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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07:5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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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1988年1月29日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01]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部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改革的要求,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已经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8)同时停止执行。

  《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天津市建委负责解释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57号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河道容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河道是奈河和梳洗河流经泰城的河段。具体范围是:奈河河段从石峡水库至泮河入口处。梳洗河河段从虎山水库至泰煤机厂。
第三条 泰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泰城河道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设施的保护与维修;
(二)负责河床和水面卫生保洁;
(三)参与沿河绿化的统一规划、营造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疏浚河道,参与防洪、泄洪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河道容貌的整治和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标准组织进行。
第五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建立泰城河道容貌看管责任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巡护管理。
第六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与河道沿岸各单位签定门前河道容貌卫生责任制,发挥河道两岸各单位参与维护河道卫生的积极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容貌卫生的义务,对损害河道容貌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河道容貌管理单位检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不得在河道内设立妨碍汛期行洪的景观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建筑物;
(二)种植农作物、蔬菜等;
(三)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乱扔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在河道行洪范围内擅自植树或砍伐、毁坏河道两岸的绿化林木。
第十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根据河道的淤积情况,适时提出河道整治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区分工及进组织清理,保持河道畅通和清洁。
第十一条 沿河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地段,所有污水应引入污水管或截流管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损坏提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污物、乱扔废弃物的,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污染容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清除垃圾污物,并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植树、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限期清险,恢复原状,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