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2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1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原则上申请人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积分制入户计划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积分轮候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每年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及时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由受理其申报的镇街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内的,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在积分相同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对达到入户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本市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并在其《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各镇街参照粤府办〔2010〕32号文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有效期最长为3年。取得入户本市资格,当年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次年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入户,不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本市制定的其他现行入户政策将用2年时间逐步统一整合为积分制入户管理。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东府〔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各镇街入户指标数额。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献血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接受积分制入户申请报名时间为每年2月至5月。

第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房产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及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历年流动人员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设定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查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献血。提供省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捐献证明及复印件。

(五)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县级或以上志愿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十五)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七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八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分类整理,按月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

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一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将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第十二条 进行申请人资料审核及评分时,以申请人截止至当年1月31日的资料为准。申请人当年未获得入户资格的,须由申请人于下一年的申请受理期间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凭二代身份证或广东省居住证对轮候状态进行激活后,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连续两年不激活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积分实行分镇街按分数高低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额内,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及排名情况。具体查询时间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镇街计生办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 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本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积分高低在入户候选人员名单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八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计分标准扣减其分值,并按扣分后的排名核定其入户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持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积分制迁入本市户籍后,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从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三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监察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监察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存在错误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监察部门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形势变化、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2〕194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
  本规定所称的拆迁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用于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费用,不包括应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
  拆迁安置资金总额=拟审批的拆迁安置总建筑面积×同地段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2
  第三条 市拆管办在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中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测算拆迁安置资金的总额;
  (二)督促拆迁人足额存储拆迁安置资金;
  (三)监督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
  (四)在拆迁安置资金可能发生短缺时督促拆迁人追加资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拆迁项目时,应根据市拆管办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存储通知书》专户存储拆迁安置资金。拆迁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市拆管办同意,不得随意支取。
  第五条 社会开发建设项目拆迁,拆迁人应按拆迁安置资金的总额专户存储。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拆迁和单位内部改造建设项目拆迁,按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60%专户存储。
  单位集资建设项目拆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集资资金证明的,拆迁安置资金视为专户存储。
  第七条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拆迁安置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适时监督使用。
  第八条 属于土地储备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资金,按《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在急建设工程,经市拆管办审核批准,可以采取分期存储拆迁安置资金的方法,第一次存储的资金不应低于应存储资金的30%,剩余资金应在6个月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人在完成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后,拆迁安置资金余额连同银行利息由拆迁人自由支取。
  第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安置进度报经市拆管办同意后,到银行支取拆迁安置资金。
  第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采取新建房屋安置的,市拆管办根据建设工程进度核准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
  (一)建设工程基础阶段,核准使用拆迁安置资金的30%;
  (二)建设工程过半,核准使用拆迁安置资金的50%;
  (三)建设工程封顶,核准使用拆迁安置资金的90%;
  (四)被拆迁人安置结束后,解除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
  拆迁人采取购房安置的,市拆管办按照购房协议核准使用拆迁安置资金。
  第十二条 在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过程中,发现拆迁安置资金不足的,由市拆管办督促拆迁人补存资金。
  第十三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可以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将《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
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建设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迁移
、拆除,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