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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补充进口远期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3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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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补充进口远期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调整补充进口远期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1997年12月总行印发的《关于加强进口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工银传真[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进口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了调整和补充,现通? 缦拢? 一、对部分优质企业试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对于授信企业在核定额度内的开证,如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的,各分行可自行审批。各行对授信企业的开证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对保证金不足部分要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在执
行原《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时,对授信企业减免保证金的数额可不计算在同期开证减免保证金的总额范围内。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
(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代理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
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 | |
| |---------------|期末未付款余额|
| 业务种类 | 笔数 | 金额 |保证金比例| |
|---------------|----|----|-----|-------|
| 进口开证 |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其| 90天~180天 | | | | |
| |-------------|----|----|-----|-------|
|中|180天(含)~360天 |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期末累计余额|
| |-----|-----|------|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总量 | | | | | | |
|----------------|--|--|--|--|--|---|
| 按 | 已转入贷款 | | | | | | |
| |------------|--|--|--|--|--|---|
|垫 款| 已转入进口押汇 | | | | | | |
| |------------|--|--|--|--|--|---|
|方 式| 其他方式 | |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 按 |------------|--|--|--|--|--|---|
| | 90天~180天 | | | | | | |
|垫 款|------------|--|--|--|--|--|---|
| |180天(含)~360天| | | | | | |
|期 限|------------|--|--|--|--|--|---|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
说明:
1.本表所称垫款系指信用证付款到期时,银行以各类方式对开证申请企业融资,代替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支付。
2.本表填报项目的平衡关系为:上期期末余额+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本期期末累计余额。
3.垫款方式中“其他方式”指除贷款、押汇以外的方式,如有,请在填表同时另行具体说明。
4.垫款期限指垫款发生日至垫款收回日之间的期限,非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
5.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期限超过360天(含)的要逐笔列出。



1998年4月21日

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关于完善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关于完善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精神,我们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逐级申报、层层把关的措施,对提高技改项目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起到了积极作用,必须继续坚持。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技改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经研究决定,今后有关福利企业申报技改贷款项目的工作汇报,民政部技改办只对口民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听取福利企业关于申报技改贷款项目的情况汇报;不受理超级上报的申报材料和请求事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作为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审核申报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技改贷款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办理。



1994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网上信访工作机制,现将《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公众网上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畅通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州办理的相关《省长信箱》信件,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新华网(青海频道)公众留言,中国·柴达木门户网站《领导信箱》、《咨询信箱》、《投诉信箱》信件的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网上信访,是政府联系群众、取信于民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办理网上信访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州信访局为网上信访工作的归口办理单位,负责接收网上来信,向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转办、回复信件,会同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地区、各部门承办情况进行督办,统筹协调办理情况回复事宜,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州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负责信访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维护,定期办好《州政府门户来信摘录》。

第四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网上信访件的日常办理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在相关网站回复办理情况,做到应复尽复,办结即复。回复内容由承办地区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州信访局审核后,以承办地区或部门的名义向网民进行回复。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由承办地区或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对网民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难以解决或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回应,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和答复。对网上信访中反映的相关信访问题,一般在2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上报办结情况,在信件办结1日内对信件进行回复;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对在规定时间内尚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要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拖延不报,以及在办理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将列入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信访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 州信访局对《门户网站来信摘录》的事项进行定期处理,凡是呈送领导阅批,领导作出批示的紧急信访事件要特事特办,并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信访人、举报人权利,防止发生打击报复现象。在办理检举揭发类来信时,不得将来信转由被检举揭发的部门和单位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信访人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随意透露,防止给来信人造成压力,给工作带来被动。

第九条 网上信访事项的信件公开,要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举报内容或信访人不愿公开的信访事项不得在网上公开。对信件办理得好,有宣传意义,确需公开的,应征得信访人同意,经州信访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在网上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