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或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实行法律审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合同审查的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对拟签订的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起草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草案,参与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的可行性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下列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以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国有资产投资的合同;
(三)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合同;
(四)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合同;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授予他人特许经营的合同;
(六)内容涉及由政府给予优惠条件的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转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查的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的相关程序,由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在合同订立前组织实施;
(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15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合同草案文本,并提供与合同相关的依据和各种资料;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派员参与前期论证或者合同具体条款的商榷;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文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相关的依据及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或者提交法律论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草案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四)重大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五)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合同。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签订。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
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八条 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 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合同履行中超出自己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未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对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报送的合同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及时进行法律审查或者审查出现重大过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因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35号
印发《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草专卖法》、《广告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医院、影剧院、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健身馆(室)、网吧、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四条 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内实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卫生部门的分工,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爱卫、工商、市政、规划、公安、交通、教育、文化、烟草专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宣传、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以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意识。
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并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各级领导、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体育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和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第七条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肇庆市区利用任何设施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烟草生产、销售商赞助的形式开展文体活动,禁止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吸烟者吸烟;
(二)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实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任人,并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设置香烟、打火机、火柴、烟灰盅,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履行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职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可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禁止吸烟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烟草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依法履行职责。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