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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3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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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职业教
育取得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但
与此同时,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矛盾,
对外开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布局结构还
需进一步优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 号)、《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现就促进东北
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
阶段性成果,“十二五”时期是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承上启下
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更为迫切。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产教结合、
校企合作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就业,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二、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东北地区“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创
新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实
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东北地
区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
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力加
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着力强化职业素质和技能培养,着力统
筹办学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为东北
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更多优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
才。
(二)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
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
大突破,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
基本形成,大部分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建立健全
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职业教育
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对外开
放水平大幅提高。
三、深化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东北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产教结合。东北地区地方政府
要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和保障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的地方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兴办或参与
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以多种方式联
合办学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的办法和支持政策。鼓励地方
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职业学校或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依托职
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与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二)鼓励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东北地区有条
件、有规模、有需求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
新技术园区等各类重点园区要以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职业学
校办学或与本地职业学校联合建设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探索与
产业发展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制度,有针对性地培养园区相关产业所需特色技能人
才,使之成为当地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综合基地。
(三)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发展。适应资源型城市
转型和建立多元化产业体系的要求,加快资源型城市职业教育转
型发展,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村转
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
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的岗
前培训及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高校大学毕业生开展创
业培训,满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大量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
求。
(四)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
代农业发展,结合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和农林牧业生产
基地的特色,构建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
好县级职教中心,整合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大力培养适应
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促进传统
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实行切合实际、符合
农企生产规律的教学模式。开展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五)积极探索对外开放合作新模式。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
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型人
才培养中心,培养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东
北四省区及大连市每年可选择1—2 所办学条件好、专业设置国
际化程度高、师资力量雄厚的职业院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试点,
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先进职业教育
理念和经验,引进高水平的职教师资、先进的课程体系和职业资
格证书认证体系。鼓励国家示范性中高职和国家骨干高职学校以
大型跨国集团和企业的海外机构为依托开展海外培养试点和境
外办学试点。支持职业学校校长、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海外研
修培训。
(六)鼓励东北有条件地区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在辽中
南、哈长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国
家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沈阳试验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内涵建设
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和配合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实现沈阳市经济
区建设目标的战略决策。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围绕新型工业化、区域一体化主题,探
索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推进区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在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教资
源,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基地和跨省、跨行业的职业教育集团。
开展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
聘制度创新和职校教师招录标准制度创新。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根据东北地区各区域支
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需要,密切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选择
重点突出、发展前景好的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实行工
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
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
师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扩
大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引进、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自主权,
为学校办出符合东北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色的职业教育创造
条件。
(八)探索完善职业教育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行业、
金融机构、社会多渠道筹资的体制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
企业联合组建职教集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引导担保
公司为职教融资提供担保。
(九)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试点工作。在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影响,对促进东
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对东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
业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领域或方向,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改革
创新意识较强的学校,开展东北地区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
作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围绕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调整与振兴,大力发展服务于
装备制造业的职业教育。支持重型机械、电力设备、机床及基础
机械、通用机械、汽车、造船、轨道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油气钻采设备、煤炭综采设备等装备制造行业的大中型领军企业
与职业学校深度开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改革创新试点,以共
同办学、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开发课程教材、接纳学生实习实训、
企业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等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
——围绕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大力发展服务
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职业教育。推动辽宁省阜新、
盘锦、抚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伊春、七台河,吉林省辽源、
白山等国务院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学校与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企业的校企合作。
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
支持方向之一。加大对下岗矿工及林业工人、采煤沉陷区失地农
民等群体的转岗培训,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接续替代产业培养大
量高素质劳动者。
——围绕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特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农业
的职业教育。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林业科技、农林产品精深
加工、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涉农专业建设。大力推进适应现代农
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
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新型农民、农业工人,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
领域创业培训。
——围绕东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服务业发展特
色,大力发展服务于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大连、沈阳、长春、
哈尔滨和通辽等区域物流中心要加快发展服务于东北地区综合
物流体系建设的职业教育。东北地区区域中心城市要加快发展增
强区域金融环境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大连、哈尔滨、大庆三个服
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加快发展支撑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需要的职
业教育。东北地区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与专业化工业
设计相关的职业教育。
四、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
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
加强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协
调、督促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改
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
金和社会事业投资要加大对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
支持力度。
(二)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
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管理和统筹力度。东北三省及内蒙古
自治区要成立由主管省长任组长,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
政厅等各部门参加的省(区)级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省(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升级方
向和就业形势变化,制定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技能人
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统筹制订各类职
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基本办学标准、教学质量和管理标
准以及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扶持政策等。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
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三)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东北地区各地方政府要
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
规定。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提高新增教育经费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
例,基本形成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实习保
险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深层互动机制。加
大向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职教师资素质提
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和免学费等方面的倾斜力度。
(四)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
施,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创新。创新教师管
理制度,探索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准入制
度,制定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专业
职务职称评定办法。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定向招收职业学校毕业
生,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和技能人才
继续学习渠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衔接体
系。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五)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
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宣传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办学
特色和培养成效,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奖励高技能人才
的特殊贡献,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全社会进一
步营造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扩大职业学校的社会影
响力和吸引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和认同职业教育的宽松
社会环境。

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为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国发〔1994〕3号文件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现制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设立的专项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确有长期保护价值的重点历史街区及文物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二)该街区内环境风貌保存完整统一,能反映出当地某一历史时期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
(三)该街区内反映历史上典型风貌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及环境要素(道路、河流、树木、墙院等)基本是历史上的原物,不是仿造的。
(四)该街区当前面临自然破坏的威胁,需及时抢救。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安排落实大部分资金;项目应由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文物局联合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由四部门对所报项目共同筛选、论证、审核、研究确定。当年申报的项目必须于上一年度12月底以前上报到上述国家有关部门,以便当年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项目出发进行安排。其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属于维修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第六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由中央专项拨款。
第七条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资金需要量大,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与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结合起来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无偿分配,地方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搞好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切实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到位后应在计划期限内完成实施计划。各级计委、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监督工程的实施和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将资金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文字、照片)在3个月内及时上报国家四部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