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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3:2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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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作如下调整:保留办公厅,撤消法制工作委员
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室、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时将惠民、德州、聊城、菏泽、临沂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联络组。以上均为厅局级单位。



1988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顾问、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各直属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局长,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议,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副省长中推选一人,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省长;如果由不是副省长的人员代理省长职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提出省长代理人选的
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正、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厅正、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主任;如果由不是副主
任的人员代理主任,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在省人民代表中提出代理主任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推选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人员代理院长职务,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代理院长人选,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的建议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理院长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需要撤换的时候,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省辖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如果需要撤换的时候,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该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分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经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经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后,由县(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再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在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人员代理检察长职务,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的
建议,分院检察长代理人选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省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省人民检察分院、省辖市及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如果需要撤换的时候,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并提出理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厅长、局长等,如果所属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没有变动,可不再重新任免。但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所属机构撤销的时候,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各有关方面报省人大常委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个别成员因工作需要调到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职时,应免去省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并按调任的不同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
第十六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应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后再对外公布。凡需报经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的,要在报请批准以后再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员,由提请单位负责进行审查,写出正式报告,并附任免人员呈报表,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八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正式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需要上报批准和下达批复的,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在省报
上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1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管系统抗震救灾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管系统抗震救灾保障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56号)


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目前空管系统各单位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民航局的统一部署,紧急行动,齐心备战,紧张有序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为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安全和空管运行安全,各地区空管局及分局(站)务必把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首要任务来抓,特要求如下:
一、受灾地区一定要做好可能发生的余震对现有恢复设备设施造成的影响。尽快做好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在可能出现的二次撤离时空管保障水平不降级。后勤保障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二、受灾地区要制定规划好人员储备方案,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准备预案,调整好人员体态,保证上岗人员有充沛的精力,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各地区空管局及分局(站)要做好应急支援方案。储备好物资、设备和技术骨干,随时做好支援灾区各项准备工作。
三、受灾地区要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鉴于地震影响,现阶段仍有大量人员、设备和工作现场设在露天场所,务必加大巡查巡防,防止人为影响和破坏,保证人员、设备安全和工作正常进行。
四、受灾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关心一线职工生活,消除一线职工后顾之忧。要加大卫生安全工作,特别要加大饮食和饮水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流行病的发生。
五、在抗震救灾期间,凡与当前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单位严禁到发生灾情的地区出差和举办会议。不得抽调受灾地区人员、设备和物资。各级主要领导无重大事由不得离岗,凡离开本地区要逐级上报。
六、空管系统各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要24 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并加强信息通报,确保抗震救灾、空管保障恢复及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地区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抗震救灾各项任务完成。




民航局空管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