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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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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1998年)


——1998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罗干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历史任务和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国务院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反复听取了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党内外充分协商,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这个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政治局会议讨论、修改。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几经修改的方案,并建议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主要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改革方案,向大会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经验。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政府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经多次改革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首先,现有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突出的弊端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企不分必然导致政府包揽属于企业的事务,大量设置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片面强调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的相互制约,造成部门职能重叠,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其次,现有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是在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确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来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影响了政府集中力量去办那些应该办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需要及时改革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职能运作方式,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现有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这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助长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中央与地方财政几乎都成了“吃饭财政”,极大影响了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当前,我国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国际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多,社会矛盾不容忽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工农差别依然很大;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亚洲金融风波的冲击遍及全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已形成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快政府机构改革,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是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没有出路。当前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济实力较前雄厚,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承受能力较强,各方面对机构改革逐步形成共识,进行机构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改革进行到底。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改革
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现有组成部门为40个,经过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为29个。
(一)宏观调控部门
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任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都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负责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损害所有者权益。
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其主要职责是: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制定行业的规划、政策和规章;统筹规划国家通信主干网(包括本地和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安全。现在广播电影电视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逐步将各军工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保留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作为国防科工委的机构。国防科工委要与军委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科研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各类军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实施行业管理,会同国家经贸委制订军工转民品生产的规划。
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和纺织总会,分别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纺织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国家经贸委及其管理的各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行业规划和规章,实施行业管理。这些国家局不直接管理企业,所制定的行业规划和规章以国家经贸委的名义发布。电力行业已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不再保留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化工部和两个总公司下属的油气田、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化纤等石油与化工企业以及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公司和若干大型化肥、化工产品公司。
将林业部改组为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加强林木行业管理,制订林业规划和规章。
(三)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现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国务院向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其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视网络政府管理职能划出后,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
(四)国家政务部门
保留外交部、国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
为适应改革的要求,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保留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二是将国务院部、委调整为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三是新组建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四是并入有关部门,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改革的方案,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关于组织实施
现在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既考虑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考虑了社会的承受能力,因此还只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方案。关于改革的力度,一些同志认为,改革的步子应该大一些,尽可能一步到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行政体制。另一些同志认为,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任务很重,下岗职工多,难度很大,政府机构改革的步子不宜太大。我们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在改革方案的拟订过程中,始终注意了这两个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按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政府机构,实现一步到位,是难以做到的。同时,机构改革又要迈出积极的步子,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确定这次改革的重点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部委调整为29个部委,既有较大的改革力度,又充分体现了积极稳妥的精神。机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将精心部署,细致工作,确保方案的实施。
第一、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机构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加上今年下岗职工的问题比较突出,在组织实施中,我们将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大的震荡。改革方案经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新组建的机构要抓紧挂牌工作,内部的调整工作也要尽快进行。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在年底以前实施完成,机关行政工作进入新的运行秩序。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政府也将进行机构改革。省级政府的“三定”方案明年完成。各地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财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精兵简政,分流人员,这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机关干部编制总数减少一半。国务院机构减编定员的工作要求今年底以前完成。但是,人员分流的工作预计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熟悉方针政策,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妥善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人员分流的基本办法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就是定编定员后,超编干部离开机关,保留职级;定向培训,就是对离岗公务员进行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正规培训,为走向新的岗位作准备;加强企业,就是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首先充实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以及财税、政法、市场管理等执法机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调整政府和企业、机关和基层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事业单位数量很大,改革任务很重,也有个初步设想,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
第三、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这是衡量机构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志。不论新设立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机构改革后工作责任都不是变轻了,而是加重了,必须根据新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运行制度,加强行政首长负责制,规范行政领导职权,避免推诿扯皮,严格行政纪律,监察失职行为。新设立的部门,以及内设机构调整较大的部门,要尽快理顺职能关系,确保正常运转。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领导班子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内部团结。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学习,勤政廉政,刻苦工作,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四、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在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建议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依法规范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建议适时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在各部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部门组织立法,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程序。加快制定各类组织的管理法规,依法控制机构和编制,建立约束机制。
第五、严守政务纪律,服从改革大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涉及部门权力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强调顾全大局。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订,已经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方案一经批准,就要坚决执行,要同心协力,争取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五届二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是:
一、拟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二、拟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三、拟更名的有3个部、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四、拟保留的有22个部、委、行、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1.中国人民银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8.中国人民银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如何区别违约金、定金、订金、诚意金、佣金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建高
(本文已经发表于 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 )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水阁、富岭等六个街道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市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常住非农户口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价格)、监察、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劳社保、税务、经贸、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价格)、监察、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劳社保、税务、经贸、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款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其它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无房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三)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限定在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二)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水阁、富岭等六个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于每年四月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相关学历技术证明;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和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配租对象的类型及房源情况形成配租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丽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获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经核实公示后,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产权单位。拆迁人应当与产权单位、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产权单位另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拆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双方应当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在产权调换中产生的差价收支,纳入财政专户。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实际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将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