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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村官经济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刘志中

时间:2024-07-08 16:2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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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村官经济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刘志中 赖兴平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违法犯罪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百姓上访告状连续不断,“村官”虽小,但其腐败行为影响却极大,广大农民对此深恶痛绝。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5月,我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涉嫌经济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贪污7件7人,受贿2件2人,约占我院所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8%。从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村官”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官”犯罪呈高发态势,且不断发生窝串案,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特点作浅要分析,以求提出可行的防治对策。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人员主体表现看,犯罪主体多为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在我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占90%,且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学、初中文化6人,高中文化3人,全部是党员,但这些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信,一般都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实际上这方面也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思想基础,往往对群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二)从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贪污集体上级拨付兑现的资金,包括移民补助款、退耕还林补助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而且,由此引发群体性的窝串案增多,整个贪污过程往往涉及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如2009年3月,我院通过查处原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贪污一案,循线深挖,立查了大嵩村村委副书记、副主任兼出纳陈某章利用同样手段进行贪污的事实,以及原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在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贪污移民房改补助款;原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在任职期间,在下拨大嵩村移民新村基础建设款、移民补助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窝串案。
(三)从作案手法看,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有些村官犯罪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有一个从侥幸到大胆再到嚣张疯狂的过程。他们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时间跨度大,这样让外人很难知晓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作案手段上也具多样性,如我院查处的华城镇万子村侵吞移民补助款系列窝串案中,手段就包括了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以上级要活动费、招待费为名等等。
(四)从侦破过程看,几乎所有的发案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混乱的情况。如有的村主要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经济手续不及时结交村财务人员,形成“摊摊帐”。财务管理混乱,为犯罪提供了方便,开了“绿灯”。有的甚至为了顺利实施职务犯罪,采取“浑水摸鱼”的方法,故意把帐做乱或不做帐,从中窃取、侵吞公款。
(五)从犯罪后果来看,引发村民集体上访多。由于村官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导致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十分突出,最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据统计,我院每年受理举报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职务犯罪的线索占了受理数的20%-25%,遇到村“两委”换届选举年,受理数更是达到3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诱使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院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 一)村官自身素质的限制。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只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加之日常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开展工作凭借积累的经验,稍不注意,就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特别在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在移民新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正面工作,另一方面心存侥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中饱私囊,认为乘机“捞一把”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村级基层组织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尚未经过财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而直接上岗的。他们对财务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也就无从谈起坚持原则,秉公理财。
(二)财务及监督机制的缺位。一是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有些村财务收支情况不公开,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些村虽然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但是公开的内容不具体,比较空洞,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三是村干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如有的村财务开支出现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的情况,造成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钱帐不分,缺乏相互的制约,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会计、出纳不坚持原则,接受白条入帐;五是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村一级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监督实效。特别是对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易出现检查和审计的真空地带。
(三)村官权利与权力的失衡。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底层,村干部的根还在农村,他们只拿很少的工资,就我县而言,大多数村干部的月工资在450元左右,这与他们艰辛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是严重不相匹配的,而且他们的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也尚未得到解决,极易使他们产生“天天忙着为村里办事,耽误了自己挣钱”的失衡心理。但恰恰在农村,村干部权力过分集中,不少地方村里的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大小事情一人说了算,因此,一方面管理着集体资产,承担着大量的基层事务,另一方面拿着微薄的工资,在控制不住贪欲时,就把手伸向集体财产,走向犯罪。
(四)上级对下拨专项资金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条件和农民生活。在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如移民补助款等支农惠农的下拨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与监督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给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要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加强对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镇党委政府要将村官的学习教育,作为党委的基础工作来抓,并要结合实际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经受住考验,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领头人。其次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再次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配合、协作机制,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镇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讲,结合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守法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二)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一是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财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二是明确职责,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确定审批额度。大额支出一律必经班子全体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决定,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在支出中,村委会或者村民理财小组要集体审查,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切实把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严防走过场,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
(三)严把村干部选拔任用关。村干部是村组织的“核心”,责任大,担子重,也是各项工作的实施者,更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在选拔任用农村干部时,必须选拔、配备好农村干部的候选人。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把政治素养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和群众真正拥护的选到领导班子中来,真正体现民意。在换届选举中,要加强《选举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维护好切身利益,选好当家人。检察机关还可以适时介入到农村干部选举中去,进行法律监督,打击非法选举,使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好地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并推行村干部任前签约、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对与村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以及其他不利于工作开展的“关系户”实行任职回避,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干部,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撤换的坚决撤换,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把改善村干部待遇与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建议将村级干部的工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提高村级干部的工资水平。要结合中央的惠农政策,逐步解决他们的医疗养老后顾之忧,减少部分村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使他们不必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灰色收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带头艰苦创业,通过创业来获得更高的正当收入,从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要进一步发挥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作用,促使广大群众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同时也让农村基层干部自身加强反腐,共同做好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加强对上级拨款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拨付专款的监督力度。事前应将拨付专款的情况、专款的用途等向群众公告;事中要深入农村征求群众意见或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组织回访和进行专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农村听取群众意见。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强化对政府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并把审查把关环节前移,做到无问题早做防范,有问题早做处理。
(六)打防结合,增强预防实效。检察机关要认真办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重点办、优先办,以查办的实际效果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打击的同时,要不断研究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探索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延伸检察职能,在镇按片区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承担线索受理、职务犯罪预防、涉检访处理、青少年维权等工作职责,如我院今年结合五华县实际,在安流镇、华城镇、县城工业区设立派驻检察室,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当地党委和群众的欢迎。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刘志中 赖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修正)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修正)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
(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
第六条 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未满1600吨船舶;
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
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
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一)驾驶员
1.500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200~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二)轮机员
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主机推进功率250~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舶电机员;
(四)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上报务员任值机长。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话)务员。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其他驾驶员兼任。
第十三条 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五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签发。
第十六条 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职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如果在渔业船舶上工作60个月以上者,文化水平可以降至初中。
(二)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8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培训;无线电话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1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其他职务应接受过至少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在主机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申请者,应进行海上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等四项专业训练,并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具备下列海上资历:
(一)初级考试
1.申请所在渔业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须担任渔捞员、水手、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36个月(初中文化满60个月)。
2.申请三等无线电报务员考试,须在渔业船舶工作满12个月。
3.申请有限航区无线电话务员考试,须持有船长(经批准可持三副以上)职务证书。
4.申请三等电机员考试,须在相应等级以上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申请提高电机员或报务员证书等级考试者,须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二)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游泳50米以上的游泳合格证明”(仅对初级职务考试者要求);
(四)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六)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应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八)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申请初级驾驶员、轮机员、报务(话)员、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四)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口试、实际操作。应试的船员赁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不含船长、轮机长),必须进行考核,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员,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初级驾驶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法规
6.航海仪器
7.渔捞或货运
8.英语(无限航区)
(二)晋升船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法规
5.航海仪器
6.航海气象
7.英语
二、轮机
(一)初级轮机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4.船舶电气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二)晋升轮机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气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三、报务
(一)三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译电
6.英语
7.世界地理知识
(二)二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英语
(三)一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四)话务员: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无线电机务
四、电机员
(一)三等电机员: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二)二等电机员: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英语
(三)一等电机员:
1.船舶电气自动基础及应用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避碰80分及格,其余科目60分及格。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1/2者,可在考试3个月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补考。

第五章 证书签发和审证
第二十五条 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者,可持原职务证书,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签发晋升相同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的证书(不含船长、轮机长),申请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职务证书。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辅以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换发新的职务证书并在签注栏内填写考核时间并加盖审证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本科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12个月(报务员满6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专科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12个月(报务员满6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等学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12个月(报务员满6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三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出具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毕业文凭)及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级别和职务等证明,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实后,视其情况可签发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条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6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在原证书加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发证机关可不准予办理证书答发和审证手续:
(一)年龄超过60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持证人不再适合担任该职务者;
(四)对在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经考核合格,最多办理一年有效的审证手续,以观后效。
第三十二条 职务证书丢失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证书作废声明,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填报“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六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按下列条件,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驾驶员或轮机员特免证书,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
(一)现任一级渔捞员、水手或加油工职务不少于12个月者,可发给三副或三管轮特免证书,不设三副或三管轮的船舶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二)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3个月,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3个月,可发给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远离船籍港,轮机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向该船的大管轮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同意由大副代理船长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发放特免证书必须由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
1.“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
2.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职务证书;
3.船员服务簿;
4.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5.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特免证书不得延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抵触时,按本规则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

  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将优先在上述推广重点区域进行。

  (二)进一步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各示范市县在落实具体项目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继续给予财政补助,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挖掘应用潜力。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市县,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并由各省(区、市、兵团)审核后与本省(区、市、兵团)集中连片推广方案于2011年4月25日前一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安排。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县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三)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兵团)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方式,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都要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推广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综合考虑强制推广程度及范围,在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

  (四)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的推广力度。在抓好地方推广工作的同时,支持在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及行业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技术标准,推进所在行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积极在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三、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并做大做强相关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在抓好成熟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列入各地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二)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逐步提高相关产业技术标准要求。为促进行业合理竞争,提升产业集中度,更好地体现择优扶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应主要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四)积极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为能源管理公司发展创造条件。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各地要大力培育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直接相关的资源评估、专业设计、工程咨询、系统集成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提高应用水平。

  四、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抓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指标,积极制定专项规划,集中推广,并按推广应用量相应享受财政补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政策支持

  (一)加强质量控制,建设精品工程。各地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进行专项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示范市县应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效果进行测评。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确保项目稳定高效运行。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各省(区、市、兵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评价方法、设计标准规范、施工工法、图集、运行操作规程等,指导和规范工程建设运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创新推广模式。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地方住房城乡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评审及咨询服务机制,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能源服务公司等,对示范市县特别是示范县进行技术咨询。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能源)、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