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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8期公报)

时间:2024-07-04 01:5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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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8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8期公报)


1995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马毓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姜恩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华黎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清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珉珉(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培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家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51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鼓励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鼓励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三)鼓励资源回收和重复利用。

(四)鼓励开展防污、治污技术研发与创新。

(五)坚持保障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包括全市排污费收入和各种环保罚没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每年本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商市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向社会发布并受理资金申请,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为改善环境质量而建设的并、转、迁项目和国际履约项目(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发布)。

(二)流域性、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本市各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参与九龙江流域及流域经过地区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应用项目;经国家或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项目;有机食品、IS01400认证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项目。

(四)重大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项目的前期研究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国有企业易地改造项目除外)的“三同时”项目以及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补助和专项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其中的一种。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和专项贷款贴息标准:

(一)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可不受此限。

(二)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专项贷款贴息,贴息额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贴补,贴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章守法、依法缴纳排污费。

(二)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扶持重点范围。

(三)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污染源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占总投资额70%以上(全额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申请指南,明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和申报、使用、管理及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拟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请的程序:申请应以项目的形式向所在地的环保分局提交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由各区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重点项目、跨区的项目和对全市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环保部门申报。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治理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时间计划、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贴息的,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资料。

验收报告应由市环保部门出具或认定的项目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工艺合理性、污染物处理量、去除率、排放浓度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会审、筛选,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并由市环保部门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环保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补助或贴息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由市环保、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市环保部门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办法和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属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急需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项目按环境效益大小和紧急程度确定扶持顺序。具体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按下列顺序扶持:

(一)按项目进度确定的扶持顺序:已完成环保验收的项目、在建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按项目类型确定的扶持顺序:污染物资源化项目、污染物无害化项目、污染物减量化项目。

第十五条每年8月1日前,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环保工作的重点和本年度排污收费预算总额编制下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每年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须预留10%作为应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费用,并在当年使用不留结余。

第十六条市环保、市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属于竣工项目、项目前期的补助资金,在完成竣工和前期工作验收、审计后,一次拨付。

(二)其他项目的补助资金,在项目开工实施后,先拨付60%的补助资金,剩下的40%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实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全额拨款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完工后的三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验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际投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是验收必备要件之一,验收合格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余款。

未经审计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补助余款。经审计若所补助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超过部分不再拨款。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环保部门要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效果及其他执行情况,并组织项目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超过计划一年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整治无效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交回扶持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拒不缴交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厦门市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目标管理工作,使目标考核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目标考核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市辖三县四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安全、廉政建设情况;
  (四)市政府追加给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对全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核,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督办室,市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局、统计局、审计局、计生委、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评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市目标办负责编制计划、下发通知、汇总材料及做好日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秘书科室配合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法及等次划分
  (一)计分方法
  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各奖励加分不得超过10分,即总得分在110分以内。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总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得分+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
  1、年度目标任务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目标任务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量化目标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量化目标得分=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8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种评价,并分别按该项目标的100%、80%、0计算得分。
  2、岗位工作标准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各项岗位工作标准基本分之和×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3、奖励加分
  部门(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厅)级表彰的加2分;上级部门没对所属下级部门设立表彰项目,但其工作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上升的,每上升一个位次加 1分。各项奖励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2)各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直属单位) 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可选择成绩显著的1-2个部门(直属单位) 分别加1-2分。
  (3)部门(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有创新、 成绩突出的,可由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加1-2分。
  (4)凡年中承担市政府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1项加0.5分,最高加1分。
  4、惩处扣分
  部门(直属单位)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有被国家、省(部)、市(厅)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3分、2分;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居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下降的,每下降一位扣1分。 各项惩处扣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
  (2)领导班子不团结或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视情扣2-3分。
  (3)违反市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蚌政〔1998〕105号)出现问题的,视情扣1-2分。
  (二)等次划分
  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优胜”、“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前10名的单位评为“优胜”;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11 -20名的单位评为“良好”;名次在20名之后但完成80%以上目标任务的单位评为“合格”;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下的单位评为“不
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县(区)、部门(直属单位)自我考核。县(区)、部门(直属单位)按本文计分办法及等次划分,先对本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自评情况报市目标考评小组进行复评。
  (二)市目标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自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按照考核标准分别进行复测和评价,并在组内推荐1个优胜候选单位、1-2个良好候选单位。
  (三)市目标办将各小组复评情况进行整理,并分别征求分管市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初审,拟定各县(区)、部门(直属单位)的考评等次。
  (四)市目标办将考评领导小组拟定的考评等次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分别对目标管理优胜、良好单位予以表彰。
  六、考核形式
  目标考核采取部门(直属单位)季报、跟踪检查、半年检查、重点督查、年终考评等形式,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七、奖惩
  (一)奖励
  1、综合考评前10 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20%。
  2、综合考评11-20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10%。
  3、综合考评为合格的单位, 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
  奖金的发放,根据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评等次,按照部门(直属单位)在编人数核定金额。
  所定奖金数额,属市财政供给的部门(直属单位)列入预算,由市财政拨给;不属于市财政供给的部门( 直属单位),按核定的额度,由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列支。
  各部门(直属单位)所得奖金,根据每个公职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
  党群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县(区)可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奖金额度,但不得超过市级奖金额度。
  (二)惩处
  1、对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 扣发当年目标奖金,视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2、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 对出现计划生育违纪问题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差的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评“优胜”、“良好”单位资格,并扣发该单位当年人均目标奖金20%。
  八、其它
  (一)市政府分解下发的年度目标,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的因素需调整的,由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各目标承办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