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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14:4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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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的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上半年,我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非典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79号)。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及国际上非典的防治工作经验,对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医院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SARS )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 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 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 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 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 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

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 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 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1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

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必须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2、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的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3、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

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4、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5、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

6、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7、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8、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9、对定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

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隔离病房、卫生间采用公用竖排风,应确保卫生间排气扇及屋面排风机正常运行,没有倒灌,防止通过卫生间交叉感染。

(6)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7)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须设计和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8)隔离病房的排风应当高空排放,应远离新风进口。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9)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二、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指定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一)清洁的一般要求

1、湿式清洁,动作轻柔。

2、所有清洁后的物体表面、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清洁工作应当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逐区进行。湿擦各种物体表面,湿拖地面;抹布、拖把要分区使用,及时更换。

4、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防护物品。

5、 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工作用具。

(二)物品表面和地面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消毒:

(1)当物体表面和地面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过的物体表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方法:

(1) 含氯消毒剂: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作用15-30分钟。

(2)过氧乙酸:0.2%-0.5%的过氧乙酸擦拭物体表面,作用5-15分钟。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于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的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4)消毒后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地面应当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依据各类物品被接触的频率以及受污染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如床头柜、床栏杆、门把手、水龙头、地面等应当每天用消毒剂消毒两次。一般情况下,采用 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

三、终末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病人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一)空气消毒

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也可以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3%过氧化氢喷雾,20—30m1/m3, 作用1小时。消毒时应当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浓度、使用剂量、消毒作用时间及操作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二)物体表面和地面

房间内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进行清洁后,用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和拖地,作用15-30分钟。

(三)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本章第七部分的要求进行。

四、手的清洁与消毒

手的清洁与消毒是切断接触传播的重要措施,手的清洁与消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洗手设施

1、 流动水洗手。

2、 采用非手触式开关,如脚踏式、感应式或肘式开关。

3、 提供干手设施,如擦手小方巾、一次性纸巾等。

4、 配备洗手液和速干手消毒剂。

(二) 手的清洗要求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手的清洗:

(1)出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后。

(2)诊治或者护理每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之间。

(3)清洗、消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各种物品之后。

(4)脱去个人防护用品后。

(5)出入不同区域(清洁区、半污染区与污染区)前后。

2、手的清洗方法,如下图所示:

(1)取3-5ml清洗剂于手心,两手心对搓。

(2)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背彼此对搓。

(3)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心彼此对搓。

(4)双手互握互搓指背手背。

(5)双手母指彼此在掌心搓揉。

(6)双手指尖互在掌心搓揉。

以上每一步骤均为10秒共计1分钟,最后用清水冲净清洗剂;使用肥皂的洗手步骤同上。


1.掌心对掌心搓揉 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 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5.拇指在掌中搓揉 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三)手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及时进行手的消毒:

(1) 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后。

(2) 脱去个人防护物品及手套后。

(3) 离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

(4) 无条件进行手清洗时,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后,仍需

尽快进行手的清洗。

2、常用的手消毒剂和使用方法:

(1) 75%的乙醇或70%的异丙醇或醇的复合制剂3-5ml ,按洗手方法搓揉1-2分钟。

(2) 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五、防护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一)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1、用后的防护用品放入双层布袋中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进行清洗、消毒。

2、无压力蒸汽灭菌条件的医院,上述物品在病区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再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3、口罩应当与防护服分开清洗与消毒。

(二)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可以用500 mg /L—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0.2%的过氧乙酸或者75%的乙醇浸泡30分钟,清洗干燥后备用。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

(一)高危器械:凡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而进入无菌组织、器官、腔隙的医疗器械,及与破损的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彻底清洗、干燥后进行灭菌处理。

1、压力蒸汽灭菌:121℃ 20分钟;132℃ 4分钟。

2、环氧乙烷气体灭菌:800 mg /L -1200mg/L;相对湿度55-60%;50℃;6h。按不同物品的性质进行环氧乙烷解吸(50℃条件下)平均 4-6h。

3、戊二醛灭菌: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10小时, 灭菌水彻底冲洗,干燥保存。

(二)中危器械:凡是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彻底清洗、干燥后,根据其材料要求分别采用不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 流动蒸汽消毒20分钟。

(2)煮沸消毒20分钟,水中加入1%碳酸氢钠可提高消毒效果。

(3)不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可采用化学消毒法:

①戊二醛:2% 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戊二醛,干燥保存。

②过氧乙酸(加防腐蚀剂):0.2%-0.5% 的过氧乙酸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 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过氧乙酸,干燥保存。

③乙醇或异丙醇:70-80% 浸泡作用15-30分钟,干燥保存。

(三)低危物品:通常这类物品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健康无损的皮肤相接触,一般只需清洁处理。当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明显污染时才需要消毒。常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 30分钟,用清水彻底冲洗后干燥保存。

七、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一) 病人使用的床单、被罩等物品每周定期更换,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用后的上述物品用双层布袋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送洗衣房清洗消毒;病人的口罩每天更换,消毒方法同床单,但应与床单等物品分开清洗与消毒。如果上述物品为一次性使用,使用后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病人使用物品与医务人员使用物品应当分开清洗、消毒。

(二)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达到高水平消毒,螺纹管尽可能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若重复使用,用后应当立即用2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专用清洗机 (80-93℃,10分钟)清洗, 烘干备用。氧气湿化瓶应当每24小时更换,使用后的湿化瓶浸泡于500 mg /L -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30 分钟,无菌水冲洗后干燥备用。呼吸机主机表面清洁后,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接触病人的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表面用70%乙醇或异丙醇擦拭消毒两遍,或整机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

(四)体温计使用后用75%乙醇浸泡15分钟,或者用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10分钟后干燥保存。血压计、听诊器等,每次使用前、后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压舌板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使用一次性压舌板。

(五)氧气瓶在移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前,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外表面。

(六)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病历尽可能不带入污染区,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一旦被污染时,可以使用甲醛氧化法或加热法熏蒸、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或者压力蒸汽灭菌(热敏纸除外)。

(七)病人使用后的痰杯,应当按照1:1 比例向杯中注入2000mg/L含氯消毒剂处理痰液 60 分钟,然后将痰液倒入厕所。痰杯浸泡于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作用30 分钟,清水冲洗,干燥备用,使用的一次性痰杯,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人使用后的餐具,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或0.2% 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清洗消毒后备用;或者用80-93℃的清水刷洗后,流动蒸汽消毒20 分钟。也可以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九)运送病人的工具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担架、平车等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救护车运送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车内的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空气用流动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救护车上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十)病人的个人用物,置福尔马林熏箱或熏房(氧化法)消毒12小时以上,方可随病人带回家。病人使用的手机用75%乙醇擦拭表面后,用塑料小袋密封,保存一周后再使用。

八、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

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原则为:

(一)医院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可直接入污水池,适当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l/L。

(二)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则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 使用漂白粉:1份漂白粉(10%漂白粉乳液)+4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2、 使用优氯净:1份优氯净+12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3、 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

4、 将消毒后的污物倒入厕所,便器、便盆等每天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



第三章 隔离技术

一、 隔离的原则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尽早采取隔离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分开安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单间隔离,经病原学或者血清学确诊的病人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病人的活动应当限制在病房内进行。与病人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二)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病人置单间隔离。若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将经病原学或者血

清学确诊的病人置于同一房间。

2、戴手套,在处理完病人的污物后、病人之间应更换手套,离开病人病房前应摘去手套,洗手与手消毒,并保持洁净。

3、进行有可能受到污染的操作时,应当穿隔离衣或者防护衣,离开病人房间前应脱去,并保持工作服不受到污染。

4、减少病人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转换病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病人对其他病人和环境造成污染。

5、病人的诊疗、护理物品应当专用,若条件有限时,用后应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三)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更换刷手衣裤室、穿工作服室、浴室、库房等,半污染区包括治疗室、医护人员的办公室、消毒室、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室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和病室间的走廊。

2、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分别设立缓冲带,并加装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各区之间用颜色区分,即清洁区划蓝色线,半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专用通道。

5、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6、各区、各带和各通道有专门的功能定位。

7、整个病区通风良好。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1) 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 有备用诊室。

(3) 设隔离卫生间。

(4) 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

(5) 设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域。

2、隔离留观室

(1) 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3) 留观病人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4) 病人病情允许时应戴口罩,不能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之间相互接触。

(5) 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支原体、衣原体肺炎等。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有一定距离。

(4) 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房间内设卫生间。

(5) 病人戴口罩,不能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6)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布局合理,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

(4) 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5) 重型病人应当收治在重型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病人。

(6)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7)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已经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

房间隔离的具体要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 → 走廊 → 缓冲间→ 隔离病房,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病人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病人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病人的生活活动在病室内完成。



第四章 人员的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

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护采取标准预防的原则,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临床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

(一)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包括:

1、所有的病人均被视为具有潜在感染性病人,即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要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3、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病人。

(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2、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二、防护用品的标准及使用

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

(一)防护服:应当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可为联体式或者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当为弹性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性、抗静电性、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

(二)防护口罩:应当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口罩可分为长方型和密合型,应当配有鼻夹,具有良好的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气流阻力在空气流量为85L/min的情况下,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0,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当不小于95%。也可以选用符合N95或者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

(四) 防护眼镜或面罩: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亮度好,

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五) 隔离衣:材料易于清洗和消毒,长袖、拉链或者钮扣位于

背部。

(六) 手套:为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

(七) 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三、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 严格执行洗手与手消毒制度。

5、 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二) 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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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及对策

常帧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四大难点”,即一是具体目标确定难,二是工作目标量化难,三是目标分解到位难,四是绩效考评兑现难。这“四大难点”严重影响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解决“四大难点”,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三是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四是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五是要纵横结合,综合衡量,保障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考评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以绩效为工作衡量标尺的目标管理机制,在检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笔者结合参与酒泉市检察院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对目前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 绩效考评 难点 对策


一、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问题

  绩效考评作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尝试,它是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司法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主要考评依据的目标考评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在增强工作计划性、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机关纪律作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检察工作的复杂性,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绩效考评公平、公正进行的亟需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

1、具体目标确定难。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但是检察机关的具体目标没有统一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来确定,主要有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等法律监督工作和综合工作。但是,由于各类检察工作都比较复杂,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常常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与各类业务相关的工作和专项活动,这些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在年初制定绩效考评目标体系时并不能完全预测到,从酒泉市检察院考评情况看,有部分工作就没有列入绩效考评责任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导致有些部门和干警抱怨的“一年的重点工作没有列入考评”,从而给绩效考评工作带来困难。

2、工作目标量化难。工作目标只有量化,才能用尺度衡量。

  检察工作目标应是以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目标的大小高低必须有具体数值来表示,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执法、司法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执法、司法形势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也经常有一定幅度的升降。因此,在制定具体目标时很难将所有工作任务表述为准确的数值。检察机关通常使用的“撤案数”、“撤案率”、“不起诉数”、“不起诉率”、“自侦案件结案率”、“不捕率”等等考评指标,在制定之初就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有些数据并不是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自身能决定的。从而在实践中,为了保证目标的最终实现,存在人为压低目标数值的现象,甚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例如为了降低不起诉率,将部分不起诉案件作撤案处理等。客观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复杂多变,使得目标数值的确定缺乏准确可靠的依据,有些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支持、配合。特别是检察机关许多岗位的工作还不能制定量化标准,难以做到量化表述。有的工作从绩效看是结果性目标,有的则是过程性目标,还有的是“结果”和“过程”兼而有之。然而,“过程”目标相比于“结果”目标而言,要进行目标量化是有相当难度的,有的“过程”根本就无法量化,只能进行定性描述。即使是结果性目标,有的也难以量化。目标量化不科学,就会导致弄虚作假、玩统计数字游戏等问题的发生,麻痹领导,危害决策,自欺欺人。

3、目标分解到位难。

  目标确定以后,应当根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不同职责,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使全院目标变为若干个部门目标。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存在着以“业务交叉、工作联系”为特征的动态关联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目标任务往往难以完全归结为某一部门承担,出现了“一个部门承担几项目标、一个目标由几个部门承担”的现象。如自侦工作,是自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但监所、民行等部门也有挖掘、提供线索、协助甚至直接参与破案的职责。破案率的高低,与自侦水平、部门配合程度、工作水平、技术装备情况等破案软硬件、环境因素都有直接联系。如把破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予自侦部门,则显失公允。

4、绩效考评兑现难。

  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绩效优劣无法直观表现。这就使得绩效考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因此,如果要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往往就难以简单地对没有可比性的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和做出比较评价,甚至考评根本无法兑现。如果忽略了考评对象所具有的一定的不可比性,只是简单地予以揉合加以考评,那么所兑现的绩效考评结果则难以完全符合实际(甚至脱离实际),从而也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影响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进而造成绩效考评的激励效用丧失,甚至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其二,前期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院和业务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年终不能实现,其中有一些因素属于不能由部门和干警主观意志决定的因素。其三,前期并未确定某项绩效目标,但在工作中根据形势的需要开展了某项工作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或物力并取得显著成绩,结果出现了年终绩效考评时奖赏无“据”的情况。


二、解决绩效考评难点问题的对策

  上述“四大难点”,直接影响到绩效考评在检察机关的顺利推行,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好这些难点问题,才能避免科学的目标管理方法流于形式,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1、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

  任何一种管理机制的建立,其所实施的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都应与其管理的对象相符合。检察机关在引进绩效考评的同时,必须根据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自身的特性,认真研究探讨这种机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使它能够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目标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简便、注重实际绩效,不搞繁琐的、形式主义的东西。这套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相应调整部门职责、明确干警个人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与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相配套的目标决策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目标检查考评制度、绩效目标奖惩制度、目标保障制度等,根据目标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以取得最佳社会效益。为保证这套制度的正常运行,要在检察机关政工部门设立有权威的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强有力的目标绩效管理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法,使考评工作制度化。

2、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

  制定目标是检察目标管理工作中关键的一环。合理、科学地制定目标,可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方向,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反之则会产生不良的负面作用。要根据历史和现状,推断未来发展趋势,增加目标的准确性和预见性。目标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避免将部门和干警客观通过努力工作不能实现的目标纳入考评。目标制定还要尽可能明确具体、科学合理,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的质的要求。但是,也不能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科学化、量化。对于不能制定量化标准的岗位和工作,如果勉强运用量化考评的方法,不但不能得出可靠的结果和可信的结论,反而会因为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差而大大降低绩效考评效应。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应避免使用那些不切合检察实际的“大指标”分值比例。要在开展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本单位情况,合理确定各院各部门自身的各项工作目标及其任务。

3、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

  目标确定以后,要按照院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检察干警三个层次,把全院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个人,并制定各自的达标措施,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责任,使目标分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分工,这是目标分解的前提条件。其次,按照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范围,明确它们在全院目标中应承担的具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要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绩效考评办公室审核,院党组审定;检察干警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制定。这样,可确保所制定的目标符合实际,工作任务不努力完不成,努力了能完成。目标涉及业务有交叉的几个部门,要由主要职能部门承担,有关部门配合。再次,各部门要根据检察干警的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年龄、性别、工龄、健康状况、特长等的不同,做到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坚决避免平均化现象。目标分解的关键是要坚持职、责、权、利四者相对统一,才能使目标真正分解到位。

4、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