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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时间:2024-06-28 22:4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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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主欠债应如何偿还的解答

1955年9月3日,最高法院

孟宪起(大连机车车辆制造厂劳动工资科):
5月19日来信收悉。关于地主欠别人债务,原不在农村土改中废除之列。你母亲病故借用别人棺木,应该偿还。楠木棺木买不到,债务人可以提议折价偿还。如因经济状况变迁,现在无力全部偿还,则在双方商得同意之下,也可以分期偿还或减少偿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华品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1999年开展湖北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近几年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口出生率已下降到11.57‰。计划生育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但是,在计划生育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法规深入贯彻实施,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自觉性,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遵守计划生育执法中“七个不准”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有关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各项奖励优惠的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必须首先审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严格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其禁止和查处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00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指导下,由本区域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组织和青年联合发起成立,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服务会员、服务社区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自主设计和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年龄在39岁以下,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年龄在45岁以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承认本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向中心推荐理事;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形象设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