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5-02 22:5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巴巴多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安排艺术团体、艺术家、演员、音乐家、作家的互访以及在对方组织演出、展览和讲座的办法,鼓励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对方的文化艺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缔约一方应承认另一方教育机构授予的学位、毕业文凭和其他证书的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本国某些教育、科学和技术机构内促进对对方语言、文化和文学的研究。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流资料等。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双方相应机构交换书籍、期刊、科技出版物、杂志、照片、录音带,以便熟悉和了解对方的文化。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为双方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的交流提供便利,并组织交换有关文物、自然历史和艺术的图片资料。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并鼓励双方相应的电影机构进行商业或非商业性的交流。

  第十条 有关执行本协定的经费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对特定的项目作出补充安排,规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合作方式或方法。双方在执行或解释本协定时如出现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时,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巴多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华  国  锋               杰弗里·亚当斯
    (签字)                  (签字)

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国有企业:

 《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稽察特派员的市直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制度。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确定的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应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应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考核指标的核定应参照全国或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考核指标完整,数据真实。            1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年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年功收入,不含创造发明奖、社会公益奖、政府专家津贴等。

第七条 经营者年基薪收入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经营效益、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年基薪收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薪倍数(《年薪倍数与各考核指标对应表》附后)。

年薪倍数=年初资产总额对应倍数×10%+年初所有者权益对应倍数×25%+计划资本利润率对应倍数×25%+计划实现利润对应倍数×25%+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对应倍数×15%。

年基薪收入要在年初两个月内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其中计划资本金利润率、计划实现利润应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相衔接。

第八条 风险收入以年基薪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市经贸委核定的综合指标的完成程度来确定。

风险收入=年基薪收入×(∑(各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指标考核值 该指标考核值×该指标对应的基础分值)

指标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国资局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65分(保值增值率20分,资本金利润率15分,折旧提足率5分,待摊费用摊足率5分,总资产收

益率10分,成本费用利润率10分),市经贸委核定的利润

或控亏额指标35分。

 风险收入若为负值,视为对责任人的处罚,从责任人年基薪中抵扣,抵扣后经营者年薪以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下限。

 第九条 年功收入指经营者超额完成利润考核指标后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超额累进)提取的奖励收入(奖励超额累进比例见测算表,

(一)当利润考核指标为盈利时:

年功收入=(年末确认利润-考核利润)×(1-年末确认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奖励比例。

(二)当利润考核指标为亏损时

年功收入=(亏损考核目标-年末亏损确认额或加上盈利额)×67%×奖励比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年基薪收入核定后10日内按年基薪收入的1.5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年末结算。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和兑现本着厂务公开的原则,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数经由稽察特派员出具证明,市经贸委、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资局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时,应扣除不可比的客观因素,具体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文件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执行情况,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上交当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企业,欠缴部分在考核时按未完成利润进行扣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支付,采取年初核定年基薪收入分月预付,年终结算兑现的办法,其年薪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部分,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

  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本年平均工资的20倍,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核定人员要客观、公正,稽察特派员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数的证明必须真实,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
二、为苏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但是我仍可照章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此项费用统一规定为人民币5元)。为其他国家侨民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一律征收公证费(连工本费和手续费共10元)。
三、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照章征收公证费。
四、对为外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我不必主动为其办理认证。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认证,可予办理并照章征收认证费。
五、外侨自境外直接来信请求办理上述各项证明,也可受理。
六、上述各项证明,可由有关部门直接交给国内申请人。若申请人已经离境回国,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外事处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未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转交。
七、外侨申请办理上述各项证明,如经调查了解,不能为其出具证明者,可将情况通过上述途径转告申请人。
八、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如伪满警官、私人保镖,前外国租界巡捕等)、学历(如伪满“长春建国大学”的学员……)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