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次署(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国家版权局局长 石宗源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2002年2月20日)第六条第三款:“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修改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并须在设立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8号,2003年3月17日)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十条第(三)项“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1997年12月30日)第四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修改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一)第三十四条“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修改为:“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发行范围,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三)第四十条“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修改为:“报纸出版单位遇国内、国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或者重大的公益性活动可出版‘号外’,出版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号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赠阅,不得定价发行。中央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方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时间在三天以上的,为临时报纸,按创办报纸的程序申请临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五、由于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出版报纸精选本问题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646号;
(二)《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
(三)新闻出版署《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88)新出图字1351号;
(四)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96)新出图46号;
(五)《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9〕753号;
(六)《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93)新出报1243号;
(七)《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96)新出报3号;
(八)《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921号。
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七、新闻出版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八、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教学厅〔2006〕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切实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精神,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匮乏、结构性失衡和整体素质偏低问题,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培养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
二、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新增加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四校,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开展专项推荐免试工作。
三、推荐人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获得学士学位;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推荐人选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方式
头三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取得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入学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签约的农村学校任教。
第四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培养学校注册研究生学籍,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五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任教学校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学生毕业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六、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服务期至少5年(包括在培养学校的1年学习时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七、经费保障
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安排。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不落实的地区,将调减本计划及相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计划。
八、工作程序
1.下达计划
教育部将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推荐名额和培养计划下达到推荐学校和培养学校(另文下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部署,将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通知推荐学校。
2.报名推荐
推荐学校公布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办法(见附件一: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和接受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
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3.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根据推荐学校的推荐,通过复试(含面试)方式确定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入学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确认接受。不符合培养条件的,可不予接收。
2006年推荐、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工作应于6月20日前结束。请各培养学校于6月20日将接收的名单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师范司。
4.培训派遣
被确认接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认定教师资格。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者,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
九、质量保证
推荐学校要按照推荐免试条件和程序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培养学校要根据生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的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课程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在头三年要通过网络等方式跟踪指导学生在岗学习,第五年要结合论文写作指导送教上门,确保培养质量。
十、组织保障
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提高农村师资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办法;也是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以师范(师资)、学生、人事、学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推荐、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管理和检查。
该项计划在招生单位国家计划中单列,推荐免试名额单列,不得挪用,未使用的名额作废。
请你们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县农村学校师资补充的需求,提出本地区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详见附件二: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建议表),于2006年3月17日前以传真方式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系人:陈武;电话:010-66097953;传真:010-66096373)和高校学生司(联系人:李强;电话:010-66096705;传真:010-66096705)。
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三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高校学习一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继续工作至少到2011年7月。
三、报名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200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中学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以及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五、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六、扶贫县及农村学校名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七、选拔时间及流程
选拔时间:2006年3月15日—6月20日。
(一)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本校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
(二)所在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农村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不经过公示,推荐结果无效。
(三)培养学校复试录取
4月25—30日,培养学校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决定录取名单,并在《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
5月20日之前,被录取的学生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
6月1日前,培养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审核《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后,将《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交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八、服务期及培养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至少为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
(二)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7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县。《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3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三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农村学校工作
2010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农村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培养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后,在扶贫县农村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九、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6年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