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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12 22:1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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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通过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互相帮助,以便利用先进的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发展中匈两国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条 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将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之。

  第三条 为实现第一条内所述之合作,并为准备向两国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起见,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成立一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指派委员三人(共六人)组成之,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

  第四条 两国政府均有权派遣其所任命之三名委员中的一人驻于对方之首都(北京或布达佩斯),以便在有关履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之事务方面保持固定的和直接的联系。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愿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即自动延期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签定于北京,共两份,每份以中、匈、俄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朱 学 范                 夏 法 朗 柯
    (签 字)                   (签 字)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彼得·亚诺什同志,
尊敬的部长同志: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特命全权大使
柴泽民同志
尊敬的大使同志:
  我谨向您确认,我收到了您今日的照会一份,其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满期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我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匈方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彼得·亚诺什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

上海市租赁业务外汇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租赁业务外汇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租赁业务的发展,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和外债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租赁单位)与本市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发生以外汇收付租赁业务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凡本市租赁公司与本市以外的承租单位发生租赁业务的,其有关支付租赁费的外汇来源,可适用承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公司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或兼营外汇租赁业务后二十天内,将批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
第四条 承租单位用于支付租赁费只限于下列外汇∶
(一)承租单位的自有外汇;
(二)租赁受益项目新增产品销售所得的外汇;
(三)国家或地方政府拨给承租单位用于支付引进技术或设备租赁费用的专项外汇;
(四)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外汇。
第五条 承租单位用于向租赁单位支付租赁费用的外汇来源,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并列入地方外汇支出计划。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租赁费外汇来源申报书格式由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单位应将合同副本连同下列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一)承租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的《租赁费用外汇来源申报书》;
(二)承租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承租单位项目基建部分已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副本及资料后七天内如无异议,则视同认可。
第七条 租赁项目如属租赁单位为境外租赁单位转租赁或联合租赁性质,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租赁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外汇管理部门编报下年度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以转租赁或联合租赁方式利用外资的部分)。但外商投资的租赁单位除外。
第九条 租赁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向境外筹借商业贷款,须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但外商投资的租赁单位除外。
第十条 租赁单位在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租赁单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币和各种外币资产负债表;
(二)本币和各种外币损益计算书;
(三)各种外币收支情况表(季报)。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租赁单位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承租单位租赁费用的外汇来源和偿付情况。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和承租单位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5日
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

刘建昆


  台湾地区并无所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类的名目。但是,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这类行政活动,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存在的。本文拟根据研读台湾有规定简单介绍下台湾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程序。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另外,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并且不涉及城市规划的,也比照该款办理。

  区段征收是政府根据建设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限制或有偿剥夺,即让政府可以整区整段征收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就是说,政府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须负担大量建设费用。总而言之,区段征收、规划整理是“政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建设计划的特殊政策,也是实现土地重划的一种有效措施。1969年至1999年底,三十多年时间里,台湾地区共办理完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90亿新台币。

  《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

  《土地征收条例》“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地区制定了《区段征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实施区段征收的程序分为准备作业的六个步骤,及正式作业程序的十八个步骤。其规定的严谨细致,与我们的大跃进式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其具体步骤和依据如下:

区段征收作业程序及相关条文

一、准备作业

(一)、范围勘选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3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3、4、5、6条

(二)、办理变更、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作业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7、8、9、10、11、12、14条、都市计划法第26、27条

(三)、范围边界分割测量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3条

(四)、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7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

(五)、地籍资料整理、调查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12、24条

(六)、征收补偿费查估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0、31、32、33、3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25、33条

二、正式作业

(一)、核定抵价地比例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9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40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