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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22 12:1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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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被撤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它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

(1991年5月11日) 冀法(经)〔199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你院〔1990〕法经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时,恰逢你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下发,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经初步了解,此案被执行人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共有11家属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我院去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这些债权人中有3家的债权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起诉,正在审理期间;有2家未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对待这些债权人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所负义务以满足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在申请人的权利尚未全部满足之前,而被执行人尚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以执行的财产在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中按比例分割,而没有依据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所有债权人一并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6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规定精神,已进入执行程序和正在审理期间尚未结案的应一并考虑,具体办法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诉法院尽快审结,然后由其统一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所占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予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可行,但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起诉的债权人说明情况,如其表示放弃债权即不予考虑,如其表示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即应等受诉法院审结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统一执行。
应如何处理,请批复。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 提供技术资料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

  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

  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

  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

  f.产品说明书;

  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 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

  3.1汽车产品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3.2申请单元及划分

  3.2.1申请单元 同一厂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型号的汽车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

  3.2.2同一企业生产的基本型和变型产品,同时申请质量许可证时,视为两个申请单元。对其基本型单元,按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对变型产品申请单元,则只对其与基本型不相同的项目进行检验。

  4 检测单位

  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按《进出口商品检验试验室认证细则》共同审查、认可,并授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5 检验依据

  5.1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以下称“蓝皮书”)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以下简称《分等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2依据《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企业条件评审。

  6 产品检验

  6.1抽样规定

  6.1.1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

  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按《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6.1.2抽样数

  6.1.2.1汽车及二类、三类底盘(含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微型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抽取4辆。其中,2辆进行装配调整质量检查,2辆进行整车行驶检验。

  6.1.2.2汽车用发动机抽取4台。其中,1台进行装配调整质量和清洁度检验,1台进行性能检验,1台进行可靠性检验,1台为备用机。

  6.1.2.3总成及零部件抽样数按《分等规定》规定抽取。无《分等规定》的总成、零部件,由检测单位参照已有的《分等规定》确定抽样数,报中汽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6.1.3抽样基数

  各抽样对象根据抽样地点,确定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抽样基数规定

┏━━━━━━┯━━━━━━━━━━━━━━━━┯━━━━━━━━━━┓

┃ 抽样对象 │      抽样地点      │   抽样基数   ┃

┠──────┼────────────────┼──────────┨

┃汽车(含二类│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不少于20辆    ┃

┃和三类底盘)├────────────────┼──────────┨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       │不限        ┃

┠──────┼────────────────┼──────────┨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总成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整车装配现场│不限        ┃

┠──────┼────────────────┼──────────┨

┃      │生产现场、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零部件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总成装配现场│不限        ┃

┗━━━━━━┷━━━━━━━━━━━━━━━━┷━━━━━━━━━━┛

@/表@

  6.1.4抽样部门

  由所在地商检局按本细则6.1.1至6.1.3条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样

品。

  6.1.5封样与启封

  抽样后,由抽样人在产品可调整部位贴封条后封存。启封时,须经抽样部门代

表、企业代表、检验机构代表三方共同确认,无疑议时,方可启封、办理样品移交

手续,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见附表三),一式3份(所在地商检局、企业、检测单位各留存1份)。

  6.2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1经审查,产品符合《办法》第八条必备条件后,即可对产品进行检

验。

  6.2.2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2.1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检验项目

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四。

  6.2.2.2自卸汽车除按附表四规定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

还应依据《自卸汽车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对举升装置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3越野汽车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五。

  6.2.2.4其它专用汽车,按其功能不同,参照附表四、附表五中相近的

项目进行检验。其专用装置须按其功能要求,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5汽车用发动机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六。

  6.2.2.6汽车用总成及零部件按《分等规定》进行检验。

  6.2.2.7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除按本细则6.2条规定

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还应按出口协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

验。

  6.3评定办法

  6.3.1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均按一等品水平进行评定。

  6.3.2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还应满足出口协议、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7 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7.1经审查,申请企业应符合《办法》第九条“必备条件”,按《出口汽车

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7.2同一企业申请两个以上单元时,除对基本型产品的生产条件评审外,尚

需对变型产品专用的生产条件进行评审。

  7.3评定办法

  企业条件评审总得分数不应小于400分,其中第一项2、4、5、6条和第

二、三项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方能评为合格。

  8 评审结论

  检测单位依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企业条件评审结果,在《申请书》上填写评审结

论。

  9 收费办法

  产品检测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办法》规

定收取。

  10 附则

  10.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0.2本《细则》由中汽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

┃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通讯地址及电话        ┃

┠───────────┼──────────────────────┨

┃           │                      ┃

┠───────────┼─────────┬────────────┨

┃   法人姓名    │  总工程师姓名  │    早报联系人    ┃

┠───────────┼─────────┼────────────┨

┃           │         │            ┃

┠───────────┼─────────┼────────────┨

┃  企业职工总数   │  生产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

┃           │         │            ┃

┠───────────┼─────────┼────────────┨

┃企业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产面积(平方米)  ┃

┠───────────┼─────────┼────────────┨

┃           │         │            ┃

┠───────────┼─────────┼────────────┨

┃ 企业设备总数(台) │ 生产设备数(台) │  检测设备数(台)  ┃

┠───────────┼─────────┼────────────┨

┃           │         │            ┃

┗━━━━━━━━━━━┷━━━━━━━━━┷━━━━━━━━━━━━┛

┏━━━━━━━━━━━┯━━━━━━━━━━┯━━━━━━━━━━━┓

┃  固定资产(万元)  │  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           │          │           ┃

┠───────────┼──────────┼───┬───────┨

┃企业管理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产品质量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企业建立时间及申请许可证产品生产历史                ┃

┃                                  ┃

┗━━━━━━━━━━━━━━━━━━━━━━━━━━━━━━━━━━┛

┏━━━━━━━━━━━━━━━━━━━━━━━━━━━━━━━━━━┓

┃         申请的产品近三年生产指标与经济指标         ┃

┠──────┬─────┬───────┬──────┬──────┨

┃   项目 │  品种 │  产 量  │  产 值  │ 利润总额 ┃

┃年     │     │ (出口量) │ (创汇额) │ (创汇款) ┃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近三年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

┠──────┬─────┬────────────┬────────┨

┃ 年  月  │  型 号 │   检测单位名称   │  检测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量工作情况              ┃

┠──────┬───────────────────────────┨

┃计量机构名称│                           ┃

┠──────┼───────────────────────────┨

┃计量机构人数│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

┠──────┼───────────────────────────┨

┃ 计量等级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

┠──────┴───────────────────────────┨

┃备注:                               ┃

┃                                  ┃

┃                                  ┃

┗━━━━━━━━━━━━━━━━━━━━━━━━━━━━━━━━━━┛

  附表二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制造单位 │ 用途 │技术状况│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检测抽样登记表

┏━━━━┯━━━━━━━━━━━━━━━━━━┯━━━━┯━━━━━┓

┃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     ┃

┠────┼──────────────────┼────┼─────┨

┃样品编号│                  │样品数量│     ┃

┠─┬──┴─┬─────────────┬──┼────┼──┬──┨

┃ │地点  │             │时间│    │基数│  ┃

┃ ├────┼─────────────┴──┴────┴──┴──┨

┃抽│样品状 │                           ┃

┃ │况说明 │                           ┃

┃ ├────┼────────────────┬────┬─────┨

┃ │抽样人 │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     ┃

┃样│    ├────────────────┤    │年 月 日┃

┃ │ 签字  │        年  月  日 │ 签字 │     ┃

┠─┼────┼─────────────┬──┴────┼─────┨

┃ │封条张数│             │ 样品存放地点 │     ┃

┃封│ 及编号 │             │       │     ┃

┃ ├────┼─────────────┼───────┼─────┨

┃样│样品接收│             │ 封样人签字 │     ┃

┃ │ 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时间  │             │ 地   点 │     ┃

┃启├────┼─────────────┴───────┴─────┨

┃ │启封时样│                           ┃

┃ │品状况 │                           ┃

┃封├────┼────┬────┬──────┬────┬─────┨

┃ │抽样部门│    │检测单位│      │企业代表│     ┃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签字 │     ┃

┗━┷━━━━┷━━━━┷━━━━┷━━━━━━┷━━━━┷━━━━━┛

   注:此表一式3份,由抽样部门、检测单位、企业各持一份。

  附表四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整车质量检验项目评定依据和评分方法

┏━┯━━━━━━━━━━┯━━━━┯━━━━━━━┯━━━━━━━━┓

┃序│   检验项目   │应得分数│  评定依据  │  评分方法  ┃

┃号│          │    │       │        ┃

┠─┼──────────┼────┼───────┼────────┨

┃0│保安项       │    │       │        ┃

┃ │(1)排放     │    │       │保安项是评定成品┃

┃ │a.汽油车怠速工况下CO│    │GB 3842   │汽车质量的否定项┃

┃ │、HC浓度      │    │       │。表中所列检验项┃

┃ │b.柴油车自由加速工况│    │GB 3843   │目必须全部达到国┃

┃ │下烟度排放值    │    │       │家标准要求,否则┃

┃ │(2)噪声     │(不计分)│       │评为不合格。当初┃

┃ │a.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GB 1495   │检出现不合格项时┃

┃ │b.匀速行驶车外噪声 │    │       │,允许加倍抽样复┃

┃ │c.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       │检一次,如仍不合┃

┃ │(3)制动性能   │    │       │格,成品即评为不┃

┃ │a.制动距离     │    │GB 7258   │合格      ┃

┃ │b.制动力分配(后轴)│    │       │        ┃

┃ │c.减速度      │    │       │        ┃

┠─┼──────────┼────┼───────┼────────┨

┃1│基本性能      │ 10   │QCn 29008.2 │第(3)项不合格┃

┃ │(1)直接档最低稳定│    │QCn 29008.4 │扣5分;其余每一┃

┃ │车速        │    │       │子项不合格扣3分┃

┃ │(2)直接档加速  │    │       │;总计最多扣10┃

┃ │原地起步换档加速  │    │       │分       ┃

┃ │(3)限定条件下使用│    │       │        ┃

┃ │燃料消耗量     │    │       │        ┃

┃ │直接档等速行驶最低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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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2002年1月17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


  第十一条 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必须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第二十四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章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逐步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拟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按双方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