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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9:5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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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一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式样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各区办事处,下同)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第九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预备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享受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用地、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相关的征地、拆迁问题;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银行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项目在建设阶段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省在我市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银发[1999]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支持扩大出口,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制定了《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有关银行和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国家确定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带料
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改善和对外经贸合作关系的扩大,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正逐步成为外贸出口的重要形式和扩大出口的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
9〕17号)文件精神,现就信贷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国内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及适用的料件到国外投资办厂,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高度重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扩大出口、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国家确定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支持重点是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及服装加工等行业。
三、信贷支持对象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能对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必要的担保;
(三)境外加工装配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稳定的现金流量和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收汇水平;
(四)企业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没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对符合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境内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设备安装等,期限在1年以上;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支付其生产经营费用等,以支持这些产品的
出口和生产,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贷款以人民币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外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以及外汇资金汇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贷款金额大的,银行可以积极组织银团贷款。除此之外,银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信贷方式
和手段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五、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规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自主审定、自主发放,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银行可在对企业统一授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状况、出口规模以及预计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加工能力等,核定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额度。信贷额度每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追加。企业使用额度内的信贷资金,银行要逐笔核贷,但可视情况简化
核贷程序和手续。
如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在地有我国内银行的分支业务机构,则应安排由该机构直接承做当地企业的授信业务。需由国内单位对外出具担保的,应按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六、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对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贷款,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给予贴息,具体贴息
办法另行制定。
七、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防范投资风险,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应以国内投资主体的资产作抵押,或由国内第三方企业作担保,或有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银行认为必要时,企业还应投保出口信用险。
八、企业要定期、如实向银行提供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特别要提供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生产情况和与之有关的出口情况,以便银行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企业必须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借用外汇贷款的,应以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外汇收益偿还,不得以人民币购汇还
贷。
贷款银行要加强和改进服务,积极探索和完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对非法转移资金、拖欠银行本息、逃避银行债务、逃汇和套汇等违反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贷款银行要及时采取收回贷款、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等保全措施,并向人民银行
、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
九、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银行通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政策、项目以及境外投资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违反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有关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