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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行政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03:5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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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行政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省级行政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财文字〔1995〕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省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分项考核、强化管理、节奖超罚”的管理办法。
一、切块包干,归口管理。从1995年起,对省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归口管理”办法,即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行政经费预算,将经费切块包给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等财务主管部门。各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区别单位
之间情况,负责所属归口单位的经费预算分配和财务管理。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费预算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对部分支出项目可实行指标分解、层层包干,责任落实到处(科)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大力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省级总预算经人大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追加。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计划时,一定要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为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打好基础,无特殊情况,在建议计划之外不应要求追加预算。各部门、各
单位按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安排单位预算,应精打细算,不留缺口。各财务主管部门的预算安排要在限期内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区别轻重缓急,有保有压,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突破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
核定,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追加。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经费预算时,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渠道和程序逐级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不能巧立名目,随意要求追加预算;也不能超越单位财务部门或预算管理级次向财政要钱。凡涉及财政资金的报告,要先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不能直接送省
委、省政府。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除紧急事项外,应允许财政部门有一定时间调查研究或综合平衡。
二、指标控制,分项考核。在核定行政经费预算的同时,省财政厅对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核定考核指标,各财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也要核定考核指标。
(一)支出预算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照各部门、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开支标准,据实核定;公用部分参照各单位上年预算水平、当年实际和省级财力情况,分档核定。这项指标用于考核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人均公用经费增长水平指标。以各部门、单位人均正常公用经费平均增长水平为根据核定的控制目标,通过考核,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行政费增长幅度与平均增长水平之间的差距情况。
(三)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指标。根据省编委批准的行政编制和单位人员实际情况,核定的控制数。用于考核行政单位人员编制的节、超以及管理情况。
(四)小汽车控制指标。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编制内车况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的年度小汽车控制数。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小汽车控制情况。
(五)会议费控制指标。根据大力压缩会议的精神,核定会议费支出控制指标,用于考核节减会议费情况。
(六)财务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记分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1)领导重视财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支笔审批”;(2)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3)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管理、结算和效益情况;(4)年度预算
建议计划编制准确完整,预算安排不留缺口,确遇特殊情况要求追加预算时,严格按规定渠道、程序办事;(5)各种财务报表编报及时、准确、完整;(6)执行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上述几个方面,主要是从财务管理角度考核各部门、单位工作的努力程度和管理水平。
三、抓住重点,强化管理。为了更好地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控制行政经费过快增长,必须抓住重点,强化管理。一是严格控制增加人员,对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只核发给部分人员经费,促其尽快分流。二是切实加强小汽车管理,严格控制新购车辆,进一步完善汽车定点维
修办法。三是加强会议费管理,一类会议由财政派人参与财务管理,同时大力压减二、三类会议支出。四是压减邮电费支出,对公费住宅电话改为个人结算,实行“限额报销”办法。五是加强专项支出管理。对大型购置、修缮等专项支出项目进一步完善追踪反馈制度,努力提高资金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具体控制措施,着重抓好重点支出项目管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财务工作,坚持计划用钱和一支笔审批;对年度经费预算的安排和大项支出要集体研究,并定期听取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财务
收支情况,及时解决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支持财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节奖超罚,年终兑现。省财政厅要按上述原则和办法,确定并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年度执行中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省财政厅报送半年及全年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年终由省财政厅组织全面考核。考核方法:一是层层考核,综合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各主管部门
报送的有关资料,逐项审查,正确评价出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对各处(科)室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二是专项考核,重点抽查。在综合审查、考核基础上,采取抽查方法,对部分单位或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奖惩。
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1)综合奖:凡全面完成各项控制考核指标的,由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优先解决一些涉及职工福利的实际问题。(2)单项奖:对通过采取切实的节支措施,节减支出并确有包干经费结余的,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可按节余数
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其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对行政经费控制不力,突破考核指标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采取发送改正建议书、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公用经费或专款指标等措施。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下达具体考核指标、奖惩办法。



1995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
亏损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葡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葡萄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葡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两国政府将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持其外交关系。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早已自一九七五年一月起同台湾断绝外交关系。

  中葡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葡萄牙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韩克华(签字)          安东尼奥·科英布拉·马尔丁斯(签字)


                            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