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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5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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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目前,各地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正在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或服务站。根据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情况,对建立干休所(服务站)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休所(服务站)的机构设置,要力求精简,层次要简化,所(站 )内不要设科(室、股)。根据服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组成若干班组,直接受干休所(服务站) 负责人的领导。
二、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是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要尽可能少配干部,多配工勤人员。配备工作人员时,要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表现好的留用,表现不好的辞退)。
三、干休所(服务站)要接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部门的业务指导。干休所( 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专项事业编制,其人员的配备,要经同级安置部门的审查同意。
四、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是干休所(服务站 )的工作宗旨。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地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服务工作,不要配备老弱病残人员。


五、干休所(服务站)要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己管理自己,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把干休所(服务站)办好。



1986年2月22日
创意,是指创作思想,是透过作品本身而看到的一种理念,它本质上是一种“思想”。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思想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创意在没有形成作品以前,是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的。(郭旺生)
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新浪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5.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一期),年利率5.5%,9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6.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二期),年利率5.2%,12月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7.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5.01%,12月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8.1998年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68%,11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9.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10.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
11.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85%,11月20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
记账式国债的付息,实行场内付息,由交易场所办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附息国债的付息,通过中央公司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以上各类附息国债的付息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9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六、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手续费的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