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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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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已有的成效离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治理工作继续引向深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继续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紧密结合,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规范医药价格为重点,以积极推进药品招标采购为切入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明确政策、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务求实现以下三项目标:
一是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开单提成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药品流通秩序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开办药市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得到落实,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医药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这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讲求实效,重在集中,提高交易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防止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防止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规范自身行为。要坚决查处并纠正以招标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行政部门干预和垄断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整顿,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要坚决打击,特别要加大对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打击力度。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规范,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要加大治本的力度,按照扶正祛邪、疏堵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既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经营模式,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按照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原则,加大对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二是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
(三)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围绕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规范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和药品的价格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不得收费,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逐步试行药品零售包装印制价格的规定,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医疗机构的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继续总结推广“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等做法,把引入竞争机制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顶风开办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生产使用假劣一次性注射(输液、输血)器、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正当竞争、医药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中与违法违纪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凡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综合治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购药、服务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医药市场和药品广告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医药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落实好各自任务的同时,共同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和操作规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拟于第三季度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在总结近年来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季度制定下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并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开展药品经营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工作,于第二季度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四是适时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五是拟于第四季度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汇报会,检查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紧密结合,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地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挥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评议为动力,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解决队伍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多组织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注意将纠风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重视对顶风违纪反面典型的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2001年5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护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抢救性划建了一大批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构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主体。特别是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快速发展。截止2004年底,林业部门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工程实施前的909处增加到1672处,保护区面积由1.02亿公顷发展到1.19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4%,占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85%,已基本形成生态功能、物种保护和社会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有效保护了全国40%天然湿地、20%天然林、85%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野生动物种数和65%植物群落,在生态保护和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区事业能够取得这些成就,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正确领导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二是加大宣传、强化管理、国际合作、社区共管、增加投入和加快建设,提高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三是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保护队伍强有力的执法作用,积极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珍贵资源;四是全面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特别是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自然保护区事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自然保护区事业在国家生态保护、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还不够平衡,布局不尽合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不适应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继续加快自然保护区发展,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遗产最珍贵、自然景观最优美、自然资源丰富、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是体现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要形式。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在国家生态保护和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和弘扬生态文明中基础地位的认识,在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关键地位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
2、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摆到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的利用方针,按照保护为根本、改革为动力、发展为目的的要求,紧紧抓住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两大重点,正确处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关系,分类指导,分区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二、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良好机遇,根据全国野生动植物、湿地和大熊猫资源调查成果,把亟待保护的重点物种和关键区域尽快依法划建成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18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6%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和9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同时,使我国50%的自然湿地、70%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体系;到203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0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6.8%左右,使95%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和95%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以及90%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并使6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资源得到恢复和增加;到205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5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8%左右,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体系,使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并使85%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资源得到恢复和增长。
4、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发展规划。为了实现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等情况,抓紧编制本地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在各地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发展规划,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展自然保护区,不断完善和优化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各地对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发展速度,短期内有所突破,尤其要加快湿地和荒漠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建工作。
5、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区,应重点划建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和完整生态系统的大型自然保护区;中、东部地区,应重点划建中、小型自然保护区或建设相互联系的自然保护区群和生境廊道;沿海地区应重点划建滨海湿地和红树林保护区;集体林区、人口稠密地区,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把有重要价值的珍稀物种栖息地、风景林、水源林等,划建为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
6、科学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中心,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有利条件,将周边保护价值较高、生态状况较好区域划入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重点地区,按山系、流域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自然保护区周边优先建设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构成较完整的保护体系。
7、多种形式发展自然保护区。发展自然保护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吸收各方面资金,在经济发达、集体林比重大的区域,在统一规划和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和保护点,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自然保护区事业。
三、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湿地、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认真行使管理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
8、全力推进自然保护区法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同时,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起草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通过保护区所在地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跨行政区域整合的自然保护区要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做到“一区一法”。
9、确权定界,明晰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依法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做好登记造册和发证工作,将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划归保护区使用、管理,并做好标桩、立界工作。
10、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其对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能和对湿地的协调、保护管理职能,并将自然保护区资源作为重点严格管理。同时,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对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
11、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事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是做好保护区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的领导,承担起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要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列为工作重点,纳入当地森林防火网络,切实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预防措施,制定扑火预案,建立联防联治制度,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火灾的及时发现、快速扑灭。自然保护区要把森林防火作为大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森林防火部门要依法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2、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自然保护区加强巡护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验检疫。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控制和防治。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批准后实施。
13、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林业、公安双重领导。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是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和刑事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尚未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自然保护区,各有关部门予以大力支持,尽快建立森林公安派出机构,协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围等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当前工作重点从抢救性保护为主转到发展与管理并重上来。因此,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14、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编制总体规划,分级报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也要编制总体规划,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批。
15、加强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管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性,分区域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对湿地、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根据主要保护对象不同季节栖息状况,可以划定不同管理区域,采用不同管理措施进行保护。对危害主要保护对象繁衍生存的植被,在科学试验和论证基础上,可以进行适度的人工干预,促进栖息地恢复和优化。
16、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巡护制度,提高管护人员和保护站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实和稳定巡护人员,明确巡护目标和责任,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同时,要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站点、检查哨卡等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巡护科技含量,提高巡护手段和质量。
17、加强档案、信息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监测数据、巡护记录和科考报告等资料,建设和完善档案、数据、信息管理设施,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建立数据库、档案室。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自然保护区的联网。
18、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严格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同时,编制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19、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林业局将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点区域、重点物种分布区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保护区建设工作。国家统一制订示范保护区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重点支持示范保护区建设,努力建设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保护区,指导和带动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提高。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抓好本地示范保护区建设工作。
20、加强自然保护区人才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推行关键岗位培训,加强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在职学习,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然保护区人事管理、工资、奖励制度等,激发人才活力;自然保护区要根据需要,吸纳大学生、研究生。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才发展和培训计划,并将人才保障作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之一。
五、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管死,缓冲区管严,实验区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对主要保护对象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对保护区实验区的资源开展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用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1、积极发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经济。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身优势,依法利用实验区内的土地、景观、水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
22、严格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活动。保护区的资源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与自然和谐统一,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造成危害,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和自然承载力,更不能对自然保护区资源造成破坏。开展资源利用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有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颁布实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办法。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资源利用活动,要对允许利用的资源种类、数量、范围、时段和方式等,编制资源利用方案或生态旅游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经科学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
23、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内各项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对经营性的交通、食宿、餐饮、商业等,可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但要纳入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区内旅游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保护事业。
24、积极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当地民俗风情,引导和帮助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型产业,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六、大力开展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合作交流
自然保护区是开展科学研究、生态教育和普及自然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领域。
2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在此基础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指标和部署,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组织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的监测工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
26、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区要以保护对象为研究重点,加强保护区科研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系统研究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征和繁育利用技术,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价值、经济价值评估的研究,按照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选择有条件的进行试点,不断总结和建立评估指标、标准和办法,并全面组织实施。
27、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自然保护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夏令营和志愿者服务等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注重对青少年的生态道德教育,为公众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创造条件,使保护区成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宣扬生态文明理念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28、加强自然保护区国际交流与合作。自然保护区要广泛建立国际信息联系,引进技术、信息、管理经验等,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应积极与国外自然保护区建立姊妹保护区、跨境保护区,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9、鼓励和支持自然保护区参加国际自然保护组织和网络系统。自然保护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和参加世界人与生物圈、世界自然遗产、国际重要湿地等活动,扩大我国自然保护事业的国际影响。
七、建立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与监督制度
建立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制度,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是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
30、自然保护区要强化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国家林业局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制定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行。
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考核与评估,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考核与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对自然保护区领导班子进行奖惩。
3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同时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森林资源监督等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和媒体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八、加强领导,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突出问题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因此,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领导,加大投入,推动自然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
3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使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人员社会保障以及保护对象造成的损失补偿等分别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34、要进一步推进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工程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其它林业重点工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也要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建设。
35、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与各种资金使用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制等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营。
36、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的机构、级别、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等问题,改变一些自然保护区“划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和“有牌子、没机构、没经费、没人员”的局面,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总工会:

  现将《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