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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5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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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28日  财税[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税政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职能。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地方财政部门税政机构在坚持依法治税、参与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加强收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的税政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税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财政部门是制定财税政策、主管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从财政活动的过程看,先有收,后有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收入活动是财政收支全过程的开始阶段,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没有完善的收入制度作保证,财政支出就无从谈起,财政职能也无法实现。以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监督和促进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政工作,是整个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一样,不仅要管理支出,也要管理收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当地有多少可供政府汲取的税源,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税源如何变化,都是地方财政必须把握的重要情况。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都会对经济和财政收入产生影响,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税制改革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地方在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认真研究、反映相关政策对当地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目前税政管理权大多集中在中央,但也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还会进一步扩大,行使好地方的管理权限,因地制宜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财政增收,是地方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上述工作任务都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税政职责,切实做好税政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税制改革工作。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调查、研究和制定工作,及时反映本地区的情况和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税收制度和政策更加符合实际。
  (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有效地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出政策调整意见、建议。
  (三)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对大部分税种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将会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研究、分析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当地财政经济的影响,使地方税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重点研究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收支的影响,不断提高收入管理的质量,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
  (五)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税政机构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加强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纠正、制止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
  (六)做好税源普查、调查工作。负责本地区税源普查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源调查方案、企业选择、报表设计等工作,加强税源普查和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运用调查数据,为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制定服务;为全面、准确掌握税源和收入能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服务。
  (七)从事(或参与)地方税务经费管理。税政机构与税务部门工作联系密切、熟悉税收征管情况。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由税政机构管理(或参与管理)地方税务经费,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八)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对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税政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多、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较大,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税政工作,加强对税政工作的领导,对税政工作多压担子、多提要求,并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加强学习
  税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事税政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税收政策的制定不是来自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意志,而是来自于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来自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从事税政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四)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在财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地方税政机构要自觉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地方税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海关、专员办等部门的联系、协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七条 在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在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业务权属到市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同意接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十六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废止。

  


国产食糖商业内部调拨合同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产食糖商业内部调拨合同试行办法

1986年8月13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食糖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市场供应,维护食糖调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对食糖商品计划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产食糖商业内部的计划调拨,必须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国产食糖国营商业内部调拨合同是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调拨合同买空卖空,非法转让,破坏国家计划,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食糖商品调出方(以下简称甲方)、调入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以及相互责任的划分均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国营商业食糖主营批发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省际之间国产食糖调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六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国家调拨计划下达后,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计划进行协商签订具体合同,并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填入商业部统一制订的调拨合同格式。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对需要中转运输的,由乙方委托好中转单位,并将中转单位有关项目一并填写清楚。
第七条 食糖生产和调运受自然条件和运输工具的影响较大,甲方交货时间可以有提前或错后二十天的机动时间,不作违约处理。
第八条 食糖实行集中签约办法,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省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在组织本省各当事人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对计划进行地区间的调整,并通知甲方省级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计划签订合同。对甲乙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部分,经商业部批准后,甲方可以自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国产食糖调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凡食糖产区遇到较大自然灾害,使国家原定产量和品种安排受到影响,甲方的上级商业厅(局)必须及时据实上报商业部,经批准后调整计划。因此而解除或变更合同不作违约处理。
(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未批准或新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四)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食糖(包括包装、品种、质量等),应在合同签订前同甲方协商一致。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安排生产,在执行中如乙方又提出新的要求,甲方有责任与生产单位洽商,协助乙方解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洽商无效的,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章 调拨作价与费用负担
第十条 白砂糖、绵白糖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执行,赤砂糖暂按现行调拨价执行,土糖、方糖、冰糖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 食糖调拨价格为产地可以直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下同)的火车站、码头交货价。食糖调拨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
(一)甲方在将食糖运交承运部门指定的装运货位或仓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开装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经商业部正式批准的集中发货点发运的食糖,仍按原规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办理。未经商业部批准的,按所签合同处理。

第四章 食糖的发运和中转
第十二条 食糖实行送货制,由甲方负责安排运输计划,办理各项托运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合理调拨流向及时向甲方提出直达分运计划,争取减少环节,节约费用。但乙方提出的具体到达站(港)应符合计划所分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供应的范围。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成列车的大批量发运前,应事先与乙方洽商,以免造成乙方卸货困难。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甲方应分组发运。
第十五条 甲方发运食糖需要中转的,应争取按“一船一主”的原则办理(整船糖一个收货单位)。糖船到达中转口岸之前,由中转方通知乙方,及时派人到港口直接清点收货。中转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责任手续,由中转方负责办理,并承担食糖的残损破包、卤包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一船多主”的中转,仍按商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货款的结算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贯彻发货收款、钱货两清的原则,遵守结算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发运食糖,应将运单连同代垫费用单据向乙方正式托收货款,要单货相符。如代垫费用单据不齐时,也可将货款与代垫费用分开托收。并执行非现金结算办法,接受当地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 甲方为拼船、配车多装而超过合同规定数量10%以内发货的部分,不作违反合同处理,乙方必须及时收货结算货款。
第二十条 乙方到货验收的数量,同货单数量相比,凡在0.5‰之内的短量(不包括运输损耗定额)和1‰之内的残损变质损失,应按货单数量付款,不再查询索赔。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拒付甲方托收的全部货款:
(一)未签订合同,事先也未协商一致的食糖;
(二)与原订合同品种完全不符,并且未经双方协商;
(三)由于甲方在专用线、码头、车站自装或监装技术不善,造成整车(船)食糖全部受潮(轻潮以上)或全部污染。
第二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时,乙方取得有关证明后,应在货到三日内电告甲方来人处理,逾期则视为同意接货,并且不得拒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凭承运部门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或证明,拒付甲方有问题的那一部分食糖货款:
(一)甲方自装车船发生的短件;
(二)甲方自装车船因苫盖不好发生的湿损、污染或受潮达到轻潮以上的部分(含轻潮);
(三)破包严重,超过规定运输定额损耗的部分;
(四)经主管部门化验,食糖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部)颁标准,事先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部分;
(五)原装不足或包装缝口不符合规定,造成漏损并取得有关证明的部分;
(六)托收凭证或调拨清单金额计算错误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乙方不得拒付货款。也不得在任何一批糖款中扣留其它业务纠纷中的货款。
第二十五条 食糖受微潮或外包装轻污染的部分,乙方不得拒绝接货,并应按调拨清单付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发运的食糖,如有异议,应在货到三日内向甲方提出拒付理由,逾期不得拒付。甲方接到乙方拒付理由书后,应在七日内查明答复,逾期乙方则视为同意拒付。如乙方同意甲方的答复意见,应即付款。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食糖商品调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调整计划改变供货单位的部分,不作违约处理;
(二)逾期交货的,应按工商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三)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达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出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
(二)逾期付款的,应按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食糖实行送货制,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各方面的日期均以邮电部门的文电戳记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