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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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①
⑥ ②
⑦
⑤ ③
④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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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出具的检验结论或者鉴定意见,是处理种子纠纷的重要证据。法律对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不能准确理解或者是为了经济利益,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种子质量检验存在大量的违法现象,造成众多错案甚至冤案。举出几例,希望种子经营者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立法混乱。
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只有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者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才能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才能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作物种子质量判定,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不属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专家组成员不属于农作物种子检验员,无资格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是鉴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的办法,不是检验种子质量的规程和判定种子质量的标准。某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可以做出种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果。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该地出现了大量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得出涉案种子是假劣种子的鉴定结论的案例,造成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混乱。
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违法。
(一)未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送检甜菜种子样本进行检验,作出送检种子为劣种子的检验结论,制作4份仅标注“CASL”未标注“CMA”的《检验报告》。法院采纳作者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鉴定标准(违反《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违法的辩护意见,未依该鉴定结论为据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对已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逮捕、羁押一年之久的5名被告人,改以其他罪名判处缓刑予以释放 。
(二)未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农业部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黄瓜嫁接苗在保护地种植后的田间植株生长不良的事故原因组织某农科院的5位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并得出检验结论和制作标注“CMA”未标注“CASL”标识的《检验报告》。作者认为,其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都是违法的。法院依据该检验结论,以涉案种子为假劣种子为由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130万元。
(三)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实践中,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并作出送检种子为假、劣种子的鉴定结论,比比皆是。例如,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据送检向日葵种子样本的种子标签就作出该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鉴定结论并制作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机关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两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罚金17万元。尽管二审法院采纳作者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但两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年之久 。
(四)学术专业委员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实践中,以各种学会的名义进行种子质量检验的,也常见。例如,中国园艺学会西甜瓜专业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送检甜瓜种子样本进行未设对照的田间种植鉴定,根据田间现场甜瓜的果实外观表现型,做出涉案种子是与种子标签的文字描述及图片不符的假种子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据此鉴定结论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将董某逮捕。作者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违法,司法机关改以非法经营罪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 。
(五)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或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的鉴定报告书,不应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鉴定报告书对种子质量做出结论的,司空见惯。例如:刘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劣种子和大白菜种子为假种子的结论,都是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作出的。法院依据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刘氏父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又如,范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 ,法院也是依据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根据水稻的成熟期作出涉案水稻种子属假种子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
三、承担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违法。
无论是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等技术职务多么高级的农业专家,还是多么权威的司法鉴定人,只要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都是违法的。
四、种子质量检验程序违法。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不仅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或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学术专业委员会进行种子质量检验不执行国家标准,而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不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现象也常见。例如,检验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的,不执行甜菜种子特殊标准《糖用甜菜种子》,而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检验南瓜种子质量的,不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而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五、判定种子质量标准违法。
田间现场鉴定的只能是农作物植株而不是种子;植株的表现型不是种子的质量。田间出苗率不等于种子发芽率;田间植株整齐度不等于种子纯度;田间现场鉴定不等于小区种植鉴定。实践中,以田间出苗率为标准判定涉案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和以田间植株整齐度为标准判定种子纯度不合格的鉴定结论,数不胜数。例如,前述范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是以成熟期为标准判定涉案水稻种子属假种子;前述刘某销售伪劣种子案是以胡萝卜的根发叉、木质化程度和大白菜的结球性为标准判定涉案的胡萝卜种子是劣种子和大白菜种子是假种子的。
六、种子质量检验违法的救济。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种子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聘请有种子管理、种子栽培、种子检验、种子法规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与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对质,维护己方利益。鉴定意见不被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还可以追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出现过错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1)
责任作者武合讲:13605306590/15901032135,whj148@yahoo.com.cn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