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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5: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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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12年12月3日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应当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融资。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融资来源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提款时间。
  第三章  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审核。
  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预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相关合同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制定审核方案,组织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 预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确定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办理项目拨(贷)款、项目结算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算审核。
  决算审核包括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结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竣工验收证明、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情况、批准文件等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建设项目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三)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间接费用计算、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建设项目总结算造价,核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核实建设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财政部门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出具或者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提高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清算建设项目资金尾款以及上缴竣工结余资金、核销支出、办理资产移交。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审核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职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应急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32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



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利用多色复印机(双色以上,不含双色)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多色复印机的进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凡进口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见附件),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自带、进口自用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进口渠道、贸易方式,一律须经公安机关审核,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
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申请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单位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办理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登记。
三、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对《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行审核,其申请内容与公安机关证明相符的,给予办理进口登记手续。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四、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如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办理延期须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五、在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进口单位如需更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登记用汇额的10%)的,须征得原签发购置证明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六、多色复印机进口后,进口单位须在到货后2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七、进口多色复印机,在取得公安机关的准许购置证明和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前,进口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多色复印机进口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对无证进口多色复印机和进口后不按规定备案的,一经查出,由海关和公安机
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伪造或擅自涂改、倒卖、转让多色复印机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税则号)

1、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10
2、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10
3、多色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10
4、多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
5、多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10



1995年12月27日
  2012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潜入花苑小区一套间内试图盗窃,盗窃途中在卧室内休息的屋主黄某被惊醒出来查看,李某随即被吓跑,在逃跑途中被小区保安当场擒获。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趁夜潜入黄某住所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属于入户盗窃并无争议,然而对李某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既遂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黄某所有住所内,其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李某已进入黄某住所内,但尚未窃取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条设置来看,盗窃罪的设置旨在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因此盗窃罪本质属于侵财性犯罪,然而,由于行为人盗窃行为的多样性,盗窃时往往会伴生侵犯其他权利,盗窃金融机构会侵害正常金融秩序、盗窃致受害人受伤会侵害身体权、入户盗窃会侵害受害人的居住安全,这些情节往往会导致盗窃犯罪行为的加重,却未改变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本质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是否既遂应当已是否以实际侵害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窃取财产为准。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正式增加“入户盗窃”这盗窃一行为方式。因此,在既构成普通盗窃,又构成“入户盗窃”的情况下,应该是特别优于一般,“入户盗窃”优于普通盗窃进行评价。

  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同样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入室盗窃不仅仅侵害了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本质上应当属于行为犯的范畴。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未获取财物的情形应当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形,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着手采取撬门窗等手段时,其已着手实行犯罪,此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撬开门窗,此情形下行为人还未实际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只是威胁到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也谈不上实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情节明显轻微,此时不宜以入室盗窃定性,也不宜以盗窃罪定罪。第二种情形,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内,未能窃得财物即被发现,或者未找到试图盗窃的财物即离开住宅,或者取到财物后即被发现,后携带财物逃离住宅,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这些行为由于行为了实施了入侵住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入室盗窃所保护的住宅安全,也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趁夜潜入黄某住所试图窃取财物已经侵害了受害人黄某的居住安全,实际已经完成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应当已入室盗窃既遂定性,即使黄某在搜索财物的途中被惊吓逃跑,因意志外的因素导致未能窃得财物,也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