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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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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任命王维纲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甘学标、孙孑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崔绍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杨奇锐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曾呜、周东光、井助国、石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陈雷、李鸿儒、刘翔鸥、刘若克、刘佃忱、商景义、庄名丁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佩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远、伍贻和、何忠民、李先润、李洪勋、苏登龙、苏德恩、林希文、张俊、靳山海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佩勋、杨生桂、刘志远、靳山海、何忠民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言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武树润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展玉、李达、张福康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文贵、王舒民、任如太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新远、陈恩普、薛滨、杜心怡、高呜岐、张竹亭、王子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黄波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安尼瓦尔·贾库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俊feng、徐万夫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蓝映林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致中、李长源、沈万祥、高志杰、张钧信、赵振轩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孟蔚琦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任曼君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范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柳堤、陈其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锡光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庆轩、张永昌、李克、刘宣、胡汉、海波、高伯奋、王嘉qiu、许诺、梅烈明、张子正、毛雨、米岫岐、徐继贤、孟宪平、黄学行、王桂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钱沣、吴克敏、魏贵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春玉、杜恒文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言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武树润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文治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凤翔、高应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秉和、王选举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毅、张万禄、唐抒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生桂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陆明、马凤池、杨云阶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士杰、刘先农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质文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路平、戚示扬、周澍萱、王薪甫、陈济昌、冯嘉玉、于克俊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铁道部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
第六条 铁路承运部门负责核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单,并在承运前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或包装方式不同的,需经所在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承运输。

第二章 检验
第七条 已取得《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其产品经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并须提供厂检合格单。每种包装容器在初次报验或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时,须提供该包装容器的设计、造工艺等技术资料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
第八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后,分别签发适于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适于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
第十条 申请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二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在包装容器上铸压和印刷包装标记、铁路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制造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生产验收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五条 当同一批包装容器有不同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当不同的外贸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装运危险货物时,外贸经营部门可凭《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人员须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考核并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章 查验
第十七条 托运人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铁路运输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或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铁路部门不得承运。
第十八条 当使用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铁路运输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使用鉴定结果单》中规定的所盛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全部使用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铁路运输部门收存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进出口工业用压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和军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将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市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四)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五)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项目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基金和债务资金安排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

  第七条 对已有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可不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二章  绩效考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绩效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提交市审核中心审核提出意见;

  (四)根据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意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

  (五)对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和加以运用。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市级财政部门关于绩效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审核、汇总2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和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等绩效考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绩效考评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编制项目考评计划,开展自我考评工作;

  (四)客观、全面地拟定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报告;

  (二)对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考评;

  (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确保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公平、公正,出具的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真实准确。

  第三章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是指对绩效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对项目所需的投入、特别是财政投入的资金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拟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项目(200万元以上),在上一年度8月10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包括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与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相关制度;

  (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三)符合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

  (四)符合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范围;

  (五)属财政支出范围。

  市级财政部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提出意见送市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方案是否可行、绩效目标是否可以达到;

  (二)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四)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财政审核中心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书面意见送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市财政审核中心作出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

  市财政审核中心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或在部门反馈意见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提出项目是否可以列入年度预算及项目库的建议,对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在审核报告中给予说明。项目主管部门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作为报送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核,提出支出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排入年度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通过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但未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纳入预算项目库,在以后预算年度优先安排。

  第四章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

  第十九条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

  第二十条 列入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年度的项目(指连续二年或以上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金额较大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的监督,建立监控网络,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实施监控,通过监控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去向、结存等动态情况,根据监控系统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事中绩效跟踪考评,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主要是对项目支出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绩效指标、直接效益绩效指标、间接效益绩效指标、资金管理绩效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指标。

  (一)项目完成绩效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支出进度等项指标。

  (二)直接效益绩效主要包括项目成本、项目设计能力以及项目设计能力利用情况等项指标。

  (三)间接效益绩效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影响情况等项指标。

  (四)项目资金管理绩效主要包括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等项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总结经验,检查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部门和单位应将绩效自评的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个月内应完成绩效检查,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六章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指标总分各为100分,具体项目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在实施审核、考评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项目综合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70分-85分(含70分)为良,60分-70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结果将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为优的项目将优先列入年度预算或项目库;审核为不合格的不列入年度预算或项目库;审核为良或及格的项目,其分值将作为项目安排次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结果将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将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对考评为不及格的项目将停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事后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依据。对绩效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对绩效差劣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专项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项目单位不及时提供绩效考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的,视同未达到绩效考评目标。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责任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200万元以下的专项项目的绩效考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考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