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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29 09:0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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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战略部署上来
  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对于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内河水运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凝聚合力,乘势而上,共同促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正确处理好内河水运发展与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关系,加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综合枢纽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强水陆联运、江海联运之间的衔接,加强与现代物流重要节点的衔接,加强与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的衔接;处理好重点推进与全面推进的关系,通过长江水运加快发展,带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发展,通过“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加快发展,带动全国内河水运发展;处理好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益,注重环境和水生态保护,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廉政工程、阳光工程,工程建设中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好内河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内河水运快速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
  (一)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
  按照“规划指导、项目牵引、加强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以中游荆江河段(宜昌至城陵矶段)航道治理、下游12.5米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工程为重点,全面带动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迈上新台阶,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长江上游:实施水富至宜宾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将三级航道延伸至云南水富。结合三峡后续规划,适时推进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实施三峡至葛洲坝两坝间乐天溪、莲沱等航道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结合优化水库调度、加强管理等手段,改善两坝间通航条件。
  长江中游:结合河势控制和防洪工程,开展沙市、窑监、藕池口等主要碍航水道的整治工程,将荆江河段的航道等级提高到一级,水深由3米提高到3.5米。实施界牌水道二期等航道整治工程,提高城陵矶至武汉河段的通航标准,将航道水深由3.2米提高到3.7米。实施武汉以下河段主要碍航水道的航道治理,将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水深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水深提高到6米。
  长江下游:重点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自下而上、先通后畅”的思路,先期对通州沙、白茆沙水道进行治理,使南通以下航道水深达到12.5米。实施福姜沙、仪征、和畅洲、口岸直等水道关键控制工程或航道治理工程和后续完善工程,加大维护力度,力争开通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
  (二)加快其他高等级航道建设。
  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提高主要航段通航标准,建设贵港、桂平二线和长洲三线、四线船闸,扩大船闸通过能力。实施京杭运河苏南段和浙江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施济宁至东平湖段三级航道建设工程,继续实施船闸扩能工程。全面加快苏申外港线、长湖申线、湖嘉申线、杭申线、杭平申线、芜申线、大芦线等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建成并继续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积极推进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的要求,对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或改造,同时要防止出现新的碍航、断航情况。加强黑龙江、鸭绿江、澜沧江等国境国际河流的航道建设。力争“十二五”末,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或基本达到规划标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60%达到规划标准。
  (三)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重要港区建设。
  以内河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坚持新建、改造并举,加快老旧码头的加固改造和港区功能调整,统筹老港区改造和新港区建设。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重庆长江上游、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强主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内河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推进主要港口向货物中转基地、大宗货物交易中心发展,逐步建成综合货运枢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严格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公共码头发展,提高岸线、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
  以“两横一纵两网”为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积极推进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船型标准化,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的工作思路,以经济鼓励政策和提高船舶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发展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船型,促进内河船舶的大型化、标准化。出台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落实船型标准化地方配套资金和标准船型研发推广经费,形成运政、海事、船检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船型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加快推进乡镇渡船标准化改造。力争“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系列化,其他船舶的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2020年实现内河船型标准化、系列化,淘汰所有非标准船舶;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2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超过2000载重吨。
  (五)着力提升航道及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和界河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开展内河航道定级或重新评定工作,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水平。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日常维护资金需求。健全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推动航道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六)着力优化内河水运结构。
  大力发展航运交易、咨询、信息服务、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完善江海直达、干支直达、江海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直达和中转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积极推进集装箱、大宗货物的水铁联运。鼓励港航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仓储、配送、物流等服务功能,向物流经营人转变。推进港口与保税港区、保税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工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发展,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七)着力提高内河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及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建成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搜救体系。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要内河水域的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内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对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的运输及工程船舶安装AIS;完善长江、西江等干线甚高频(VHF)通信系统布局,推进主要支流通信系统建设;在重要通航枢纽、港区和桥区等重点水域建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中央监控系统(CCTV),并逐步实现区域联网,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乡镇渡船渡口的安全监管,落实地方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区域合作和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船舶超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要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合理规划锚地或停泊点,保障船舶停泊需要和通航安全。加快三峡船闸安全运行监控、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长江航运治安防控能力建设,推进治安防控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水上110指挥调度系统和金盾工程建设。
  制定内河防污染、水上搜救和航道保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强港口、航道及通航枢纽的风险源评估和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预报,强化灾害性天气下水上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基本建成覆盖重点内河水域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力量布局,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内河水上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船艇建设,在库区山体滑坡多发水域及重点水域配置应急救助船,建设三峡库区应急救援冲滩点;建立水上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海事、港口、搜救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加强水上搜救、航道抢通、消防和防污染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十二五”末,在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以及京杭运河的重要航段,监管搜救力量应急反应能力明显提升。
  (八)着力构建绿色内河水运体系。
  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贯穿于内河水运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推进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龙门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推广使用高能效港口装卸和传送设备,开展到港船舶接用岸电专项行动。
  加强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对内河新建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对重点水域的现有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进行改造配备相关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处理设备。建设内河水上服务区,在服务区和港口配备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性能船舶。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重点地区建设船舶溢油和危险品应急基地,强化应急设施建设,力争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达到一般水域100吨、重点水域200吨的清污能力。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和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
  三、强化管理,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充分体现内河水运发展要求。修订完善港口、航道、水运科技和信息化等规划,加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加快推进水系内河水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衔接,加强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实施国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积极争取将三峡库区主要水运建设项目纳入三峡工程后续规划。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明确轻重缓急,细化水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开展重点航道、港口和支持保障系统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工作,成立长江干线等前期工作专家顾问组,抓紧开展长河段治理、重点碍航河段的研究分析和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与建设规模,储备和建设一批较大规模、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点水运工程。创新前期工作机制,简化程序,进一步开放勘察、试验、研究、设计市场,提高前期工作效率。
  (三)加大发展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相关部委支持,加大并落实对内河水运发展的中央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航道、支持保障系统、中西部地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运力结构调整。地方要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增加财政性资金,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配套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内河水运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内河水运建设、养护等领域。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抓紧制定行业亟需的法律法规,以《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为重点,着力推进水运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出台港口岸线管理、港航安全、航运管理、航道养护、工程建设、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为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各地要结合实际,争取当地政府、人大的支持,出台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健全内河水运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港口价格体系,研究并实施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价格政策;加大对界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航电枢纽开发与管理的政策措施,探索内河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收费航道的政策措施。
  (五)强化水运市场监管。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提高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标准,重点提高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并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六)提升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内河水运建设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内河航道治理及减淤、生态航道建设与维护、河流渠化、港口建设和改造、施工工艺与装备、港口物流、危险品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等技术研发,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内河航道系统整治技术、船型标准化、三峡通航枢纽建设与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修订内河通航标准和港口码头、船舶技术标准规范。
  落实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地方港航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主要内河港口逐步建成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实施长江等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快建设长江、珠江和京杭运河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推进数字航道和长江、珠江航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安全通信专网建设。加强基于AIS、物联网等技术的船岸信息交换、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监控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监控。推进港口、航道、运政、海事等部门间信息和通讯设施的共享共用,实现部省间信息系统的联网,逐步建成全国内河港口、航道、船舶和水运经营者数据库。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改革,制定内河水运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安全与应急、内河船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的服务意识、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加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的挂职交流和轮岗,推进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间的人才对口联系和交流,加大港航与海事、救助等部门间的人员交流力度。
  四、加强领导,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的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扶持内河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支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作,促进水铁联运发展。完善长江水运发展的部省市协调机制,加强珠江、京杭运河水运发展的部省区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主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中央、行业、地方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开展内河水运发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凝聚力、向心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内河水运宣传方案,突出重点,宣传报道发展内河水运的政策、经验和做法,特别是重点宣传报道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培育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复杂性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强,而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婚姻案件的委托代理也应该遵循代理权限划分,但由于法律对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何确认婚姻案件代理权限这一难题。

  一、离婚案件离婚问题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法院判断离婚案件能否达到离婚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二、婚姻案件除离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由于不理解离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离婚调解和判决,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无法判决,到处寻找当事人询问其关于离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辉得知金秀县忠良乡石鼓村麦某(小名:阿保)偷得蒙山县夏宜乡六海村莫某的飞鹰FY125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16元)后。便与麦某共同商量,由被告人张某辉出面,将该偷来的摩托车以800元的赎金由失主莫某出钱购回。12月18日,被告人张超辉在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找到莫某,并商定以1400元的赎金由莫某要回该车。当天,莫某报警,在蒙山县西炮台公园张某辉、莫某将1400元交线交车给时,张某辉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

  【分歧】

  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本案,张某辉认识偷车贼“阿保”,“阿保”告诉其偷得一辆摩托车,叫他联系失主莫某,让失主莫某给点钱就将车还给他,办成事后给点好处共分。“阿保”自己说要800元钱,如果张某辉问莫某索要得更多一点钱的,就算是给张的报酬 ,后张某辉找到要失主莫某,提出给1400元还回摩托车。张某辉的主观犯意在明知偷的车是赃物后,为了自己得到利益,以变相手法代为销售,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辉在帮失主莫某“赎车”过程中,始终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和言行,强索失主莫某的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

  2011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代为有偿处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张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