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1号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剧毒、假冒、劣质灭鼠药品流入市场,保护人畜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统一采购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灭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灭鼠药品定点经营规划的制定、颁发《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灭鼠药品名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定点灭鼠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灭鼠药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经营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加注标签和标识,统一供应。
经营单位对购入的灭鼠药品应当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登记证号、标识、生产批次、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经营灭鼠药品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三)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
第六条 灭鼠药品应当专柜销售,挂牌明示,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登记在册,定期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灭鼠药品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
第七条 经营假冒、劣质灭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剧毒灭鼠药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42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抓好出口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我市“体制创新,工业强市”战略步伐,促进内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01]5号),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
(三)出口创汇责任目标奖
二、奖励对象
第(一)项、第(二)项奖励对象为自营出口企业;第(三)项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书记和副县(区)长、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局长(主任)和从事或服务于出口创汇的市级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获奖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退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
任务为前提)
1、当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万元。
2、当年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3万元。
3、当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万元。
4、当年出口创汇8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5万元。
5、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万元。
6、当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6000元。
7、当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000元。
8、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000元。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
1、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8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4万元。
(三)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标准。
四、奖励依据
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总署反馈的自营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依据。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对辖区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进行奖励,并按综合考核获奖金额的1倍(或以下),自筹资金对从事和服务于出口创汇的相关单位进行奖励。
六、组织实施奖励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办法考核计算提出奖励方案,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七、考核纪律
必须坚持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虚报指标完成情况的,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不按时上报目标完成情况的,酌情扣减综合考核得分。
八、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鼓励出口奖励办法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
九、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十、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