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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二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6-30 19:1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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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二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二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二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其运费由中方负担。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三千五百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三千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二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振东           哈桑·法杜尔·基蒂尔
     (签字)             (签字)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二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全力维护群众利益,高效落实、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诚信型、开拓创新型、高效清廉型政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庆阳市人民政府抓落实干到位工作守则》,共十二章50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市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市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真抓实干来进行,市政府对政府系统的干部职工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抓落实干到位。
  (二)抓落实干到位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本职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点内容是市政府对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与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标准是全面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更高要求是在完成基本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三)抓落实干到位是一切工作成功的关键。能否抓好落实,从根本上讲是个党性问题、工作作风问题。抓落实的关键在于行动,效果在于结果。只有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工作才算干到了位、做到了家。
  (四)抓落实干到位是衡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事业心和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志。各级领导要切实把抓落实放在心上,坚持亲历亲为,做到“四亲自”,即工作亲自布置,问题亲自过问,矛盾纠纷亲自协调,落实亲自督办,真正沉下去、干起来。要积极引导干部把事业心体现到抓落实上,把本事用到干实事、作贡献上。
  第二章 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务等,都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六)年初,各位副市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就自己分管口的工作要提出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年度安排意见。各县(区)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各位分管市长批示。安排意见要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奖罚规定“五明确”。对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专门班子来抓。通过年初工作部署,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全年工作安排要在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季度,市政府召开市长协调通报会,由各分管市长通报上季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小结季度工作,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拿出解决问题、加快进度、集中突破的具体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季度小结要在下季度第一月十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八)年中,要及时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分析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出超进度、平进度、负进度的工作进展单子,有针对性地提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措施和办法。半年工作总结要在7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九)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是:全面对照检查是否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兑现奖惩,全面衔接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全年工作总结要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市政府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作出决策,提出要求。市政府党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体专题学习,邀请有关专家和知名学者,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和长远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增强依法行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由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熟方案或意见。县(区)政府和部门衔接汇报工作,一般提前预约,对汇报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拿出成熟的方案或意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直接通过电话汇报。
  (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文件规范
  (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做到少发文、发短文,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向各县(区)政府行文,确需行文的,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办理的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七)提高办文效率。对下级对口部门报送和其他部门转送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向呈文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上级领导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书面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呈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及时报送信息。积极收集国家和省上经济社会法规政策动态、对口厅局重要文件、本县(区)和本系统的重要工作动态、接待活动、领导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归纳整理后,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参阅。一般情况下,10天报送1次,重要信息和活动要随时报送。
  第五章 会议组织
  (十九)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重要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可以通过视屏会议等方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只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多名领导陪会。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开会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同意。
  (二十)对确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具体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要认真组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后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由协调秘书长(主任)与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二十一)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讲话,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修改把关签字后,在开会前3天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秘书审修,经协调秘书长(主任)审核把关后呈送分管市长定稿。
  (二十二)按要求参加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县(区)和部门要按要求参加会议,不能代替。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市长请假。会议结束后,要结合县(区)、部门工作实际及时传达贯彻。
  第六章 批示办理
  (二十三)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要及时研究办理。一般情况下,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向呈文单位反馈意见。对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原因,提出办结的时限要求。
  (二十四)提高批示办理质量。要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查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并要及时跟踪问效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务活动
  (二十五)尽力减少公务活动。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不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分管领导参加的,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协调秘书长(主任)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确定。确需市长出席的重大活动,要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
  (二十六)对来我市考察的客人,属于哪个部门的业务,由哪个部门协调安排。对口厅局和外省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庆阳考察,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并与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联系确定陪同考察人员,组织好接待。
  (二十七)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组团外出考察要有的放矢,选准考察内容,讲求活动效果。同时,要轻车简从,减轻考察地负担,不准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参加外地各类节庆活动,切实把领导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上。
  (二十八)市上一般不组团出国(境)活动。中央机关单位和省上机关单位组团分配我市的名额及国家、省上资助的培训人员,确需参加的,要严格按照《庆阳市领导干部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出国考察,要书面请示市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副职及其他相关人员出访,要经正职签字并书面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
  第八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实施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法纪部门的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认真对待群众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二)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九章 责任制度
  (三十三)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对每项工作都要按照“干什么事、谁去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坏给个什么说法”的要求,创新决策、责任、评价和奖惩机制,细化分解,落到实处。
  (三十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领导干部联包责任制。对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为民承诺办好的实事、重要节会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作,一律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包策划、包推动、包落实,一包到底,跟踪问效,确保落实。
  (三十六)建立健全班子和队伍建设责任制度。探索建立以教育培训为基础、超前预防为重点、选拔任用为导向、管理监督为保证、奖励惩处为激励和约束的干部队伍健康成长保障机制。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政府、本部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班子和队伍建设,形成政府系统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成长的管理格局。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领导干部包信访案件责任制,确保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安全和稳定。
  (三十八)建立市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十日为市长接待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至星期一),各位副市长实行轮流接访,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和谐稳定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实行县(区)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次市长接待,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都要组织好接待登记、记录和办理、落实等工作。
  (三十九)建立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登记批阅办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把市、县(区)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电话作为市、县(区)长联系群众的热线电话公布,信访办公室要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认真登记、归类,按领导分工及时送各位市长阅批后,迅速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向领导和群众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四十)整体工作要进行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督查,原则上由分管市长牵头,在督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
  (四十一)督查要明确细化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明确督查内容、时限要求、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协调秘书长(主任)、分管市长、督查人员,做到办理快捷、高效。
  (四十二)督查要以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为目的。每一次督查,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拿出督查方案。督查中,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走访群众等形式,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查后,要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编发督查通报,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奖励惩处
  (四十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促进落实的奖惩制度。
  (四十四)按照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组织考核。所有干部都要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时,总结本人所干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科级以下干部的业绩,由所在科室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核实签字;部门副职的业绩,由部门正职核实签字。
  (四十五)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认真、办事踏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抓落实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组织措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十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干部要在一线创业,决策要在一线落实,问题要在一线解决,创新要在一线体现,成效要在一线检验。一旦商定的事,必须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地坚决执行,迅速落实,做到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办,高效率、快节奏,始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把关,涉及的数据要经过市统计局严格把关。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县、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报道。
  (五十)要严格遵守《庆阳市市管领导干部请假暂行规定》。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开会、出访、出差和休养,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在3天(含)以上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向主要领导请假。7天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向市委请假。派出单位一般应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以及请假情况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必须要有一位主要领导在本市值守。离开本市外出3天以上的,县(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政府部门应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正职生病住院5天以上,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干部外出结束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市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领导干部请假按《庆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庆阳宾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50条,由分管市长、协调秘书长(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度和汇总报告。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市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投资者奖励

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独资兴办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我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其他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
第九条 对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现代农业及物流、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累计投资到位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授予“濮阳市战略投资者”称号,并奖励项目法人代表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投产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以产生税收、安排就业人数、增资扩股等由高到低排序,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授予“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第三章 引荐者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市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奖励引荐者。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奖励4‰。
第十三条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奖励引荐者。引进世界500强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奖励引荐者。
第十四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者。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由受益财政按实际评估价值的8‰奖励引荐者。

第四章 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对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七条 对我市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除外),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认定及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来投资者持固定资产、资金到位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引荐者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市、县(区)招商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引荐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引荐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市、县(区)政府批准,由项目受益财政予以兑付。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账、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适用本办法。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09〕35号)和《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濮政〔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