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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5-29 14:3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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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79年4月18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以后,全国少年儿童组织恢复了少先队的名称,工作已经全面开展。为了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队的活动,配合学校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现就少先队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队的工作。团委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需要团、队组织配合的工作,也应向团委提出,做到互相通气,互相支持。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定期研究少先队工作及活动,关心和指导少先队工作,吸收大队辅导员参加校务会议。辅导员应该经常向学校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在接受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后,要向学校行政汇报,取得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辅导员是做好少先队工作的关键,教育部门和团委要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配备、培训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1.配备好辅导员,减少任课时间。要选配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教育部门及学校在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时,要征求团委的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
城市学校和农村较大的(一般指15个班以上的)学校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他们要以主要精力做少先队工作,尽可能不兼任教研(或年级)组长、班主任。为了便于工作,可以兼一些课,但兼课时间不宜过多,一般每周不超过六课时。农村较小的学校的大队辅导员,也应适当减少任课时间。
学校应为大、中队辅导员安排一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时间。
2.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团委要适当利用假期举办辅导员短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3.从政治上关怀辅导员。在评奖、晋级时应将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条件之一,评选表扬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名额。
(三)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它除有奋斗目标、组织纪律外,还有自己的旗帜、鼓号,这都是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教育形式。少先队活动也需要一些经费。因此,学校中少先队的设备和活动经费,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节约的精神,由学校统一安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接本规定后,对上述问题要作一次检查和研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订出具体的执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发展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丰富群众体育生活,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和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
  1.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2.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3.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4.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5.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6.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七)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八)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九)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十)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三、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十一)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十二)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突出抓好以下9个方面、38项重点工作:

一、严格监察监管执法,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总局“两报一站”及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好做法,积极参加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2.狠抓措施落实。督促各地细化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把国务院《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强化监察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开展“三项监察”,落实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继续推广集中、解剖、示范和异地监察等执法方法,强化对煤矿重大隐患的跟踪执法,提高执法效果。

4.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5.健全“打非”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6.突出“打非”重点。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以及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7.强化“打非”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四个一律”措施。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矿瓦斯防治

8.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对其整合或重组。

9.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健全瓦斯防治制度,确保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10.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认真制定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1.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制度,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约束性指标,组织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

12.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和停产整顿制度。

13.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煤矿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继续淘汰落后煤矿和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等,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15.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16.积极推动整合技改。督促指导各地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严格技改审批手续,按程序、按标准组织实施技改工程,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7.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互检活动,未达标矿井要停产整顿,已达标矿井要巩固提高,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

18.认真抓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大班组安全建设新典型、新经验的推广力度,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划,完善班组安全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19.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一批煤矿安全培训教育示范基地,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20.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指导推动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控制开发强度,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1.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动省市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驻地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组织交流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水平;适时组织督导调研,检查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2.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神华集团安全生产经验,加大对神华宁煤班组建设、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治理、广西百色小煤矿机械化等典型经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和内蒙古等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经验的推广力度,引导推动全系统学习先进经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六、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23.健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在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率先建立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4.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灾害防治计划和防范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抓好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并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价,确保整治到位。

25.大力推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体系,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6.强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牢固树立“瓦斯超限是事故,粉尘超标也是事故”新理念,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煤矿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着力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7.继续深入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健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组织开展规范宣讲和技术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完成建设完善任务。

28.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好国家“十二五”规划科技支撑项目“深部及中小煤矿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广广西右江矿务局等企业采用雷达探水设备加强水害防治的成功做法,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9.加快示范矿井建设。建设煤矿瓦斯、水害和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示范矿井,探索不同地质条件下煤与瓦斯共采模式,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30.加快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充分发挥政策导向扶持和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推动各地落实发展规划,力争年底前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

八、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1.继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研究制(修)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煤层气开采安全规程》等规章标准,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适时启动《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

32.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继续研究制定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措施,出台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推动地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

33.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督导调研,尤其对部门间协调等环节进行重点调研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

34.持续加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力度。对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查处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35.严肃煤矿事故查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九、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效能

36.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全系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和研究风气,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

37.提高监察监管效能。强化监察执法与监督指导,坚持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与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3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更好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