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青联发[2002]57号
今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为帮助、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今年暑期,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组织开展了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与,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取得了圆满成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是主题明确,广大青年学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宣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唱响了“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口号;二是重点突出,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实际需要,全国重点组织了“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和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广大青年学生在农村广泛开展了“三个代表”宣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科技支农、企业帮扶、文艺演出、支教扫盲、普法宣传、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活动;三是规模空前,全国重点团队300支,各地、各高校实践小分队10万余支,共有400多万大中专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活动,是学生参与面最大的一年;四是效果显著,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发挥知识技能优势,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在实践中增长了才干,受到了教育和锻炼。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决定授予江苏等22个省级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授予清华大学等328个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奖,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等107个团队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工作,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活动新局面,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贡献。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名单(共22个)
江苏 陕西 四川 山东
北京 黑龙江 广东 河南
浙江 重庆 福建 上海
江西 湖北 吉林 天津
内蒙古 湖南 山西 河北
甘肃 宁夏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名单(共328个)
北京市(l5个)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石油大学(北京)
天津市(11个)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理工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
河北省(12个)
河北大学 燕山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经济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河北理工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山西省(12个)
山西财经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华北工学院 长治医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
临汾团市委 运城学院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8个)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医学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 包头师范学院
辽宁省(11个)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大连轻工业学院
大连民族学院 鞍山科技大学 锦州医学院
吉林省(11个)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北华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
长春大学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长春师范学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11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佳木斯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上海市(15个)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江苏省(17个)
扬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南通师范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邮电学院 南京审计学院
徐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13个)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杭州商学院 浙江工程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嘉兴学院
温州师范学院 浙江林学院 温州大学 杭州师范学院
浙江树人大学
安徽省(12个)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
安徽建工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工业大学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 阜阳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学院
福建省(10个)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华侨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教育学院
泉州师范学院 泉州团市委
江西省(10个)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医学院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井冈山师范学院
山东省(14个)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
济南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潍坊医学院 泰山医学院 聊城大学 枣庄师范专科学校
临沂师范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省(12个)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河南中医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安阳市 鹤壁市
湖北省(15个)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 湖北农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化工学院 武汉船舶技术学院 三峡大学
湖南省(13个)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商学院 长沙电力学院 南华大学 中南林学院
湘潭大学 湖南工程学院 湘潭师范学院 吉首大学
株洲团市委
广东省(13个)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韶关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深圳大学
肇庆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团市委 珠海团市委
茂名团市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9个)
广西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师范大学 桂林工学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广西民族学院
广西教育学院
海南省(3个)
海南师范学院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海南大学
四川省(11个)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体育学院 川北医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石油学院 成都电子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市(12个)
重庆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邮电学院 重庆工学院 重庆工商学院
重庆师范学院 渝西学院 重庆教育学院 四川外语学院
贵州省(8个)
贵阳医学院 遵义师范学院 遵义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
贵州财经学院 贵州教育学院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9个)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民族学院 云南财贸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广播电视大 曲靖师范学院 大理学院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红河团州委
西藏自治区(2个)
西藏民族学院 拉萨市师范学校
陕西省(l3个)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长安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科技学院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延安大学
甘肃省(9个)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民族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兰州医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商学院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青海省(3个)
青海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医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
宁夏大学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宁夏医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个)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石河子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财经学院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名单(共107个)
北京市(5个)
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清华大学新闻学子“重走长征路”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赴新疆“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科技大学“彩虹工程”博士生“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林业大学女大学生北京女子监狱“一帮一”结队
帮教“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市(3个)
天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南开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师范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北省(3个)
湖北大学博士生赴坝上“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河北医科大学赴井陉矿区“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石家庄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赴邯郸市涉县“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山西省(4个)
山西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太原师范学院赴大寨“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山西财经大学女子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自治区(3个)
内蒙古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生“农牧区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辽宁省(3个)
大连医科大学“公民道德建设”社会实践服务团
大连理工大学“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服务团
吉林省(3个)
长春理工大学“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长春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东北电力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4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大学生艺术团赴铁力“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上海市(6个)
复旦大学“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故乡重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上海交通大学赴贵州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同济大学赴青藏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生赴云南开远“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第二军医大学赴云南鲁甸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东师范大学赴安徽青阳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苏省(5个)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生赴洪泽县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盐城师范学院“三峡移民”文化科技服务团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药科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党员服务小分队
南京中医药大学赴大丰市“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浙江省(5个)
浙江大学农学院赴浦江、诸暨、松阳“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浙江工业大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流动车实践团
浙江科技学院苍南扶贫支教“三个代表”实践团
宁波大学“建文明社区、学百句英语”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浙江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省(3个)
中国科技大学赴山东济阳县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农业大学赴肥东县古城镇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省(4个)
福建中医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侨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西省(3个)
东华理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宜春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山东省(4个)
石油大学诚信“公民道德”服务团
青岛海洋大学赴荣成科技服务博士团
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生赴潍坊市医疗服务团
山东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赴荣成市乳山实践服务团
河南省(4个)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新乡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南财经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原工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湖北省(5个)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科技大学材料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技术系星光服务队
湖北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湖南省(4个)
株洲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岳阳师范学院“抗洪救灾”服务团
衡阳师范学院“三个代表”宣讲团
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东省(4个)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博士生赴斗门县“农村青年增收华南理工大学赴阳春市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赴东莞市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
广西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服务“边境建设大会战”志愿服务团
广西大学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博士、硕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广西师范学院“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西教育学院博士生“三个代表”服务团
海南省(2个)
海南省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海南省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四川省(3个)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重庆市(3个)
重庆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重庆交通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四川美术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贵州省(2个)
贵州大学“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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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9]281号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华能伊敏煤电公司:
2005年以来,为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我委印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全国选聘了首批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建了专家库,建立了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目前,首批专家的聘用期限已满。为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我委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决定开展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
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对推荐的每位专家要组织填写推荐表,并附一篇专家本人近期撰写的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于2009年3月20日前集中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同时提供推荐表电子版)。联系人:王旭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电话(传真):010-68505558,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二、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推荐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煤炭 生产 专家 通知
附件一:
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煤炭生产技术专家智慧,支持政府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根据煤炭生产监管需要,面向全国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并负责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聘任专家由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负责选拨推荐。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对象为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的专家中,基层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应低于80%。
第五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专家,应兼顾矿区分布,兼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环保等专业配置,平均每个专业2~3人。
有露天煤矿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应推荐2~3名露天开采专家。
第六条 聘任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煤矿企业人员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具有5年以上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经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五)服从外出承担审查监管任务调遣,遵守纪律,能合作共事;
(六)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向本机关(单位)和所管辖煤矿企业布置选拔推荐专家工作;
(二)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研究选拔提出本机关(单位)的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
各煤矿企业按照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三)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对各煤矿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经济运行调节局;
(四)经济运行调节局对经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审查推荐的人选进行终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人选颁发聘书,通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和专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同意、经济运行调节局审查考核,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每年向经济运行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聘任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三)向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
(四)参加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获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合理、交通便利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
(二)监管部门通知聘任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单位应予支持。专家接通知后,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
(三)聘任专家在规定时间完成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
(四)聘任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聘任专家被派遣执行任务期间,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或咨询费。经费从行政执法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参加专家会议和培训,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聘任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可解除聘任,并通知本人和所在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第十四条 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三)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每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向经济运行调节局提交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的。
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