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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4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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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39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略)


2001年5月17日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分阶段实施。“八五”目标是住房租金最低达到维修管理费水平, 有条件的单位力争达到折旧、维修和管理费水平。“九五”目标是住房租达到成本租金水平。1994年年底前,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出租的公有住房,均依? 景旆ㄊ敌凶饨鸶母铩? 第三条 单位出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 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
单位出租现住房, 租金标准可一步或分步提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分步提租的, 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标准, 1992年内不低于0.55元的50% ; 1993年不低于0.55元的75% ; 1994年初达到0.55元。
承租人实纳租金, 按本条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第四条 允许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出租公有住房时, 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 收取数额和还款方式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 单位出租公有住房, 对超过住房标准( 以下简称超标) 的面积部分, 加收超标租金。
住房标准按户计算, 依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结合分室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住房标准确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为不超标:
一、人均使用面积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14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中每个人的面积标准之和另加5 平方米, 为该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者,按两人计算。夫妻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或身边无子女者, 视同有一个子女计算。
二、分室标准: 参照《北京市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及其他单身成员, 可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标准掌握; 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以上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 可按分室标准掌握。
三、国家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标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标准, 楼房不低于1.34元, 平房不低于1.05元。
第七条 承租人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 因租金改革, 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 % 的,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批准, 超过部分可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 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八条 对承租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住房标准时, 退休职工增加9 平方米, 离休职工增加12平方米。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均死亡后, 其原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标准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核定。
离退休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 因租金改革, 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 %,或虽未超过5 % 但确已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不予补贴。
第九条 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原住房租金不变。
第十条 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收入, 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 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所有权不变, 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出租公有住房加强管理与服务, 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养护, 确保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 逐步改善住用条件。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出租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租金改革的具体方案, 由公有房屋出租单位根据本办法编制, 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并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自去年全省执法检查以来,全省的执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对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地存在,不少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为把我省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改革和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会议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到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
层层建立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分工抓法制工作。今后,凡是执法不力,发生严重违法事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要由主管部门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互相配合,搞好落实。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矛盾
时,政府领导要及时协调。中直和省直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模范地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地接受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群众举报工作,认真查处违法案件。当前,各地开展的群众举报工作,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证干部为政清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严肃认真地查处举报的问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方针,对于一切破坏经济秩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要抓住典型,敢于碰硬。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包庇、干扰查处工作的,
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新闻单位要选择一些处理违法乱纪的典型事例,公开报导。
三、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政府所属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机构。当前,要特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这支队伍政治坚定、执法观念强
、业务过硬、为政清廉、纪律严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坚决支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打击、诬陷执法人员的,要依法进行严肃的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自觉检查执法情况,把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省政府各主管部门要从自己做起,认真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执法情况,自觉纠正违法问题。各地方和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执法情况,要经常检查,形成制度。要根据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不断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委员、代表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督促解决,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
会精神,保障我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积极的贡献。



198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