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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王瑜

时间:2024-05-14 20:3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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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

软件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东西,可以适用多种方式进行保护,软件侵权一般讲的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这里只讲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

(一)一则实际案例
××公司为北京市著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装修公司,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发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国Autode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和AutoCAD 2000,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后,北京市版权局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力配合下,分三路对××公司的9个经营点全面进行了著作权执法检查并做了公证。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27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其后美国Autodesk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对Autodesk公司以上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二)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计算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同样有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在实践中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那样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非常好计算,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制作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大。


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一些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2250万多元。

关于连续侵权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规定和商标、专利的相关规定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知道有人在侵权最好是在两年内就起诉,免得过了诉讼时效的部门不能追究了。

(三)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计算方法
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样,由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是很难计算的,所以很难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一些方式介绍给大家。
1、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以该时间为准;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一个管理较好的企业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一般都是有详细的账目可查的,查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相对要容易一些。
具体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如果侵权人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如侵权人以低价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否则,不利于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者必要费有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或者成本太小的,以侵权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经济生命周期法
经济生命周期法就是以软件在一个经济生命周期内可获利润的减少来确定侵权损失。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权利人就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损失额作为其诉讼请求。
一般一个成熟的软件投放市场后,大致要经过成长、成熟、衰老、消亡四个阶段。在销售量上表现为,投放市场后销售量逐渐上升,到达一定高度后又慢慢下降。这就是一个经济生命周期。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但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为3-5年。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2010年10月1日后个人房地产交易税负一览

陈召利


  作者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于2010年9月底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别是,提高贷款首付和利率,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重购房者的负担,进一步抑制房地产交易,未来楼市有可能趋冷。

1、个人所得税(卖方)
  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依据: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6〕129号)

2、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卖方)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3、土地增值税(卖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契税(买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5、印花税 (买卖双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陈召利 律师 来源:www.law-god.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背景下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这次会议认真审议并批准了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和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任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这次会议批准的各项重要报告,特别是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切实贯彻会议精神,正确认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正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挑战与考验,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会议精神转化为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认真落实大会决议,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法院要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五个更加注重”和《政府工作报告》“四个着力”的要求,坚持能动司法,突出司法服务重点,进一步坚持、完善、发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要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从完善审判管理入手,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案件质量和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分权制约机制,加快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快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亲民为民的良好作风。要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大力加强基层建设。要充分认识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倾注更多的精力,不断提高基层法官能力素质,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注重总结吸取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着眼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接受人大监督制度,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宽接受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

三、切实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

“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在履行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既体现了代表、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又是我们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分解,纳入督办,明确责任人,明确质量要求,明确办理时限,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工作,采取邀请座谈、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真心实意地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发挥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意见,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认真落实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研究,把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各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上级法院要督促下级法院落实好会议精神,下级法院要及时报告有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