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23:5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修正)

(198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89年12月5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制止有害出版物对人们的毒害,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害出版物是指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出版物的范围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其他音像制品和印刷宣传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害出版物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反动出版物是指旨在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出版物:

  (一)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

  (三)攻击、丑化人民民主专政;

  (四)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五)严重歪曲历史事实,鼓吹国家、民族分裂,丑化中华民族。

  第五条淫秽出版物是指总体上突出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一般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展示男女性器官;

  (三)淫亵性地描述、展示性技巧;

  (四)描写、展示乱伦、强奸、淫乱或者其他性犯罪的具体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五)描写、展示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展示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露骨宣扬淫荡形象;

  (八)其他令一般人不能容忍、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性行为描写和展示。

  第六条色情出版物是指总体上不是淫秽的,而其中部分内容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或者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对一般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又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以渲染诱奸、通奸、卖淫等为主题进行描述或者展示的;

  (二)挑逗性地展示男女裸体的各种姿态;

  (三)其他虽未达到淫秽程度,但对社会风气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凶杀暴力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渲染恐怖残忍行为,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超出一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出版物:

  (一)具体描写和展示过度的凶杀暴力场面;

  (二)描写和展示以损害人性为主旨的残酷行为。

  第八条封建迷信出版物是指有下列内容之一,而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以介绍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方法为主要内容的;

  (二)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的;

  (三)其他宣扬违反科学、愚昧荒诞及传播迷信谣言,危害社会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版的宗教出版物,不属封建迷信出版物。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淫秽、色情出版物:

  (一)有关的人体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

  (二)表现人体美的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

  (三)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总体上健康有益、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前款各项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出版发行。

  第十条制作(包括复制,下同)、贩卖(运)、出租反动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制作、贩卖(运)、出租淫秽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制作、贩卖(运)、出租色情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制作、贩卖(运)、出租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由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邮寄、携带或者利用货运方式将有害出版物进出境的,由上海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者依本规定处罚外,对放纵不管的单位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检举、揭发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拒绝或者阻挠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传播有害出版物的,应当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不属出版物的其他物品,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一般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2月5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旅客列车检疫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旅客列车检疫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0日,铁道部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检疫的旅客列车及旅客列车运行区间各停靠车站的检票口以内地区。
第1条 实施旅客列车检疫的组织领导及有关规定
1、根据《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批准执行铁路交通检疫时,对在一个省、自治区内运行的旅客列车检疫,由铁路局指定所属铁路分局组织实施;对跨省、自治区运行的旅客列车检疫,在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由铁路局组织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铁路局管辖范围时,由铁道部协调指挥。
2、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应成立精干的临时检疫指挥组织,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设置旅客列车检疫站方案,报铁道部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代表铁路局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旅客列车所经重点市、县设置留验站,并报告铁道部备案;检疫指挥组织代表铁路局(铁路分局)向上级报告检疫工作,同时将检疫情况通报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利相互配合工作。
3、旅客列车检疫站由卫生、客运、公安人员组成,在临时检疫指挥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项检疫措施由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组织实施。
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行政部门应选调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检疫工作。
旅客列车检疫站组成后,应及时制定各项制度,认真履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同时,与地方设置的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建立工作联系,交换疫情,协调行动。


4、由列车长领导的旅客列车检疫小组,应在旅客列车检疫站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为便于工作由列车长任组长,卫生人员为副组长,其成员按下列分工进行工作:
(1)列车长:
①负责旅客列车检疫小组的全面工作,在卫生业务技术方面要尊重卫生人员的意见。
②向有关方面报告检疫情况,在列车到达车站生检疫站(留验站)时,联系有关事宜。如需延长停车处理时间,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③组织发动列车乘务员及旅客消灭列车内的苍蝇、老鼠及其它虫害,搞好列车卫生。
(2)卫生人员:
执行旅客列车检疫工作程序及疫情处理程序。
(3)乘警:
①负责维持车内秩序,封锁车厢,并向旅客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②根据卫生人员要求,组织对染疫列车内的旅客进行登记、疏散和安置,协助下交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4)餐车主任:
①负责收集并严密消毒全部餐具及疫车内茶具。
②加强食品保管,防止苍蝇等虫害污染,在卫生人员指导下对可能被污染的食品进行处理。
5、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及时为列车检疫站提供工作条件,解决房舍(要设在车站)、交通和通讯工具。
6、在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有关客运、货运、公安以及配合检疫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检疫知识教育,对参加检疫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检疫技术培训。有关车站站长、站务人员、列车长、列车乘务员及公安人员均要主动协同检疫工作。在处理疫情时,接受卫生检疫人员的指挥。
7、卫生检疫人员在列车上(车站内)执行检疫任务期间,必须穿着铁路制服,携带铁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发给的《铁路旅客列车检疫证》,并佩戴全路统一制作的《铁路站车卫生》证章。检疫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要及时回收有关证件、证章。
卫生检疫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客运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保密规定,享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优先使用电话、电报、优先乘车、住乘务员公寓的权利,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在列车上的食宿、办公条件。
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具体情况还可确定其它职责和待遇。
8、铁路局(铁路分局)对在检疫工作中认真贯彻《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旅客及铁路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卫生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条 实施旅客列车检疫时车站的职责
1、车站应为检疫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工作条件。
2、设有车站检疫站(留验站)的车站站长应与旅客列车检疫站、车站检疫站(留验站)负责人共同确定在旅客列车发生疫情时互相协同的有关事宜。
3、车站站长或客运值班员在接到列车长的疫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车站检疫站。
4、在旅客列车到达车站进行疫情处理时,车站工作人员与车站公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迅速协助交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
5、车站应对持有地方卫生机关证明的解除留验的旅客,办理优先乘车(对原托运的行李按有效办理)。
6、在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时,车站必须认真按照铁路局的指令执行。
第3条 旅客列车检疫工作程序
1、旅客列车检疫人员在开车前两小时向旅客列车检疫站报到,接受任务后,参加车班乘务会布置工作,携带检疫备品出乘。
2、出乘前对乘务人员进行健康状况观察,发现有疫病接触史和有症状者,应出具证明停止出乘。
3、在检票口处观察进站上车旅客健康状况,对出现病态旅客进行询问调查,一旦发现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立即交车站检疫站处理。
4、列车运行途中要逐个车厢巡视,了解旅客健康状况,从中发现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巡视次数视情况酌定)。
5、旅客列车停靠车站,应主动与车站客运值班人员交换情况,了解乘降旅客健康状况。
6、在运行途中对饮食卫生予以监督,对餐、茶具洗净、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组织乘务人员消杀病媒动物及昆虫。
7、列车到达终点后,检疫人员应对全列车进行终末巡视,防止染疫嫌疑人或染疫物品遗留在车厢。
8、整顿检疫备品,填写《检疫乘务报告书》,到旅客列车检疫站报告工作。
第4条 疫情处理程序
(一)鼠疫疫情的处理程序:
1、在旅客列车(包括开往国境车站的国内旅客列车)运行中发现染疫人时,应立即报告列车长。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列车检疫人员提出暂时中断列车运行或列车解体的要求,由列车长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客运调度报告,铁路局管辖内的列车由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由铁道部批准,同时指定旅客列车中断运行或解体的车站;填写《请求转报紧急疫情单》,由前方车站通知旅客列车检疫站(铁路卫生防疫站)和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并逐级上报分局、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在开往国境车站的国内旅客列车上发现染疫人时,应通告前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在未经批准列车停运和解体前,应根据三早原则(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按列车检疫小组的分工,各负其责,检疫人员迅速抢救病人和处理疫情。
立即封锁染疫人所在车厢,停止与邻车厢通行,由列车长、乘警等向本车厢旅客宣传解释安定旅客情绪。
检疫人员应穿着防护服装,对染疫人进行就地严密隔离,采样送验,并抢救治疗。
3、详细了解染疫人所污染的范围。对被污染人污染的列车环境、用具、行李及染疫人的咳痰、咳血等分泌、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实施列车灭蚤、灭鼠等卫生措施。
在急救处理中对染疫人所用的一切器械要集中保管,严密消毒;消毒浸泡液不能任意倾倒,必须选择远离水源和较偏僻处深埋。
4、对污染车厢的全部旅客进行检诊,做好详细登记,并对染疫嫌疑人投长效磺胺等预防药物,遇有药物过敏史者,可改用广谱抗菌素。
5、旅客列车到达指定车站(留验站)后,将染疫车厢甩掉,并把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旅客携带可能传播鼠疫的物品或疫源动物及其制品(旱獭及其它易感动物皮、肉、油、爪等)交给车站检疫站进行处理。染疫车厢彻底灭鼠、灭蚤及严格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
对其他车厢的旅客有组织地进行合理安置,由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派人对列车所有车厢进行一次彻底的灭蚤、灭鼠、消毒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6、如遇染疫人在车上死亡,应说服死者家属首先做好尸体消毒,然后再下交车站检疫站处理。
(二)霍乱、副霍乱疫情的处理程序:
1、对旅客列车运行中的旅客经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初步诊断为染疫人后,应立即向列车长汇报,并根据列车检疫小组的分工,迅速进行疫情处理和急救。
2、对染疫人所在的车厢立即进行封锁,与邻车厢暂断通行,由列车长、乘警等向本车厢旅客宣传解释,安定旅客情绪。
3、卫生人员穿着防护服装,安置染疫人在车厢一端适当部位,进行急救处置,并给染疫人专用吐泻容器。被污染的厕所不得再继续使用,必要时进行采样送检。
对封锁车厢旅客检诊时,应本着“小而严”的原则,判定重点染疫嫌疑人和一般染疫嫌疑人。重点染疫嫌疑人即指与病人同行的亲友、直接护理者、共用过餐茶具或被吐泻物污染的对象。一般染疫嫌疑人指病人的前后各一排旅客。
4、检诊后,详细填写《02号病染疫人和重点染疫嫌疑人登记表》,由列车长报前方设有留验站的车站,说明需要留验的人数和车厢顺号,以便收容隔离留验,并请前方车站报告车站检疫站(留验站)和旅客列车检疫站(铁路卫生防疫站),逐级上报分局、路局卫生行政机关。
5、对染疫车厢里的重点和一般染疫嫌疑人均应投预防药物。经服药后的一般染疫嫌疑人和其他旅客要给消毒液洗手,尽快向其他车厢疏散,并可按其到达车站下车。
6、详细了解染疫人污染车厢情况,对染疫人的排泄物、用具、食品、行李等进行消毒处理。如污染面大,可请求前方铁路医疗卫生单位派人上车协助消毒,同时施行快速灭蝇。如染疫人曾在餐车就过餐,应对全部餐茶具施行一次彻底消毒。
7、疫情处理工作要力求保证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列车到达留验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下交染疫人和重点染疫嫌疑人。如必需适当延长停车时间,由列车长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按客规执行。各项检疫工作后,及时解除封锁。
(三)临时公布检疫的传染病,应按其病种特点进行隔离、封锁、消毒、卫生处理和预防投药等。
(四)在各种疫情处理完毕后,列车检疫人员和乘务员应进行自身卫生处理。
检疫返乘后填报《旅客列车疫情处理报告》。
(附件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对
程俊律师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与固定期限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用人单位就得养着了。
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否只有不利之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员工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正是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自身的好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其应对。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用工期间均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三种情形下,除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在实务操作中B类情形碰到的比较少,我们主要针对A、C二种情形进行分析。
A情形中的条件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用人单位首先要考察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时间是否连续,是不是曾到其他单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单位工作,中断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作出补偿,如果作出补偿的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为规避而采取的虚假的中断行为。
对于C类情形,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时要考察员工有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有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是不是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我们认为,该类情形的条件中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限制,也就是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备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定争议),那么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损害员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而采取下列行为的,应认定无效,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1. 采取迫使员工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员工工龄“清零”的;
2. 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员工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
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3.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4.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5. 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我们的其他建议:
 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无续订意向的,是没有主动通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或征询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义务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员工提出来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来续订劳动合同且员工同意续订。
 对于上面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好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 减少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
 对于C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准备续订劳动合同的,要避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种情形。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在用工发生之时,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要及早确定是否要和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员工的续签意向,如果双方确定要续签的则要及时续签,避免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避免以上这种风险。
②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二十条: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满后,要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因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之前确定,如果要续签也要在合同期满之前签定。
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由。
前面提到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非意味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