02 21,321,065 计司基础函[2000]159号   5%     6%
14 冲八400飞机/B3568  2000.11.29 21,508,337 计司基础函[2000]159号   5%     6%
15 冲八400飞机/B3569  2001.10.02 21,610,392 计司基础函[2000]159号   5%     6%

新余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发26号
2002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规划,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和雷电灾害或事故的统计、调查、鉴定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应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度15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教学楼、大型商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人流密集场所;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它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并对其中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变更或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九条 防雷装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请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线、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屋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雷档案.妥善保管防雷相关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接受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违犯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处罚:
  (一)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应当采取防雷措施而未采取的,未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

档函[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指示精神,在档案安全保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4月中旬以来,连续有两个县发生档案被盗案件,有的档案部门因部分库房出租造成档案丢失,有的档案部门因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档案被盗。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单位在档案安全保管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针对档案安全保管问题,我局馆曾多次提出要求,2000年以档函[2000]36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上述案件的发生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档案安全事关重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确保国家档案的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档案安全防范意识。档案安全保管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档案安全得不到保证,其他工作都无从谈起。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第一位的责任,档案安全出了问题无法补救。各级档案部门及全体档案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上要时刻绷贤能档案安全保管这根弦,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加强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档案安全工作检查,切实加强档案安全保管隐患的排查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档案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可能存在档案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要从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对档案库房的开窗、照明及各种电器线路、管线、温湿度等要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对文件归档、档案移交和整理及借阅利用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狠抓落实,防止档案被窃、被焚、被淹及其它危害档案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各项责任制度。各级档案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认真落实档案安全保管的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档案毁损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对各种档案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认真抓好档案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于今年7月底以前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