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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8:2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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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四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已经市政府六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四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群众举报或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的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和查办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办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举报案件,不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食用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八)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私自收运、贩卖、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的;

(九)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第五条 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八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案件调查处理结论相符程度以及举报人的配合程度,按照举报案件等级和实际罚没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形成罚没收入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线索和部分现场书证、物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形成罚没收入的3%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形成罚没收入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千元至1万元的奖励;

(五)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涉案货值较小,实施即时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员50—1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来源、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年度核拨,与同级食安办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实施本级、本地区举报奖励事实的审定、奖励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对应依法处罚的举报案件的奖励,从其形成罚没收入中列支;对无罚没款的举报奖励,从政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审定;举报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三)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政策及举报奖金发放等情况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并报市食安办备案,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中国 巴哈马


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2002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巴哈马总理佩里·克里斯蒂互致贺电,祝贺两国建交五周年。

  朱镕基在贺电中说: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向阁下并通过阁下向贵国政府和人民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

  贺电说:建交五年来,中巴关系发展顺利,相互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相互支持。实践表明,中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贺电说:中国政府重视发展与巴哈马的关系,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巴哈马继续努力,积极探索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水平。

  佩里·克里斯蒂总理在贺电中说:我们对巴中亲密友好关系取得的积极发展感到高兴。中国在过去五年里取得的增长和发展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相信这将使我们两国共同受益。

  贺电说:巴中关系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面临的巨大挑战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得以发展。我们关注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应对全球挑战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她与包括加勒比小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我们相信,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将更加紧密。

  贺电说: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岁月里,为了我们两国的相互利益,继续与中方发展密切的关系。

  中国外长唐家璇和巴哈马外长弗雷德·米切尔也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唐家璇在贺电中说:建交以来,两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富有成效。巩固和发展中巴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弗雷德·米切尔在贺电中说:外交关系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我们两国在国际领域,特别是在联合国以及77国集团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在国际社会寻求应对和平、安全和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中,我们将继续与中国合作。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