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2月1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
业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系指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及
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建设应坚持合理布
局、科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
地方特色。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集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
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审查同意,报自治县
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区内的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需征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定点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
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
设用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在开工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统一标高和跨度。未设置统一标高和跨度标准
的区域,不得审批建筑物。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平房区内插建楼房。
第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
校、幼儿园、军用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外的,需缴纳村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建制镇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到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征收。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位置、
排水防洪通道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以上设施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除村民、居民自建平房住宅、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
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
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
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及含有公有制投资成份的投资三百万元
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
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
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二层以上楼房以及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自
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无合法证件的,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和其他登记
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变更登记申请,经核实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进行房产交易,当事人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房产契约或合同文本,并
在签约后三十日内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中介服务的,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
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当事人应持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向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县城规划区内的由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村镇规
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拆迁单位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或使用人应服从城乡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过渡时间
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搬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
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条件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五章 城乡容貌 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
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村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主体建筑,
均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标语、牌匾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县城运行的交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运输易撒漏货物,
应密封、包扎,避免泄漏、遗撒。
各种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主路、辅路的交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堆放垃圾、柴草。未经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在院外搭设棚舍或进行其他临时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的专业户,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污物,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
第二十八条 专业户较为集中的村庄,必须在远离居住区位置设置污水、污物
处置场,并不得影响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养殖、屠宰加工专业小区,并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置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专业小区的建设和开发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应按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
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
第三十条 进行公用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综合考虑道
路、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供暖、供气、消防、绿化等设施的空间
布置,统筹兼顾、逐步建设。
县城、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破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乡镇、村庄应当
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建设发展水平逐步推行。
第三十二条 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设计应达标,因建设用地限制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有关
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当地的绿化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
用。
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暖、供气工程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
全、卫生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
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水、暖、气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并逐步推向市场。在
推向市场过程中,因政府限价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确认后,由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补贴。
第三十六条 供水、供暖、供气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管网试运行或因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需停水、
停暖、停气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停水、停暖、
停气的,应组织力量抢修,并尽快恢复供应。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应提前向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
获准后方可入网使用。入网工程涉及市政环卫、消防、绿化、供电、通信、有线电
视等公用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供水、供暖和供气设
施、设备,并按时交纳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启闭供水、供暖、供气管线和附属设备。单位和个人自
建的管线、设备经批准与公共管网衔接入网后,不得随意改动、变更或添减使用设
备。确需改动的,必须经供暖、供水或供气企业准许。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自建自用或企事业单位联建合用的福利性、公益性小
型供水、供暖、供气系统,其产品价格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已实行统一供水、供暖、供气的区域,未经批准不准再建自备水源、
分散式供热锅炉和液化气罐装、储存销售网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设计即开工建设,或将设计任务委托给无资质的设计单位及与资质
等级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应付设计费总额的五至十倍的罚
款;
(二)应实行招标而拒不实行,或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处以一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
(三)应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质量监督而不委托监理、不接受监督的,处
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
下处罚:
(一)私搭乱建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没有拆除的,处以五十
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从事养殖、屠宰、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污水、堆
放污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没有治理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
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逾期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缴产权登记费,并处以
应缴费用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进行房产交易,逾期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缴
税费,并处以应缴税费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出租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没收出租方违法租赁所得;
(四)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临街商业网点店外经营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商业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集贸市场内的摊贩不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
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畅的,
由自治县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
(三)吊扣行使证、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供水、供暖、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协议标准,影响用户生产、生
活但未造成直接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恶劣的,
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管网试运行或停水、停暖、停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影响用户正常生
产、生活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用户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修生产设备和管网设施造成故障,或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
未及时抢修,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并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金额的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一)未按规定使用公用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转供水、暖、气的;
(三)在规定的公共管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公用设施安
全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
节轻微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农场、工业小区及沿省、县级公路两侧进
行建设的,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