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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07:0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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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加快推进注册测绘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快推进注册测绘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测人函[201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首次注册测绘师考试将于2011年4月16日、17日进行。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已经部署了2011年注册测绘师考试工作,部分省(区、市)已经完成了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但仍有个别省(区、市)工作进展缓慢。请有关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进度,确保首次注册测绘师考试顺利进行。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关于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拟订的《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杭州市名牌产品奖励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质监局
(二OO四年五月)

为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增强杭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纳入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管理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市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统一奖励标准,市区共同实施”的原则,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1、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确认为“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6万元。
  2、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名牌产品奖励标准;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
  三、奖励资金的承担
  1、市级企业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2、区、县(市)级企业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3、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照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区、县(市)财政承担的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获奖企业的义务
  1、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市“工业兴市”和名牌发展战略。
  2、对为名牌产品创建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3、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